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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路基工程挖土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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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用路基工程挖土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1.挖土前,應按施工組織設計規定對建(構)筑物、現狀管線、排水設施實施遷移或加固;施工中,應對加固部位經常檢查、維護,保持設施的安全運行;在施工范圍內可不遷移的地下管線等設施,應坑探、標識,并采取保護措施。

  2.路塹挖掘應自上而下分層進行,嚴禁掏洞挖土;挖土作業中斷和作業后,其開挖面應設穩定的坡度;路塹邊坡開挖應遵守設計文件的規定;當實際地質情況與原設計不符時,應及壓向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并辦理手續;保持邊坡穩定,施工安全。

  3.施工中遇路塹邊坡為易塌方土壤不能保持穩定時,應及時向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并辦理手續。

  4.路塹邊坡設混凝土灌注樁、地下連續墻等擋土墻結構時,應待擋土墻結構強度達設計規定后,方可開挖路塹土方。

  5.在路塹底部邊坡附近設臨時道路時,臨時道路邊線與邊坡線的距離應依路塹邊坡坡度、地質條件、路塹高度而定,且不宜小于2m;在路塹清方中發現瞎炮、殘藥、雷管時,必須由爆破操作工及時處理,并確認安全。

  6.挖土中,遇文物、爆炸物、不明物和原設計圖紙與管理單位未標注的地下管線、構筑物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向上級報告,并和有關管理單位聯系,研究處理措施,經妥善處理,確認安全并形成文件,方可恢復施工。

  7.在天然濕度土質的地區開挖土方,砂土和砂礫石開挖深度不超過1. 0m、亞砂土和亞黏土開挖深度不超過1.2m、黏土開挖深度不超過1.5m時,當地下水位低于開挖基面50cm以下,可挖直槽(坡度為1:0.05)。

  8.由于附近建(構)筑物等條件所限,路塹坡度不能按設計規定挖掘時,應根據建(構)筑物、工程地質、水文地質、開挖深度等情況,向設計單位、監理工程師和建設單位提出對建(構)筑物采取加固措施的建議,并辦理有關手續,保障建(構)筑物和施工安全。

  9.機械挖掘時,必須避開建(構)筑物和管線,嚴禁碰撞;在距現狀直埋纜線2m范圍內,必須人工開挖,嚴禁機械開挖,并應邀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在距各類管道1m范圍內,應人工開挖,不得機械開挖,并宜邀請管理單位派人現場監護。

  10.使用推土機時,要嚴格按照施工機械相關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施工,在陡坡或深路塹、溝槽區推土時,應有專人指揮,其垂直邊坡高度不得大于2m。

  11.運輸挖掘機械應根據運輸的機械質量、結構形式、運輸環境等選擇相應的平板拖車,制定運輸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12.施工中嚴禁在松動危石、有坍塌危險的邊坡下方作業、休息和存放機具材料。

  13.用挖掘機械挖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挖土作業應設專人指揮;指揮人員應在確認周圍環境安全、機械回轉范圍內無人和障礙物后,方可向機械操作工發出啟動信號;挖掘過程中,指揮人員應隨時檢查挖掘面和觀察機械周圍環境狀況,確認安全。

  (2)挖掘路塹邊緣時,邊坡不得留有傘沿和松動的大塊石,發現有塌方征兆時,必須立即將挖掘機械撤至安全地帶,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3)機械行駛和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無障礙物;地面松軟時應結合現狀采取加固措施。

  (4)遇巖石需爆破時,現場所有人員、機械必須撤至安全地帶,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待爆破作業完成,解除警戒,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開挖。

  (5)嚴禁挖掘機在電力架空線路下方挖土,需在其一側作業時,機械與架空線路必須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

  14.挖除舊道路結構應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前,應根據舊道路結構和現場環境狀況,確定挖除方法和選擇適用的機具;作業人員應避離運轉中的機具;現場應劃定作業區,設安全標志,非作業人員不得人內。

  (2)采用風鉆時,空壓機操作工應服從風鉆操作工的指令;使用液壓振動錘時,嚴禁將錘對向人、設備和設施。

  (3)挖除中,應采取措施保持作業區內道路上各現況管線及其檢查井的完好;挖除后應及時清碴出場至規定地點。

  15.人工挖土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塹開挖深度大于2.5m時,應分層開挖,每層的高度不得大于2.0m,層間應留平臺。平臺寬度,對不設支護的槽與直槽間不得小于80cm;設置井點時不得小于1.5m;其他情況不得小于50cm。

  (2)作業現場附近有管線等構筑物時,應在開挖前掌握其位置,并在開挖中對其采取保護措施,使管線等構筑物處于安全狀態。

  (3)嚴禁掏洞和在路塹底部邊緣休息;作業人員之間的距離,橫向不得小于2m,縱向不得小于3m。

篇2:挖土方工程技術交底記錄

  挖土方工程技術交底記錄

  年月日

  工程名稱

  分部工程:基礎

  分項工程名稱:挖土方工程

  交底內容:

  1、按圖紙及規劃要求放線。

  2、請規劃部門、設計單位驗線。

  3、采用機械大開挖,將土方外運。

  4、槽邊寬度應比砼墊層外邊線寬30cm,以便于支模。

  5、槽深超過1.5m時應1:0.5放坡。(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

  6、地槽挖至離設計標高20cm后,采用人工找平。

  7、槽底平整度±30MM。

  8、槽底的松動土層應清理干凈。

  9、槽底超深部分應會同設計單位研究處理意見。

  10、復測槽底深度,符合設計要求后再進行釬探。

  技術負責人

  交底人

  接受人

篇3:基槽(坑)挖土回填土技術交底

  基槽(坑)挖土及回填土技術交底

  技術交底記錄

  工程名稱:***樓

  交底部位:基槽(坑)挖土及回填土

  被交底班組:泥工組

  交底日期:20**年1月19日

  交底內容:

  1、根據建筑物定位控制樁及龍門板、軸線和挖土深度,測出挖土灰線,并復核驗收,辦理簽證手續。

  2、在施工現場布置排水系統,防止在挖土施工過程中地表水流入坑內和施工中,基坑內排出的水能有效排出施工現場。

  3、引入標高控制點,控制挖土深度,防止出現超挖。

  4、確定開挖順序和分層深度(一般為300㎜),從上到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開挖,隨時作成一定的坡度,以利泄水,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

  5、基礎開挖后應連續進行施工,盡快完成,嚴格控制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應用碎石填補夯實,重要部位超挖,可用低等級的砼填補。

  6、基坑挖好后,應及時做好坑內排水溝、集水井等排水系,盡量減少對基土的攏動,并及時進行下一道工序,若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處留0.1~0.3M土層不挖,待做基礎時挖除。

  7、基坑填土應在基礎砼隱蔽驗收完,清除槽坑內積水和有機雜物后進行。

  8、回填應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到低相對兩側或四周同時分層回填,分層夯實,每層厚度不大于300㎜,夯3~4遍。

  9、當深淺兩基坑相連時,應先填夯深基坑,填到淺坑標高時,再與淺基坑一起夯填。

  開挖質量標準  回填質量標準

項目

基坑標高

坑底長度、寬度

項目

表面平整度

回填標高

允許偏差

+0,-50

50㎜、+200

允許偏差

20

+0㎜,-50

  交底部門:*****項目部

  交底人:

  被交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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