工程洞口臨邊防護一般規定:
嚴禁操作人員任意拆除或變更安全防護設施。若施工中必須拆除時,須經工地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拆除或變更。施工完畢,應立即恢復,不得留有后患。
預留洞口的安全防護:(1) 邊長或直徑為20~50cm的洞口,可用鋼筋砼板或固定蓋板防護。(2)50~150cm的預留洞口,可在澆搗砼前用板內鋼筋貫穿洞徑,不剪斷網筋,構成防護網,網格以15cm為宜。(3)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應設防護欄桿兩道,護桿高度分別為40cm和100c m,洞口下張設安全網。
樓梯口防護:(1)凡樓梯均必須設置安全防護攔桿,并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張設安全網。(2)攔桿的材料,可選用鋼管或質量合格的毛竹搭設,當樓梯跑邊空間距離較大時,
篇2:大連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規定(2009修正)
大連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規定(20**修正)
?。?0**年6月3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50號公布;20**年8月13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04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5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大連市轄區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經貿、規劃國土、建設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防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該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行業舉例,可以在衛生部網站(網址:通知建設單位和個人,經審核不同意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書確定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完成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防護設施設計材料向原審核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衛生行政部門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可以與安全生產、環保、消防等審查聯合進行。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施工。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工藝等發生改變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應按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時,建設單位和個人持《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書向原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驗收,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行政部門的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可以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四條 承擔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所需《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申請書》、《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建設項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可從衛生部網站下載,也可以向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索取。申請書面材料應1式2份(原件、復印件各1份)、電子版1份,使用A4規格紙,中文使用宋體小4號字,英文使用12號字。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3:企業有毒物質防護管理規定(2)
企業有毒物質防護管理規定(二)
1、本文所說有毒物質是指《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表1中所列的各種物質,但不包含"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142號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護管理規定》執行)。
2、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有毒物質的過程中,要保證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執行。
3、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有毒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質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丟失等。
5、存在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的有關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職業衛生安全教育培訓;長期在崗的,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離崗或調離崗位的,也應組織離崗體檢。
6、生產、經營、儲存有毒物質的設施建設時,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設計,應經相應的政府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職業衛生審查。
7、不得將有毒物質轉移給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沒有相應職業衛生防護的單位和個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質。
8、存在有毒物質的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設置警示標志、中文警示說明和黃色區域警戒線。
9、需要進入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時,應配戴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10、每年進行一次有毒物質危害控制效果檢測評價,并在取樣點附近將監測、檢測結果向職工公布。
11、存在有毒物質的作業場所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時,應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徹底治理。
12、存在有毒物質場所的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13、應建立有毒物質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有毒物質崗位基本情況;
?。?)有毒物質作業場所監測結果及評價;
?。?)接觸有毒物質職工的定期健康體檢結果;
?。?)控制有毒物質工程項目的開展情況;
?。?)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