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醫用放射性物質、劇毒試劑等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醫用放射性物質、劇毒試劑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確保人民生命安全和醫院財產安全,根據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特制定我院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一、凡屬我院醫療、化驗、放射、化療用的,能致人中毒成癮的藥物、化學物品、放射元素、氧氣、易燃易爆物品,都屬危險物品。
二、危險物品安全實行分級管理,即保衛科管理和使用科室安全管理。使用科室須有專人具體管理,并要有安全管理辦法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保衛科由專人對醫用放射性物質、劇毒試劑等危險物品,進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并造冊登記,建立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檔案,每月檢查一次,作好檢查記錄。遇到節假日前,保衛科組織力量,對危險物品安全集中進行檢查,并作好檢查記錄。對于存在的不安全隱患,應立即下發整改通知書,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四、危險物品如發生失竊、失火、爆炸等危急情況時,保衛科立即趕赴現場進行撲救,保護好現場,并立即上報公安機關或消防部門進行處置,對相關責任人和部門按實際情況劃清責任,進行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篇2:某學校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
學校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5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教學、科研、生產和醫療所用危險品的管理,保障學院師生員工的生命與財產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采購和押運
第二條 危險物品的采購必須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化學危險品憑證經營采購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由保衛科按規定手續領取采購證。
第三條 全校負責危險品管理工作的校領導為分管副院長(要登記在冊并在公安機關備案,領導人變更時,需及時到保衛科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條 危險品設專人采購。采購人員要由單位提名,經保衛科審查,院領導審批,報公安局批準。
第五條 需要購買危險品(劇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壓氣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單位,要作出年計劃并提出申請報告,經使用單位主管安保的領導批準,由保衛科審核后報主管院領導審批,再經公安機關核準后,由器材及實驗室管理負責購買。不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者不予辦理。
第六條 認真做好危險品的驗收工作。購回危險品后,采購人員要立即和保衛科以及使用單位(或庫房)按單據說明的品種、規格、數量進行現場驗收,無誤后方可入庫。
第七條 采購運輸危險品,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保衛科審核,報公安機關批準并辦理有關證件,持證專車按指定路線提運,由使用單位派人或由采購員(至少二人)押運。
第二章 儲存和保管
第八條 危險品必須由專人保管(劇毒品雙人保管)。對采購、保管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要認真審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認真負責、熟悉危險品的有關知識、懂得技術安全管理規定的人員采購、保管和使用。使用、儲存危險品的人員,由單位填表,領導審查,保衛科復審,經院主管領導批準,公安機關備案。未經院主管領導批準,不得隨意變更。各單位要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條 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能和特點分別包裝并采用專柜、專庫在規定地點存放。存放地點要報保衛科備案。變更存放地點時,要保衛科核準。存放地點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備必要的消防和防護設備。劇毒品必須存放在保險柜內并嚴格實行雙人雙鎖。
第十條 凡庫(含實驗室、車間等)存的危險品必須有明顯的標簽(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及存放單位)。禁止存放無標簽的危險品。
第十一條 爆炸品倉庫只允許存放國家制造的產品,嚴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觸、禁忌同存的產品和自制未定型的產品,各單位小庫(如實驗室)必須按公安部門的規定數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條 嚴禁將危險品帶出工作場所。嚴禁隨身攜帶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公共場所。
第十三條 存有危險品(尤其是劇毒品)的實驗室、庫房(車間)必須嚴格人員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進入的人員,必須經過批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
第十四條 不準私自轉讓、調撥和贈送危險品。
第十五條 使用儲存危險品的單位未經保衛科批準不得私自出售危險品。
第三章 領取和使用
第十六條 領取劇毒等危險品,必須遵守領發制度和領發手續。要認真填寫《危險品使用登記冊》中規定的各項內容,領取時需持有此登記冊,否則保衛科不予核準。
第十七條 劇毒品的使用、領取,必須雙人負責,要認真寫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記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人員在作業后,必須將剩余危險品立即退回原處,不得私自存放危險品。
第十九條 任何使用危險品的單位,必須確保安全。對有毒物品的處理,必須報告保衛科及技安人員按有關規定妥善進行。嚴禁亂排亂放,防止污染環境、水源和傷害人畜。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使用危險品的人員(含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要指導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章 銷毀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過期變質和必須銷毀的危險品,要經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簽署意見,送保衛科審核,經領導批準后,由銷毀單位負責妥善處理。要指定專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衛科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加強檢查,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加強安保教育,堅持安保制度。各單位領導每學期都要親自檢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進行人員考核;保衛科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進行檢查;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防止變質、自燃、爆炸、丟失或被盜。不管什么時候發現問題都要及時上報并解決。
第二十三條 發現危險品丟失、被盜,要注意保護現場,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報告保衛科。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者,要給予批評教育;對屢教不改、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如造成嚴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由保衛科負責解釋。
篇3:中心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中心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學校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是對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藥品、氣體、液體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為確保易燃易爆物品在保管、發放、使用過程中不發生意外事故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1.學校危險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蝕性的試劑等易對師生產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學校危險物品的配備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在實際教學中確需該類物品須經學校領導批準,派專門的教師外出購買。
3.危險物品的采購、存放、保管由學校安排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師負責,該教師要嚴格保管、經常檢查、檢測、嚴格領取、使用、銷毀登記制度。
4.負責對危險物品管理的教師要作到防火、防盜、防曬、防光。
5.學生使用危險藥品進行實驗時,必須嚴格按照老師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動聽指揮。
6.若因有關人員不按上述要求去做,發生的后果將由其本人負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