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公司動力設施保護管理規定

4420

  公司動力設施保護管理規定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規定主要提出保護動力設施的措施及侵害動力設施后處理辦法。

  本規定適用于全公司所有有關單位。

  2、職責

  本規定由設備部組織實施,各分廠、單位要加強對動力設施的巡回檢查,發現有侵害動力設施現象除立即制止外,及時報告總調和設備部。

  3、管理內容與方法

  3.1架空電力線路、通訊線路下面,原則上不準栽種樹木。必須栽種或已栽種者,樹木所有權單位要及時修剪,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在進行有可能觸及或接近線路的作業(如起吊等)時,必須有人監護、指揮、保證線路安全。

  3.2架空管線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管道、線路支架電桿等增加載荷和受力,借用原有管道、線路敷設新的管道、線路,必須經過產權單位和設備部批準。

  3.3電纜溝、電纜井、閥門井、下水道井等各種溝、井的蓋板要保持隨時能夠打開,以便檢查、搶修。因此,不允許在蓋板上面和兩側一米以內放置雜物、重物或堆集沙石、泥土;非正式路口,任何車輛不得從蓋板上軋過;有關人員m.airporthotelslisboa.com起動蓋板后必須及時恢復蓋好,其他人員不得私自開啟、移動各種井、溝蓋板;要保持電纜溝、井內的整潔、干燥,不得向溝內傾倒垃圾、污水、雜物和泥土。

  3.4任何單位在選擇物料堆放場所,設置落堆等強烈振動施工場地及進行爆破施工時,必須事先與有關單位設備部門協商。如發現有可能危及動力設施時,必須在限期內搬遷或立即停止作業。

  3.5任何人不得在動力管線上私自接引、竊用動力能源,一經發現即予截斷,并按有關規定處罰。

  3.6進行動土施工時,必須按圖紙標明的地下動力設施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以便解決拆遷或保護問題,即使設計部門已經確定拆遷和保護方法,也必須由產權單位參與施工過程。

  3.7一經發現或造成動力設施的損壞,必須立即報告各轄區分廠調度、設備部或總調度室,對造成動力設施破壞而不主動報告的責任者要從重處罰。

  3.8凡違反上述有關規定者,均由受損設施產權單位填寫“侵害動力設施登記表”并由責任單位設備科和責任者簽認后,設備部根據情節和后果確定懲處或解決辦法。

  動力設施損壞所發生的修理費用,由責任單位或責任者所在單位支付,所發生的本廠職工加班工資的一部分或全部由責任者交付的罰款支付或者從責任單位、責任者所在單位的獎金中支付。

  財務部、人力資源部,依據經設備部審定的“侵害動力設施登記表”中確定的內容執行財務轉帳和扣發獎金。

  3.9各單位,特別是動力廠要加強檢查落實本規定。要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及時發現侵害動力設施的現象。

  對無理拒不執行本規定,拒不簽認“侵害動力設施登記表”者,按設備部簽署的從重處罰意見執行。

  3.10 本規定未盡事宜由設備部酌情處理。

篇2:江蘇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15)

  江蘇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

  江蘇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02號

  《江蘇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已于20**年3月18日經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年3月21日

  江蘇省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全省通信服務水平,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電信設施建設,保護電信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江蘇省信息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信設施,是指用于提供經營電信業務并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交換傳輸設備及其配套設施,包括通信機房、基站(含室內、隧道及山洞等無線覆蓋設施)、機柜、光(電)纜、管道、桿(塔)、分線箱(盒)、交接箱(間)、節點設備及其他配套設備。

  附搭電信設施的電力、廣播電視和交通設施,除適用電力、廣播電視和交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同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制定支持電信設施建設的資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建設和保護的相關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活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破除壟斷、共建共享和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符合本地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化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五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省電信管理機構設立的派出機構根據職責行使監督管理職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和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電信設施屬于公共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破壞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為電信普遍服務提供便利條件,對信息通信基礎網絡管道租用,信息通信基礎網絡管線穿越公路、鐵路、橋梁、河道、運河堤岸以及移動通信網絡覆蓋地鐵沿線時,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八條 編制城鄉規劃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時,應當編寫電信設施建設章節,并征求電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

  省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本省電信行業發展規劃,由發展規劃主管部門審定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有關部門在編制、修訂涉及電信設施建設的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電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電信業務經營者的意見。

  電信業務經營者編制的企業發展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電信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劃。

  第九條 電信設施的建設應當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要求。

  第十條 電信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與當地自然環境、城鄉建設風貌相協調,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符合國家電磁輻射環境防護標準。在自然保護、風景名勝和歷史文化保護等區域內建設電信設施,應當采取美化或者隱蔽措施。

  電信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符合開工條件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同步配套電信設施:

 ?。ㄒ唬╅_發區、工業園區;

 ?。ǘC場、車站、港口;

 ?。ㄈ┵e館飯店、商業、辦公場所、住宅小區;

 ?。ㄋ模W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等。

  建設項目提供的配套電信設施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條件,并滿足多家電信業務經營者共享使用的需要,不得與任何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阻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區域提供服務。

  建筑物內的通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通信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由建設單位隨主體工程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編制城鎮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鐵路等公共設施項目的規劃、建設方案時,應當事先通知電信管理機構,并根據城鄉規劃、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同步設計并預留通信管線及配套設施位置。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前,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電信行業發展規劃明確電信配套設施(含移動通信基站)的位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設住宅小區時,應當按照之前明確的位置進行預留。

  第十四條 建(構)筑物內的信號盲區或者弱區、移動通信話務量高的大型場所、通信網絡頻繁切換的場所等區域,應當設置通信網絡室內覆蓋系統。場所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建設網絡室內覆蓋系統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十五條 建設通信機房、基站、管道、桿(塔)、交接箱(間)等電信設施需要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辦公場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公共區域,其管理人應當無償提供電信設施建設必要的場地和接入的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桿(塔)、基站、管道等電信設施應當實行共建。已有桿(塔)、基站、管道等電信設施應當開放共享,不具備共享條件的應當采取技術改造、擴建等方式進行共享。

  省電信管理機構組織電信業務經營者制定電信設施共建共享的目標范圍和管理辦法,應當與城市市政綜合管廊相銜接,并符合信息基礎設施集約化建設的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電信設施共建共享規定,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因新建、改建、擴建電信設施,造成相關權益人經濟損失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違法造成相關權益人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因公路、鐵路、城鎮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農田、水利工程等建設,確需搬遷電信設施的,應當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在支付搬遷費用以及因搬遷造成的經濟損失后,由電信業務經營者進行搬遷。

  第二十條 在國家規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經依法批準實施下列可能影響電信設施安全或者通信質量行為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電信業務經營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ㄒ唬┙ㄔ旖ǎ嫞┲?;

 ?。ǘ┬陆?、改建、擴建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鎮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ㄈ╀佋O電力線路、電氣管道、煤氣管道、自來水管道、下水道、廣播電視傳輸線路、電信線路以及設置干擾性設備;

 ?。ㄋ模嵤┎傻V活動;

 ?。ㄎ澹┙ㄔO生產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蝕性物質的工廠;

 ?。┛赡苡绊戨娦旁O施安全或者通信質量的其他行為。

  在國家規定的電信設施安全保護范圍以外實施前款行為,可能威脅電信設施安全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電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趪乙幎ǖ碾娦旁O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爆破、燒荒、燒窯、焚燒物品,打樁、頂管施工,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性的廢液、廢渣等;

 ?。ǘ┰趪乙幎ǖ碾娦旁O施安全保護范圍內挖沙、取土、挖溝、掘井、植樹,設置化糞池、牲畜圈、沼氣池;

 ?。ㄈp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電信設備,切斷電源等;

 ?。ㄋ模┰谠O有水底、海底光纜標志的禁區內拋錨、拖網、挖沙、爆破以及從事其他危及通信線路安全的作業;

 ?。ㄎ澹┰陔娦旁O施上附掛物體、攀附農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桿(塔);

 ?。┩扛?、移動、拆除或者損毀電信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保護設施;

 ?。ㄆ撸┫螂娦旁O施射擊、拋擲物體;

 ?。ò耍┪<半娦旁O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架空電信、電力、廣播電視線路在相互平行、交叉穿越時,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相關單位應當協商解決。

  油、氣、水、電等管線需要與通信管線交叉穿越、平行建設時,應當保持國家規定的間隔距離。不符合的,后建單位應當與先建單位協商,遵循使用安全原則,采取適當措施,確保先建設施的安全,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種植的植物應當與電信設施保持安全距離。危及電信設施安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告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進行修剪;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間內仍未修剪的,在通知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后,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進行修剪。后建電信設施應當與已有植物保持安全距離。已有植物與現有電信設施存在安全距離等問題的,應當協商提出處理方案。

  第二十四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施工、維護和維修等活動的,該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給予配合、提供便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阻撓、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放置電信設施的場所進行施工、維護和維修。

  第二十五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電信設施保護的需要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設置警示標志。警示標志應當標明電信設施的所有人和聯系方式等。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定期對警示標志進行維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設施安全保護區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六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電信設施的物理防范和技術防范措施。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電信設施故障搶修預案,配備相應的搶險人員和設備,并定期進行電信設施故障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應急通信保障、電信設施搶修人員、車輛進入通信保障應急處置場所或者電信設施搶修現場,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破壞、盜竊電信設施以及其他危害電信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執行崗位責任制和維護工作制度,加強巡回檢查,開展護線宣傳,與沿線各單位密切聯系,共同搞好護線聯防,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破壞電信設施的案件。

  第二十九條 實施損害電信設施行為的,應當賠償電信設施產權人的損失,賠償范圍包括資產損失、修復電信設施的費用以及阻斷通信造成的經濟損失。

  具體賠償標準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禁止收購來源不明的通信電纜等電信設施。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收購廢舊電信設施,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未同步配套電信設施的,按照綜合驗收不合格處理,并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為電信業務經營者使用區域內的配套公共電信設施提供平等的接入條件,或者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省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省電信管理機構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專用電信網、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和保護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15)

  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20**)

  棗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41號

  《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張術平

  20**年2月3日

  棗莊市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安全和通信暢通,促進移動通信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山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移動通信網絡基礎設施(以下簡稱通信設施),是指用于向社會公眾提供移動通信服務的基站設施以及與之配套的鐵塔、機房、管線、桿路、電源、空調等設施和室內分布系統等設備設施。

  本辦法所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通信設施經營許可,獲準建設、維護、管理通信設施的單位。

  第四條 市經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發改、經信、公安、國土資源、規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環保、林業等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相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

  第五條 建設通信設施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依法接受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通信設施規劃建設,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統一實施。

  第七條 市經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根據相關法規規范及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電信專項規劃,且將該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道路網系統規劃及其他各規劃相銜接,并做好規劃執行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新建、改建和擴建各類建設項目時,應當根據電信專項規劃將通信設施納入市政基礎設施或項目配套建設,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同步建設。

  第九條 通信設施建設前需經市經信部門批準;建成后,經市經信部門檢測、驗收合格,并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臺執照》后,方可正式運行。

  第十條 從事通信設施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人員,應當具備法定資質或者資格,依法在資質或者資格規定的等級范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通信設施建設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資格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通信設施建設活動。

  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接通信設施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通信設施建設中應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临Y源部門:保障基站站址及通信機房等建設用地指標,加快通信設施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積極協調土地征用和權證辦理相關工作;

 ?。ǘ┉h保部門:簡化通信設施建設環評手續,定期對輻射安全防護和輻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ㄈ┓慨a管理部門:加強對物業公司的管理,物業公司應協助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做好選址協調及建設維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絕、干擾、阻礙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建設維護通信設施;

 ?。ㄋ模┕╇姴块T:在具備條件的范圍內保障通信設施市電引入,積極配合辦理電力增容手續,合理收費。

  第十二條 規劃、國土資源、住建、交通運輸和投資主管部門在住宅區、商住樓、辦公樓、鐵路、公路、道路、機場、車站等公共設施項目的審批中,要按照法律規定統籌考慮通信設施建設需求,建筑物內的通信設施配套資源(包括機房、基站站址、管道、橋架、入戶光纖、室內分布系統、供電等)以及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電信管道,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隨建設項目同時施工與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住宅區及商住樓的通信設施配套資源作為項目配套設施,由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3個月內向市通信行業管理機構、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備案,并告知城市管理部門;對未按要求備案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

  第十三條 各類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應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并對設施建設維護提供便利。商業、住宅等其他現狀建筑物的產權人、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基站和室內分布系統建設需求,支持通信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通信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其他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因通信設施規劃調整確需遷移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產權人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與其他設施產權人協商,就遷移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車站、鐵路、公路、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等交通設施及水、電、氣、暖等管線設施,后于通信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通信設施安全。因規劃調整確需遷移通信設施或者采取必要防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協商,就遷移補償、防護措施等問題達成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建設項目施工造成通信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通信設施修復費用及因通信設施損壞引起的相關責任。

  相關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需要。對可能影響通信設施安全運行的,相關部門應當和通信管理機構協調解決。

  第三章 監督與保護

  第十六條 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通信設施保護管理制度,對所管理的通信設施進行巡查、維護和檢修,有權制止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拆除、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依法設立的通信設施。因城鄉規劃建設、城區改造等情況確需改動或者遷移的,應當事先征得通信設施運營單位同意,由提出改動或者遷移要求的單位承擔改動或者遷移所需費用,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種植樹木(含行道樹)等高桿植物應當與通信設施保持安全距離。新建通信設施,對安全距離范圍內的高桿植物,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按有關規定給予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補償后,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當及時予以修剪,確需砍伐的在辦理相關手續后予以砍伐。對在安全距離范圍內再行種植高桿植物的,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告知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及時排除障礙;拒不排除的,由通信設施運營單位予以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承擔。

  對再行種植的高桿植物,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ㄒ唬┣终?、哄搶、盜竊、損毀通信設施;

 ?。ǘ┥米愿膭踊蛘哌w移他人通信設施;

 ?。ㄈ┰谕ㄐ旁O施安全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等活動,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ㄋ模┰谖<巴ㄐ旁O施安全的范圍內燒荒、爆破、堆放或停放易燃易爆物品;

 ?。ㄎ澹┓欠ūI用通信設施生產用電;

 ?。┓?、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或通知通信設施運營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或妨礙依法進行的通信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破壞通信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在通信設施安全范圍內設置警示標識,不得挪動、損壞或者改變警示標識。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廢舊物資收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廢舊通信設施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廢舊金屬收購、再生資源回收規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廢舊通信設施,及來源不明的銅、鋁、鉛等有色金屬。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阻礙通信設施建設,破壞、盜竊通信設施以及其他危害通信設施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民事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柚够蛘叻恋K依法進行通信設施建設的;

 ?。ǘ┻`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侵占、哄搶、盜竊、損毀通信設施的;

 ?。ㄈ┳璧K通信管理機構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危及通信設施安全的,通信設施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并有權要求行為人自行清理或者拆除;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挪動、損壞或者改變警示標識的,行為人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收購廢舊通信設施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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