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吊車安全操作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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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吊車的安全操作規程5

  1起重機司機

  1.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1.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1.3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1.4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1.5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1.6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1.7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1.8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10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11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2指揮人員

  2.1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2.2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2.3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2.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2.5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篇2:吊車鋼繩吊具使用報廢標準

  吊車鋼繩、吊具使用與報廢標準

  1、吊車用鋼繩按設計規定,臨時代用時必須報生產部批準。

  2、吊車上的鋼繩和各種規格的繩扣,在使用前由生產操作人員細致檢查斷絲、磨損、擰勁、燒損等情況,發現達到報廢標準的應立即更換。

  3、鋼繩必須繞槽正確,不準有擠壓、打結、擰勁等情況。

  4、吊、捆用的鋼繩,端部必須有打結的鋼繩環,其打結扣不得少于鋼繩直徑的15倍,以免脫扣。

  5、鋼繩嚴禁超負荷使用,嚴禁將空鋼繩直接擔在吊車大鉤上運行。

  6、鋼繩有一股折斷、火燒、銹蝕等情況要及時報廢。

  7、用兩根以上鋼繩吊掛重物時,每根鋼繩松緊要一致,長短一樣,受力均衡。

  8、吊運高溫熔液的吊車鋼繩,其表層鋼絲直徑磨損達到25%-30%即行報廢;其它鋼繩磨損40%即行報廢。吊車使用的鋼繩每捻距內發現(6*19+1)11根斷絲,(6*37+1)18根斷絲即行報廢。

  9、鋼繩有壓扁、散股、電弧打傷、端部插扣抽筋等即行報廢。

  10、捆綁用鋼繩如有6、8、9條情況,可酌情減負荷使用,但必須由班組長檢查確認后決定。

  11、各種吊車鉤頭斷面(B-B面),磨損超過10%即行報廢。檢修車間要經常檢查,發現裂紋立即停止使用。

  12、所使用鏈環其直徑和鋼材材質按規定選用,其環扣如有扭曲、變形、斷環等情況,即行報廢。

  13、各種規格的環扣壞了不準焊接,可用相應直徑的螺桿聯接。

  14、吊料槽的吊具應有三個鉤、三根鋼繩,繩的直徑為19mm以上,端頭都要有鍛造的環鉤,它的正確吊掛方法

  是:槽子前口兩側各掛一鉤,槽子后尾中心掛一鉤,否則司機有權拒吊。

篇3:吊車安全操作規程(5)

  吊車的安全操作規程5

  1起重機司機

  1.1起重機司機專門訓練,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發給合格證,方準上崗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起重設備。

  1.2進行起重作業前,起重機司機必須檢查各部裝置是否正常,鋼纜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定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靈敏,嚴禁起重機各工作部件帶病運行。

  1.3起重機司機必須與指揮人員密切配合,服從指揮人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服從,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繼續工作。

  1.4起重機只能垂直吊起載荷,嚴禁拖拽尚未離地的載荷,要避免側載。

  1.5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嚴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嚴禁強行吊拉吸貼于地面的面積較大的物體。

  1.6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其保持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范圍內,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雨霧天氣時安全距離應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機在輸電線路下通過時,必須將吊臂放下。

  1.7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臺起重機同時起吊一重物,必須服從專人的統一指揮,兩機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所允許的總起重量的75%。綁扎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最大起重量的80%。

  1.8起重機在工作時,吊鉤與滑輪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纜拉斷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變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鉤降至最低位置時,卷揚滾筒上的鋼纜應至少保留3匝以上。

  1.9工作時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吊有載荷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吊臂的變幅,絕對禁止在吊荷停穩妥前變換操作桿。

  1.10起重機在工作時,嚴禁進行檢修和調整。

  1.11停工或休息時,不準將吊物懸掛在空中。

  1.12工作完畢,吊鉤和吊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并將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2指揮人員

  2.1指揮信號要事先向起重機司機交待清楚,如遇操作過程中看不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2.2指揮手勢要清晰,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

  2.3起吊物件,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吊位重心要準確,不許物件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2.4在所吊物件就位固定前,起重機司機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起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2.5當起重機司機因物件超重拒絕起吊時,指揮人員應采取措施,設法減輕起重機超重負荷,嚴禁強化指揮起重機超負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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