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施工現場用電管理安全技術交底
工程名稱:zz大廈
施工單位
設備名稱
作業內容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施工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交底內容:
1.供用電設施投入運行前,用電單位應建立、建全用電管理機構,組織好運行、維護專業班組,明確管理機構與專業班組的職責。
2.用電單位應建立、健全供用電設施的運行及維護操作規定;運行及維護人員必須學習這些操作規定,熟悉本單位的供用電系統。
3.用電單位必須建立用電安全崗位責任制 ,明確各級用電安全負責人。
4.用電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5.用電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現場需要用電時,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用電管理部門批準,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接引。2)接引電源工作,必須由維護電工進行,并應設專人監護。
3)施工用電用畢后,應由施工現場用電負責人通知維護班組,進行拆除。
4)嚴禁非電工拆裝電氣裝備,嚴禁亂拉亂接電源。
5)配電室和現場的開關箱、開關柜應加鎖。
6)電氣設備明顯部位應設"嚴禁靠近,以防觸電"的標志。
7)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查。
8)施工現場大型用電設備、大型機具等,應有專人進行維護和管理。
補充作業指導內容:
篇2:公司臨時用電管理規定(5)
公司臨時用電管理規定(五)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
第三條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1、一般不允許在運行的生產裝置和罐區以及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
2、本單位內部的臨時用電,由用電部門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到HSE管理部門備案。
3、外單位及本單位下屬多種經營企業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火作業許可證、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供電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于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如遇特殊情況,用電部門應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向HSE管理部門申請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時使用,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條 臨時用電管理
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第二聯由供電主管部門保管,第三聯交供電執行單位保存。
2、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一聯由供電執行單位簽字后,由用電執行人交供電主管部門注銷。
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
第六條 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
第七條 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 由用電執行人所在生產區域的技術人員、供電執行部門共同檢查驗收簽字。
第八條 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
第九條 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的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
第十條 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的單相和混用線路應采用五線制。
3、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6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
4、采用暗管理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機械傷害的地段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
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要有編號和防雨措施,配電盤、箱門必須能牢靠的關閉,開關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
6、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7、臨時用電設施必須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第十一條 臨時供電執行部門送電前要對臨時用電線路、電氣元件進行檢查確認,滿足送電要求后,方可送電。
第十二條 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供電執行單位有權予以停止供電。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
篇3:公司用電管理制度(5)
公司用電管理制度(五)
為確保公司的生產、生活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加強廠區的用電管理及用電安全,力求實現管理規范化、使用科學化,根據《全國供電規則》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制造工程部負責全廠用電管理工作;制造工程部內部實行主管工程師責任制。
2、配電室應切實做好全廠的供電工作,保證供電的安全性、可靠性。
3、配電室應嚴格執行用電部門停(送)電申請手續,不得擅自停(送)電。各部門因故需停(送)電時,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說明停電的原因、時間及影響的范圍,并報制造工程部,做好通報協調工作,并掛好警示牌。
4、因事故停電,配電室值班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說明原因和處理情況,并及時向制造工程部主管工程師匯報。
5、根據上級供用電管理部門下發的文件及停(送)電通知進行的停(送)電,應有書面記錄,并應及時向本部及相關領導匯報。
6、各部門需新增用電設施時,應提前報制造工程部主管工程師,填寫電力增容申請表,由制造工程部主管工程師根據實際電力負荷審定施工方案,并報請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未經批準,任何人不準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7、因生產和施工需要搭接臨時線路,需提前報制造工程部主管工程師,填寫臨時用電申請表,經制造工程部主管工程師審定并報請有關領導批準后,嚴格按照申請表審定的施工方案實施;如需延期,應按以上程序重新填寫臨時用電申請表;凡從事電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8、節約用電,安全用電。各部門應嚴格控制非生產用電,嚴禁使用電爐燒水、做飯及采暖等,應做到人走燈熄,嚴禁出現長明燈現象。
9、保持用電儀表的準確完好,出現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電氣儀表和計量設備的檢修、拆裝由制造工程部負責,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無權擅自拆裝。已經投入使用的儀表和計量裝置,各部門均有責任予以積極保護,防止人為損壞。
10、長期用電設備,應嚴格按安全規范選用線材和元器件。
11、電氣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加強職業道德修養,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恪盡職守,嚴格管理。
1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制度解釋權歸制造工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