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篇2:運城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監督管理辦法
山西省運城市建設局各縣(市、區)建設局:
現將《運城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要求認真貫徹執行。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單位一定要重視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監督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安全隱患,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二、從發文之日起,按《辦法》要求,所有在建工程與新開工程項目,由施工企業在五月一日前辦理或補辦起重機械設備登記手續,未辦理和未補辦登記手續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三、起重機械登記牌、證、與使用的各種表格,各縣(市、區)建設局到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領取。
四、按照局運建安字(20**)26號《關于開展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檢查中,如發現未辦理或未補辦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備案使用有關手續,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五、運城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辦公地址:市建設局西二樓
電話:0359—2222963
傳真:0359—2222962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第一條 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373號令)和《關于加強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監督管理的通知》(晉建建字〔20**〕1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凡本市境內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機械。
第三條 起重機械是指:用于施工現場的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承重形式固定的電葫蘆等。
第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備案程序。
安裝前須到各縣(市、區)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裝備案(市管項目由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領取《運城市建筑施工現場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備案表》備案所需安全技術文件如下:
(1)起重機械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安裝及使用說明文件、出廠時的監督檢驗證明和定期檢驗證明文件;
(2)安裝單位的資質證書;
(3)安裝單位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和有關管理人員的崗位資格證書;
(4)起重機械安裝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5)起重機械地基與基礎資料文件。
以上資料查驗原件、復印件存檔備案,備案應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程序
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使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