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工程項目雷電應對措施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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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項目雷電應對措施及預案

 ?。?)本工程屬于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在本工程施工中應采取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要求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雷措施。

 ?。?)避雷范圍的測定分析

  本工程施工中布置8臺塔吊,考慮到塔吊為現場最高設施,我們將在塔吊頂部安裝避雷針,利用其作為現場作業面防范直擊雷的接閃器。

 ?。?)塔吊防雷措施

  塔吊單獨設置避雷針,利用塔吊架體標準節作為防雷引下線并做好塔吊的可靠接地。

篇2: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2013年)

  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9號

  《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已于20**年1月21日經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長:楊松柏

  20**年2月16日

  內江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內江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20號令)、《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21號令)和《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四川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省政府235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內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防雷減災是指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的活動,包括雷電災害的研究、監測、預警、風險評估、防護以及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等。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其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好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推廣雷電防護新技術、新措施,提高公眾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團體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根據雷電災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職責開展雷電監測,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提供雷電監測信息。有條件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可以開展雷電預報,并及時向社會發布。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第八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游、不可移動文物、賓館酒店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游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九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

  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請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

  建設單位在申請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需要進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過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其中隱蔽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依照有關規范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十一條 防雷裝置竣工后,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由氣象主管機構頒發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單位按照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

  對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意見書。

  第十二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的設計或施工單位,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資質,在資質許可范圍內開展相關活動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防雷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取得

  相應的證書。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產權、使用單位或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規定主動向防雷裝置檢測單位申報檢測。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地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申報檢測的防雷裝置應當及時組織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合格的頒發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要求及時整改。

  被檢測單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應當執行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六條 防雷產品應當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測試,測試合格并符合相關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未經認可的防雷產品。

  第十七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的調查、統計和鑒定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與鑒定工作。

  第十八條 遭受雷電災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

  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鑒定的,由有關單位或個人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

  第十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和大型建設工程(建筑高度在15層或45米以上,或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等項目進行雷擊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通過設計審核或竣工驗收的,撤銷其許可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掛靠資質證書、資格證書或者許可文件的;

  (二)不具備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超出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等級從事相關活動的;

  (五)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年3月15日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內江市防雷減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篇3:葫蘆島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2014年)

  遼寧省葫蘆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

  現將《葫蘆島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予以公布,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都本偉

  20**年6月19日

  葫蘆島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公共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遼寧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遼寧省氣象災害防御實施辦法》及《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及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雷電災害防御,是指防護和減輕雷電災害活動的全部行為,包括防雷減災的研究、監測、預警和防御等。

  第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和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社會各方面協調配合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連山區、龍港區及南票區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及雷電災害防御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及雷電災害防御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的有關工作。

  電力企業負責高壓電力設施的雷電災害防御工作,并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的監測,提高雷電災害預報的準確性和服務水平。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供監測、預報雷電災害所需要的有關信息。

  第六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七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八條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九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實行審核制度。

  (一)建設單位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同時申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三)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2.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的復印件;

  3.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4.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5.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

  6.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意見書》;

  7.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應當提交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8.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資料。

  (四)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防雷裝置設計文件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

  第十條 防雷工程規定。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施工和檢測。

  第十一條 防雷工程施工規定。承擔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方案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審。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

  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接到申請

  后,應當根據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進行核實。符合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驗收文件。不符合規定的,負責驗收的氣象主管機構提出整改要求,申請單位整改后重新申請竣工驗收。未取得驗收文件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必須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每半年檢測一次。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主動申報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具有防雷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檢測后,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發現嚴重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告知防雷裝置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

  防雷檢測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保證防雷檢測報告真實、科學、公正、準確。防雷裝置檢測單位應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應當及時維修。防雷裝置修復后,應當申請當地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重新檢測。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或者損壞防雷裝置。

  第十七條 雷電防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電防護產品。

  第十八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遭受雷電災害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協助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鑒定。

  第十九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雷電災情和年度雷電災害情況。

  第二十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型建設工程、重點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人員密集場所等建設項目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監督與檢查,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二條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 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施工監督、竣工驗收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雷電防護產品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引下線、接地線、接地體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直擊雷性能的專業系統,或者由電磁屏蔽、電涌保護器等電位連接、共用接地網以及其他連接導體構成的具有防御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專業系統。

  (三)高壓電力設施,是指額定電壓為1千伏以上的電力設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20**年12月29日制發的《葫蘆島市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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