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裝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1 安全保證體系
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并成立由項目經理部安全生產負責人為首,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組織領導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委員會機構
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
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
2 安全保證措施
*操作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根據現場環境,應進行詳細的安全交底。
*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施工前,外腳手架、跳板搭設必須符合施工規范要求,密目網封閉密實,并進行仔細的檢查,辦理交接手續。禁止探頭板、內側腳手架距墻200mm,便于人員操作。
*施工現場各種標牌醒目了然,進出口指示清楚。
*高空作業人員嚴禁有高血壓、癲癇病、恐高癥,施工時嚴禁打鬧、嬉戲,嚴禁酒后作業,施工現場嚴禁吸煙。
*施工時操作平臺禁止過多堆放材料,堆積物荷載不得超過2KN/M2 ,保持運輸通道、進出料口暢通無阻,施工完畢,保證架上工完場清。
*不得隨意拆除腳手架任何構件,若需改動腳手架方案須報請項目批準,采取可行措施,并由專業架子工操作。
*施工時工人必須佩帶安全帶,并懸掛安全處,帶安全帽,并系好帽帶。嚴禁穿拖鞋施工。
*現場切磚時必須在指定地點操作,嚴禁隨處切磚。
*現場施工時,嚴禁上下層同區域同時施工,防止磚落砸人。
*施工時應劃分責任區,每區設立安全員,管理人員增強檢查頻率。
3 安全管理措施
3.1.安全管理措施:
1.1安全管理職責體系:
1.1.1建立項目安全組織保證體系。
1.1.2建立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1.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
1.2辦理項目安全施工許可證和安全施工認可證。
1.3建立安全生產管理資料臺帳。
1.4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必須考慮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技術保證措施。
1.5對施工人員做好有及時性、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書,并經雙方簽字生效。
1.6現場施工人員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辦理《北京市勞動安全資格上崗證》。
1.7審核特殊工種操作證的有效期,并辦理《北京市特殊工種臨時證》。
3.2.安全防護措施:
2.1個人防護:
2.1.1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各類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帶。
2.1.2高空作業人員必須掛好安全帶,要掛在上方牢固的地方。
2.1.3凡患有心臟病、癲癇病、高血壓、貧血等疾病者,嚴禁從事施工作業。
2.1.4各工種人員應配帶相應的勞動保護用品施工。
2.1.5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作業,特殊工種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非本工種不得從事特殊作業。
2.1.6工作時間不得飲酒、抽煙、打鬧、嘻笑,要集中精力工作。
2.1.7高空作業使用梯子和馬凳,必須放好、放穩,凳與凳之間間距不能大于兩米,跳板兩端用鐵絲捆綁牢固。
2.2臨電管理:
2.2.1施工現場臨電必須采用三相五線制供電。
2.2.2所有用電設備、設施必須做接零、接地保護。
2.2.3電纜線的使用應選用橡套纜線,架空敷設必須有防護措施保護。
2.2.4使用配電箱,開關箱必須按指定廠家的產品購置。
2.2.5電箱內的閘具要完好無損,靈敏有效,箱內整潔,不得有雜物。箱體有明顯標記和編號。
2.2.6所有用電機械、電動工具、照明燈等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
2.2.7所有用電機械、電器設備、電動工具等必須實行"一機一閘"控制,嚴禁一閘多機使用。
2.2.8電焊機應設單獨控制開關,一次線不超過5m長,兩端接線應牢固,外殼有保護接零。
2.2.9碘鎢燈在室內使用高度不低于2.4m,室外高度不低于2.5m,外殼做保護接零,導線使用三芯橡纜線。
2.2.10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嚴禁使用塑料線。
2.2.11施工現場嚴禁使用電爐、大功率的照明燈取暖和熱飯。
2.3臨時用電維護:
2.3.1維護電工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要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嚴格按規定、規范標準進行安裝、使用、維護、維修、保養。
2.3.2施工現場用電,必須是專業電工進行操作,嚴禁非本工種作業。
2.3.3嚴格執行電氣設備的運行、維護、維修、保養記錄。
2.3.4嚴格履行每天現場巡視、檢查制度,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2.4中小型機械:
2.4.1中小型機械的使用,必須建立安全操作規程制度。
2.4.2實行專人、專機使用,建立保管制度,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
2.4.3各種機械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好、無損、靈敏、有效。安裝、存放必須有防雨、防砸保護措施。
2.4.4電焊機兩端接線處要有防護罩,外殼做接零或接地保護,雙線要到位。
2.4.5使用電氣焊割前,首先檢查周圍、上下方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應及時清除,配備相應的滅火器后方可作業。
2.4.6各種電動機械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必須做接零接地保護。
2.4.7使用前必須做好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書。
2.4.8所有施工機械設備、電動工具、照明燈具,在下班時要拉閘斷電或收回保管。
篇2: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火規定
裝修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火規定
1、開工前按施工組織設計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設施。
2、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的規定。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加強電源管理,以防發生電氣火災。
3、負責定期向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識,提高職工防火警惕性。
4、定期實行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對于難于消除的隱患要限期整改。
5、在噴涂硝基漆或其它揮發性、易燃溶劑稀釋的涂料作業時,不準使用明火。
6、在配料或拿取易燃品時不準吸煙。浸擦過天那水、清漆等及有油的棉紗、擦手布等不得隨便亂丟,須放在指定的地方并及時清走。
7、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要分批購買,邊用邊采購,并設專門倉庫,分類堆放,專人保管。
8、倉庫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距離堆放物品的外緣應大于1.5米,不準亂拉臨時用電線路。
9、倉庫內應安防爆燈,禁止使用碘燈,以免燈泡爆破引起火災。
10、對違反規定造成火災的有關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山東省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辦法(2019)
本文提要: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山東省省政府令〔20**〕170號二○○四年七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工業與民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以下簡稱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低層居住建筑和高層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裝飾裝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裝飾裝修工程、裝飾裝修材料的市場準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設計、施工及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質量負責,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對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消防設計、施工和監理。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核準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
第七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裝飾裝修材料及有關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裝飾裝修材料及有關設備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第八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并對其設計負責。
第九條 設計單位在消防設計文件中選用的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得低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不得減少原有安全出口m.airporthotelslisboa.com、疏散通道的寬度和數量。
第十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裝飾裝修防火設計審核申報表、設計圖紙和相關資質、質檢證明等資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
新建建筑工程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可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一并申報。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申報材料齊全、設計單位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書。
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經公安消防機構核準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并對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已經審核的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圖紙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檢驗裝飾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合格的證明文件。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影響原有的防火分隔;
(二)消火栓門四周的裝修顏色與消火栓門的顏色有明顯區別;
(三)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擋消防設施和疏散指示標志;
(四)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施工現場用火用電、防火檢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維護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現場監護。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裝修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質量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裝飾裝修材料、電氣線路及設備等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工程監理規范、設計文件和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實施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消防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
第十九條 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消防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驗收申報表;
(二)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
(三)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四)電氣設施消防安全檢測報告;(五)裝飾裝修材料檢驗合格證明。
本文提要:為了加強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十條 消防驗收申報材料齊全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后7日內出具消防驗收意見書;消防驗收申報材料不齊全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當場或者2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并重新申報消防驗收。
裝飾裝修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裝飾裝修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裝飾裝修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或者使用不合格裝飾裝修材料施工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裝飾裝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質量的;
(二)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和選用裝飾裝修材料的;
(三)施工單位未檢驗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合格證明文件即予以使用的;
(四)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暫時停止施工,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未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損壞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設施或者器材的,處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的,除對單位依法處罰外,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其中吊銷資質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實施。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十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不具備審核、驗收條件的裝飾裝修工程通過審核、驗收的;
(二)指定裝飾裝修材料或者防火涂料品牌的;
(三)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審核、驗收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