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備維修的四大檢查方法
1.直觀法直觀法是根據電器故障的外部表現,通過看、聞、聽等手段,檢查、判定故障的方法。
?。?)檢查步驟:調查情況:向操作者和故障在場人員詢問情況,包括故障外部表現、大致部位、發生故障時環境情況。如有無異常氣體、明火、熱源是否靠近電器、有無腐蝕性氣體侵入、有無漏水,是否有人修理過,修理的內容等等。初步檢查:根據調查的情況,看有關電器外部有無損壞、連線有無斷路、松動,絕緣有無燒焦,螺旋熔斷器的熔斷指示器是否跳出,電器有無進水、油垢,開關位置是否正確等。試車:通過初步檢查,確認有會使故障進一步擴大和造成人身、設備事故后,可進一步試車檢查,試車中要注重有無嚴重跳火、異常氣味、異常聲音等現象,一經發現應立即停車,切斷電源。注重檢查電器的溫升及電器的動作程序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原理圖的要求,從而發現故障部位。
?。?)檢查方法:觀察火花:電器的觸點在閉合、分斷電路或導線線頭松動時會產生火花,因此可以根據火花的有無、大小等現象來檢查電器故障。例如,正常緊固的導線與螺釘間發現有火花時,說明線頭松動或接觸不良。電器的觸點在閉合、分斷電路時跳火說明電路通,不跳火說明電路不通??刂齐妱訖C的接觸器主觸點兩相有火花、一相無火花時,表明無火花的一相觸點接觸不良或這一相電路斷路;三相中兩相的火花比正常大,別一相比正常小,可初步判定為電動機相間短路或接地;三相火花都比正常大,可能是電動機過載或機械部分卡住。在輔助電路中,接觸器線圈電路通電后,銜鐵不吸合,要分清是電路斷路還是接觸器機械部分卡住造成的??砂匆幌聠影粹o,如按鈕常開觸點閉合位置斷開時有稍微的火花,說明電路通路,故障在接觸器的機械部分;如觸點間無火花,說明電路是斷路。動作程序:電器的動作程序應符合電氣說明書和圖紙的要求。如某一電路上的電器動作過早、過晚或不動作,說明該電路或電器有故障。另外,還可以根據電器發出的聲音、溫度、壓力、氣味等分析判定故障。運用直觀法,不但可以確定簡單的故障,還可以把較復雜的故障縮小到較小的范圍。
2.測量電壓法測量電壓法是根據電器的供電方式,測量各點的電壓值與電流值并與正常值比較。具體可分為分階測量法、分段測量法和點測法。
3.測電阻法可分為分階測量法和分段測量法。這兩種方法適用于開關、電器分布距離較大的電氣設備。
4.對比、置換元件、逐步開路(或接入)法
?。?)對比法:把檢測數據與圖紙資料及平時記錄的正常參數相比較來判定故障。對無資料又無平時記錄的電器,可與同型號的完好電器相比較。電路中的電器元件屬于同樣控制性質或多個元件共同控制同一設備時,可以利用其他相似的或同一電源的元件動作情況來判定故障。
?。?)置轉換元件法:某些電路的故障原因不易確定或檢查時間過長時,但是為了保證電氣設備的利用率,可轉換同一相性能良好的元器件實驗,以證實故障是否由此電器引起。運用轉換元件法檢查時應注重,當把原電器拆下后,要認真檢查是否已經損壞,只有肯定是由于該電器本身因素造成損壞時,才能換上新電器,以免新換元件再次損壞。
?。?)逐步開路(或接入)法:多支路并聯且控制較復雜的電路短路或接地時,一般有明顯的外部表現,如冒煙、有火花等。電動機內部或帶有護罩的電路短路、接地時,除熔斷器熔斷外,不易發現其他外部現象。這種情況可采用逐步開路(或接入)法檢查。逐步開路法:碰到難以檢查的短路或接地故障,可重新更換熔體,把多支路交聯電路,一路一路逐步或重點地從電路中斷開,然后通電試驗,若熔斷器一再熔斷,故障就在剛剛斷開的這條電路上。然后再將這條支路分成幾段,逐段地接入電路。當接入某段電路時熔斷器又熔斷,故障就在這段電路及某電器元件上。這種方法簡單,但輕易把損壞不嚴重的電器元件徹底燒毀。逐步接入法:電路出現短路或接地故障時,換上新熔斷器逐步或重點地將各支路一條一條的接入電源,重新試驗。當接到某段時熔斷器又熔斷,故障就在剛剛接入的這條電路及其所包含的電器元件上。
5.強迫閉合法在排隊電器故障時,經過直觀檢查后沒有找到故障點而手下也沒有適當的儀表進行測量,可用一絕緣棒將有關繼電器、接觸器、電磁鐵等用外力強行按下,使其常開觸點閉合,然后觀察電器部分或機械部分出現的各種現象,如電動機從不轉到轉動,設備相應的部分從不動到正常運行等。
6.短接法設備電路或電器的故障大致歸納為短路、過載、斷路、接地、接線錯誤、電器的電磁及機械部分故障等六類。諸類故障中出現較多的為斷路故障。它包括導線斷路、虛連、松動、觸點接觸不良、虛焊、假焊、熔斷器熔斷等。對這類故障除用電阻法、電壓法檢查外,還有一種更為簡單可靠的方法,就是短接法。方法是用一根良好絕緣的導線,將所懷疑的斷路部位短路接起來,如短接到某處,電路工作恢復正常,說明該處斷路。具體操作可分為局部短接法和長短接法。以上幾種檢查方法,要活學活用,遵守安全操作規章。對于連續燒壞的元器件應查明原因后再進行更換;電壓測量時應考慮到導線的壓降;不違反設備電器控制的原則,試車時手不得離開電源開關,并且保險應使用等量或略小于額定電流;,注重測量儀器的擋位的選擇。
篇2: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制度
學校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一)燃氣、電氣設備和用火、用電安全管理由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
(二)電器設備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負責安裝和維修,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三)防爆、防潮、防塵的部位安裝電氣設備應符合有關安全要求。
(四)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五)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應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明敷塑料導線應穿管或加線槽保護,吊頂內的導線應穿金屬管或B1級PVC管保護,導線不應裸露,并應留有1至2處檢修孔;
2、配電箱的殼體和底板宜采用A級材料制作。配電箱不應安裝在B2級以下(含B2級)的裝修材料上;
3、開關、插座應安裝在B1級以上的材料上;
4、照明、電熱器等設備的高溫部位靠近非A級材料、或導線穿越B2級以下裝修材料時,應采用A級材料隔熱;
5、不應用銅線、鋁線代替保險絲。
(六)學校應加強電氣防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2、未經允許,不得在教室、宿舍、圖書館、計算機房等場所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高熱燈具;
3、非使用期間應關閉非必要的電器設備;
4、停送電時,應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七)學校應加強用火管理,采取下列措施:
1、嚴格執行動用明火審批制度,因特殊需要必須動用明火時,需報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意后動用;
2、動用明火時,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 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確保消防安全。動用明火過程中,一旦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動用電氣焊作業時,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和防范措施;
4、固定用火場所(設施)應落實專人負責,動用明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災事故時,要及時處理、撲救并報警;
5、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倉庫、實驗室,嚴禁動用明火;
6、教室、宿舍、圖書館等場所禁止使用蠟燭等明火照明。
篇3:X電氣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某電氣公司員工勞動紀律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電氣有限公司全體員工。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為勞動紀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各分公司、部門開展勞動紀律管理,有權直接處理員工違紀事件。
第四條 各分公司和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勞動紀律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勞動紀律負責。
第二章 勞動紀律管理要求
第五條 公司員工應當:
1.遵守作息制度,按時出勤,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會議。
2.工作時間,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工作積極認真,注重效率。
3.遵守工藝紀律和安全文明生產制度。
4.遵守員工職務行為準則。
5.愛護公司財產。
6.文明、誠信,團結、友善。
第六條 公司員工工作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遲到,早退,無正當理由缺勤,缺席會議。
2.上班時間打鬧、嬉戲、追逐、喧嘩、瞌睡、串崗、離崗、閑聊、吃零食、用餐、或干與工作無關之事。
3.玩游戲、瀏覽無關網站或干私活。
4.工作消極懈怠,神情萎靡、效率低下。
5.不按規定佩戴工作證和著裝的,如穿拖鞋、敞衣、赤膊等。
6.帶領無關人員進入生產車間,生產車間、倉庫等非會客場所會見客人,長時間會見私人客人。
7.帶領嬰幼兒、兒童進入車間,辦公場所。
8.違反設備操作規程、違章操作設備,非資格人員操作設備或把設備交給無資格人員操作。
9.生產車間、倉庫等禁煙場所吸煙。
10.忽視產品質量,違反工藝紀律,違規操作。
11.違反文明生產、消防安全、用電安全、設備安全規范和勞動防護規范。
12.違反公司業務流程、管理程序。
13.弄虛作假,虛報、假報、瞞報各種數據指標,以及其它欺騙行為。
14.從事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兼職。
15.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
16.對外泄漏公司采購、財務、技術、工藝等方面的信息及秘密資料。
17.未經許可利用公司設備、電腦、電話、車輛等資源辦理私人事務。
18.拒不服從主管工作安排和管理,無理取鬧、撥弄是非。
19.賭博、打架斗毆、謾罵,拉幫結派、挑撥離間,破壞團結。
20.損壞公司設備、財產,浪費公司水、電、電話費、燃油、原材料等。
21.破壞環境衛生,綠化。
第三章 違紀處理
第七條 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的行為的處罰有:戒勉談話、通報批評、停工反省、罰款、勸退、除名,可單獨適用也可并用。
第八條 通報批評包括在早會上通報和宣傳欄中通報,罰款額度為20元以上200元以下,停工反省為1天以上7天以下。
第九條 違反第六條 第2款規定,給予20至50元罰款,違反第3款規定的罰款50至100元。
第十條 對下列違紀行為當事人予以勸退或者除名:
1.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個人利益,或損害公司利益,如拿回扣等。
2.故意違反規章制度、操作程序,造成重大安全隱患、重大質量事故或較大財產損失。
3.故意對外泄漏公司不宜公開的信息和秘密。
4.盜竊或伙同他人竊取公司原材料或其它財產。
5.惡意行兇、打架,威脅報復管理人員。
6.故意弄虛作假等嚴重等的欺騙行為。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 規定,但不在第十條 規定范圍內的,同時可處以通報批評,三次重犯的,可停工反省,多次重犯的,可予以勸退或除名。
第十二條對其它違紀行為的處罰由分公司或部門按照“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實事求是、不枉不縱”的原則,依據違紀行為的情節、性質、后果等因素決定,除名處理的由部門或分公司提出,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主持工作的生產副總或總經理批準。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部巡回檢查發現的違紀行為可直接處理,也可責成責任單位處理。
第十四條 對影響較大的嚴重違規違紀行為,或中層以上干部的違紀行為由股份公司領導班子處理,具體方式有處以0.5—3個月工資的罰款、嚴重警告、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直至開除。
第十五條 對違紀行為有專項制度規定的,其處罰按專項制度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部門、分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發生的違紀行為負管理責任,必要時部門、分公司負責人須接受問責。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 各分
公司、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部門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