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安全目標考核的辦法
為了營造安全生產環境,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措施,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要求,切實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減少各類事故發生,規范安全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1、公司安全生產目標:年度無死亡、重傷事故,全年輕傷事故控制在5‰以內,輕微傷控制在月5‰以內。完成全年目標的,年中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獎3000元,成員獎2000元。
2、安全工作納入月考核之中,考核針對公司(部門)和個人進行,每月中旬由安全保衛部向人力資源部提供上月考核數據。
3、全公司月工傷控制在5‰以內未超標的,安全保衛部部長獎300元,副部長、安全員各獎200元;每超一起工傷事故,分別扣罰部長、副部長、安全員50元。
4、公司月工傷應控制在2起以內(按400人計算),每超過一起,扣除公司車間月獎金500元,每減少一起,獎勵分廠500元。單起事故費用超過一萬元或當月總費用超過一萬元的,另扣1000元。
5、公司當月工傷未超標的,獎勵生產副總300元,車間主任200元;車間當月無事故的,獎勵翻倍;車間全季度無事故的,獎勵主任300元;車間班組當月工傷每超標一起,扣罰生產副總100元,主任50元
6、各級組織要加強對所屬員工的安全教育,特別是對員工開展操作技能方面的培訓,公司每季度、車間每月、班組每周必須開展安全教育活動,并有記錄。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凡無記錄或弄虛作假的,每次扣罰責任人100元(責任人分別為生產副總;主任;班組長)。
7、凡出工傷事故的,每起事故,所在班組班組長罰款50元;所在車間車間主任(科長)罰款50元。部室發生工傷的,每起部門負責人扣罰50元。
8、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公司(部門)、車間(科室)領導每人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1000元,完成全年安全目標(具體目標簽定責任書)的,年底2倍返還,未完成的,不退風險抵押金。
9、公司在各車間設立專職安全員,在車間設立兼職安全員,在事故多發崗位或危險源點聘請安全監督員。兼職安全員和安全監督員公司每月分別給予200元和100元考核獎。
10、各級安全員和管理人員有權利和義務糾正和報告各種違章違紀行為,對屢教不改的由公司作出處罰或處理。
11、公司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和評比活動,并對安全工作有特別貢獻和突出事跡的單位和員工進行獎勵,對安全隱患整改不利和安全工作不重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年終,公司對安全工作進行評比表彰。
12、工傷事故的確定:凡醫療費用超過100元或休息一天以上的工傷均屬工傷事故。重傷事故的界定:工傷鑒定為1—4級;輕傷事故界定:工傷鑒定為5—10級;輕微傷事故界定:無級別的工傷。
13、工傷事故發生后,必須5日內填報工傷報表和相關資料,逾期不報的每次罰款100元(由生產副總或部門負責人認定責任人,未上報或分不清責任人的,由生產副總或部門負責人承擔)。
14、身兼多職領導的考核按其職責分別考核,月獎罰不疊加,獎罰實行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
15、本規定自20**年8月1日起執行。
篇2: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總目標(5)
>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總目標(五)1.使學生初步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了解在學校和日常生活中基本的安全常識。
2.掌握在緊急狀態下避險和自救的簡便方法,熟記常用的報警、援助電話,具備初步的分辨安全與危險的能力。
3.教職工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國家頒布的安全法律、法規和行業安全規程、規定。
4.教職工掌握組織各類大型活動的安全知識及處置突發事故的方法,具備分辨安全與危險的判斷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5.教師掌握識別學生心理疾病和正確處置方法;認真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的職責,學會運用法律保護學生和自己的合法權益。
6.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絕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
篇3: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員工作目標和職責
> 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員(科員)工作目標和崗位職責一、工作目標
全年不發生因本人工作失誤而引起的重大火災事故,一般火警事故降低,校內一般事故的處理率和隱患整改率達百分之百。
二、崗位職責
根據公安部《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是:
1、努力學習熟悉各項消防法律、法規,精通各種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知識(如電氣、化學、液化氣、油品等易燃易爆物的火災);
2、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4、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5、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方案;
6、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
7、組織管理學校義務消防隊。制訂校內消防部位滅火作戰計劃;
8、組織開展對師生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實施和演練;
9、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法人代表)和保衛處長委托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
10、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法人代表)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若因未履行職責而發生火災事故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根據本處的具體工作情況,協助治安、內勤等崗位做好本處內的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