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搶救藥械管理制度(三)
1、搶救器械和藥品管理,嚴格執行“五定”制度,即定數量、定點安置、定專人管理、定期消毒滅菌、定期檢查維修,保證搶救時使用;藥械一律不得外借,值班護士班班交接,并作記錄。
2、各科室搶救車必備的急救藥品、器材須按要求配置,報護理部備案。搶救車上藥品標簽清楚,無破損、變質、過期失效;器材保證處于備用狀態,做到兩及時:及時檢查維修,及時請領報銷。
3、搶救車上的急救藥械要求設立專門的搶救藥品清點登記本,標明所有急救藥械名稱、規格、劑量、數量、有效期,本物必須完全相符。用一次性封條封存,每月清點核查并簽名。使用后及時補充完整并登記。
4、保證急救藥品的有效管理
?。?)護士領取急救藥品時,要核對清楚,對于名稱、有效期、劑量等不清、標簽不明或過期、變質的藥品,護士有權拒領。
?。?)存放急救藥品的外包裝盒標簽應完整、清晰,藥品的名稱、規格、劑量、有效期等均應與外包裝一致。藥名、劑量不一致,不允許放置于同一藥盒內。
?。?)藥盒內藥品有效期不一致時,應標記于清點登記本上,以備核查。擺放時,按有效期先后從右到左的順序存放于盒內,使用時按有效期先后順序從右到左取用。
?。?)急救藥品使用時,應記錄于搶救用藥記錄本,并保留空安瓿以備查對。用后隨時補充,如因藥劑科缺藥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齊時,應在搶救藥品清點登記本上注明,并報告護士長協調解決,以保證搶救病人用藥。使用后的器材應隨時補充、消毒、滅菌。
5、護士應熟悉搶救器械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能排除一般故障,保證急救物品的完好率。
篇2:醫院藥劑、藥械管理制度
第五醫院藥劑、藥械管理制度
藥事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1、負責全院的《藥品管理法》、《處方管理辦法》及有關法規的宣傳、教育、落實工作。組織醫院藥學學術活動,舉辦藥學進展、新藥介紹、藥物不良反應、藥事法規講座等。
2、根據臨床醫療需要,制(修)定本院基本用藥目錄和處方手冊。
3、定期組織檢查全院藥品質量、使用以及管理情況,審定處方合理性、規范性;分析、指導、監督臨床合理用藥;研究防止用藥事故和藥源性疾病的措施,確保用藥安全有效。
4、定期組織檢查各科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藥品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法者,要嚴肅處理,并及時上報。
5、定期討論全院基本用藥品種、范圍、組織安排評定新老藥物的臨床療效與不良反應,核定增添新藥,淘汰療效差的藥物。
6、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審定本院引進的新藥品種和新制劑品種;分析本院近期藥品使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研究本院藥事管理方面其他工作,指導管理用藥。到會人員應在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表決通過應該超過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
調劑質量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2、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方可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3、調劑人員應憑本院執業醫師或領藥單調配發藥。
4、具有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負責處方審核、評估、核對發藥以及安全用藥指導;藥士從事處方調配工作。藥師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審核無誤后方能進行處方調配,審核認為處方有不妥時應與開方醫師聯系,醫師更正并在更正處簽名后方可進行處方調配。對違反規定的處方有權拒絕,并做好記錄。配方時有關處方事項,應遵照"處方制度"的規定執行。
5、藥品用法用量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規定的常規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要超劑量使用時,應當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6、發藥時,應將藥袋上內容填寫清楚,對一些特殊用法的中藥必須加以注明,并向病人交待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急診處方隨到隨配。
7、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按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不得估計取藥,不得用手直接接觸藥品(中藥飲片除外)。
8、對中藥處方中標明先煎、后下、包煎、烊化、沖服等需特殊處理藥品,應按要求特殊處理藥品,并在發藥時對患者進行用藥交代。
9、調劑完后,調劑人員在處方上簽名,經具有藥劑師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復核無誤并錢買后,方可發藥,同時對患者進行用藥交代與指導。
10、對遇有過期、變質、標簽模糊的藥物不得調劑,對質量可疑的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發出。
11、對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貴重藥品的處方調配,按相應管理辦法執。
12、發生差錯事故時,應如實記錄并及時上報。
13、保持調劑室清潔、整齊,藥品分類放置有序,藥架上、藥柜和冷藏箱內不得擺放生活用品。
14、不得在調劑室內進行與調劑工作無關的活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調劑室。
醫師用藥情況通報制度
1、計算機管理中心每季度提供醫師用藥量按金額進行統計排序的資料,經臨床用藥監督小組審核認定后,對排在前4名的醫生進行公示,對存在不合理使用情況的人員,要列入重點監控范圍。
2、對使用了公示藥品的醫師,計算機管理中心按照其用藥量進行排序,經臨床用藥監督小組結合專業特點和工作量進行綜合分析,對存在不合理使用情況的人員進行公示。要列入重點監控范圍。
3、對違反規定使用藥品的醫師,應視情況對其進行警告、通報、罰款直至行政處罰。
4、對醫師合理用藥情況進行定期抽查,每次抽查數量應不低于執業醫師的10%,每季度通報一次。醫師用藥情況將作為晉級、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實施細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和衛生部制訂的《醫療機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處方管理規定》和《江西省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管理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制訂我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實施細則》。
一、組織與管理
1、成立醫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小組,設組長、副組長、成員。
2、管理小組成員職責:①組長全面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管理,組長和副組長負責我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監督、檢查工作,其余各成員負責本管轄范圍內此類藥品的保管、使用管理。②管理小組成員應當掌握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熟悉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③管理小組定期檢查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采購、保管、使用情況,并做好記錄。④醫務科負責安排全院醫務人員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學習和培訓。⑤醫務科負責我院醫務人員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管理工作。⑥藥劑科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印鑒卡管理、及時向市衛生局統計上報、開展處方管理及其它日常使用管理工作。⑦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檢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質量和有效期,發現藥品過期或出現質量問題,立即向科主任匯報,經科主任同意后,嚴格按規定填寫麻醉藥品報損單,報請科主任和主管院長簽字同意,向市衛生局申請,并在市衛生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銷毀處理。⑧安全保衛人員負責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值班巡查安全工作。
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采購、保管管理
1、藥劑科根據臨床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購進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保持合理的庫存。
2、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驗收,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入庫驗收應設專簿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供貨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入庫時必須進行嚴格的質量檢查。片劑無發霉、變色、裂片現象;針劑澄明度合格;標簽印刷清楚,字跡清晰。所有藥品必須嚴格檢查有效期,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確保質量無誤后方可入庫及領用。
4、嚴格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實行五專管理:專用處方、專人管理、專用賬本、專冊登記、專柜加鎖;藥庫嚴格憑藥房的領銷單出庫,出庫時認真核對藥品名稱、規格、劑型、數量、有效期,及時做好藥品的出庫帳登記,登記內容: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發藥人、領用人簽字;與藥房的領藥同志做好藥品實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帳、物、批號相符。藥庫發放麻精藥品時要回收等數的空安瓿,并進行數量登記,在麻精藥品管理小組監督下銷毀同時做好銷毀記錄。
5、專用賬冊的保存自藥品有效期期滿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調配和使用管理
1、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領用管理:①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為淡紅色,處方右上角分別標注"麻"、"精一";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為白色,處方右上角標注"精二"。 ②印制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由醫務科專職保管人員管理,專職保管人員應當場清點,記錄處方起止號碼,入庫保管。③專職管理人員應建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領用登記冊》,記錄以下內容:領用日期、領用科室、處方起止
號碼、領用人簽名、發放人簽名。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時,到醫務科專職管理人員處領用,并要妥善保管。④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發生失竊時,應迅速向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小組報告,并向醫務科報告失竊處方的起止號碼,由醫務科監控處方的流向。失竊處方自失竊之時起作廢,并向全院通告。⑤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處方作廢時,各科室交回醫務科專職管理人員登記。⑥麻醉藥品處方保存三年,精神藥品處方保存兩年。⑦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專用賬冊的保存應當在藥品有效期滿后不少于兩年。
2、醫生的處方權管理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藥品使用與規范化管理培訓合格證書》,方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方權,處方權統一由醫務科管理。
3、醫生的診療管理 ①、一次性(或臨時)使用麻、精藥品的使用管理(1)一次性(或臨時)使用麻、精藥品一般適用于急癥外傷患者、明確診斷的急性疾痛患者或某些外科疾病患者等。(2)獲得麻、精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在親自診察患者后,視患者病情需要,可以為患者開具一次性(或臨時)使用麻、精藥品,同時要求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3)對于一次性(或臨時)使用的麻、精藥品注射劑只能在院內使用,且處方為一次用量,其他劑型原則上也應控制在院內使用,如確因病情需要,可視具體情況帶藥院外使用,但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其中控緩釋制劑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4)對于一次性(或臨時性)院內用藥,而患者未帶身份證明時,由接診醫生在處方上注明并加簽名,給藥護士簽名,病人不得接觸藥品。夜間就診如無法復印身份證或帶藥院外使用的,接診醫師要留存患者的身份證明信息,并由院內行政值班簽字同意。②、長期使用麻、精藥品的使用管理:(1)長期使用麻、精藥品適用于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2)對于確診后需除痛治療的患者,除為其出具具有科主任審核簽字的診斷證明書還應建立除痛病歷和除痛病歷冊(除痛病歷由病人自行保管,除痛病歷冊由醫務科專門保管),并在戶籍簿原件上注明并加蓋公章,同時要求患者簽署《知情同意書》。(3)醫務科保存建立除痛病歷患者的有關資料,主要包括:患者有關的病歷資料、診斷證明存根以及除痛病歷、除痛病歷冊、患者戶籍簿、身份證、代辦人(1-2人)身份證復印件等。(4)除痛病歷冊首頁應標明患者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病情摘要、臨床所見、診斷、疼痛程度評價以及建議使用麻、精藥品的品種、規格、劑量等,還應注明首次復診日期,同時在病歷首頁背面附上診斷證明存根以及患者及代辦人身份證復印件。(5)除痛病歷冊和《知情同意書》由醫務科專門保管,需要長期使用麻、精藥品的患者在復診和續購藥品時,需出示本人身份證、診斷證明,接診醫師對有關證件與病歷冊核對無誤后開具麻、精藥品,復診時復診情況并記錄在該患者的除痛病歷中。長期使用麻、精藥品的患者因疾病治療需要轉院的,轉出醫院應出具診斷證明書,并與轉入醫院做好轉院交接手續,并要收回患者原除痛病歷,由醫務科保存。除痛病歷、除痛病歷冊和患者《知情同意書》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6)麻、精藥品注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原則上不得超過7日用量。醫師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做除痛治療開具麻、精藥品時,處方不得出現空項。對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需要長期用藥進行除痛治療的,原則上不使用注射劑,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注射劑的,按臨時使用麻、精藥品對待。(7)醫生應要求長期使用麻、精藥品的患者每四個月復診或者隨診一次,并將詳細情況記錄在該患者的除痛病歷中。如患者不主動來院復診或隨診,醫院可自動取消其繼續使用麻、精藥品。(8)醫生不得為他人開具不符合規定的處方或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
4、處方限量管理:①對于一次性(或臨時)使用的麻、精藥品注射劑只能在院內使用,且處方為一次用量,其他劑型原則上也應控制在院內使用,如確因病情需要,可視具體情況帶藥院外使用,但處方不得超過3日常用量(其中控緩釋制劑不得超過7日常用量)。②對于長期使用的麻、精藥品注射劑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其他劑型處方原則上不得超過7日用量。(特別說明:鹽酸哌替啶為需要特別加強管制的麻醉藥品。處方為一次用量,藥品僅限于院內使用)。③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于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應當注明理由并加簽名。
5、藥房的配方管理:①藥房嚴格實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負責人必須每天按處方核對登記冊,核查藥品庫存和有效期,做到日日帳物相符并注意庫存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質量檢查。周轉柜實行雙人雙鎖管理。②調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雙人發藥、復核。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嚴格按照不同患者使用麻醉藥品的規定,仔細審查處方、調劑處方、調配好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核對人核對無誤后,再交于發藥人員;發藥人員再一次核對病人姓名、藥品名稱、規格、數量、有效期,認真交待用藥方法及注意事項;調配人、復核人在處方上簽全名并進行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拒絕發藥。③調配麻醉藥品注射劑處方時,藥劑人員將空的注射袋交給患者,不發藥品實物,交待患者憑藥袋到注射室注射;藥劑人員將實物交給注射室護士,護士收到實物后在處方背面簽收;護士注射完后將空安瓿交回藥房。④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班班交接,并做好交接班記錄。⑤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專冊登記本上記錄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編號、病歷號、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批號、處方醫生、處方編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⑥建立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專帳。進出逐筆記錄,作到帳、物、批號相符。麻醉藥品應按日做消耗統計,填寫麻醉藥品專用統計表。⑦帳冊的保存在藥品有效期滿后不少于2年。⑧在第二類精神藥品登記本上記錄患者(代辦人)姓名、性別、疾病名稱、藥品名稱、規格、數量、處方醫生、處方日期、發藥人、復核人。⑨門診藥房不得辦理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退藥手續?;颊咄K幒?,患者(或患者家屬)自愿交回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由醫院按規定銷毀處理。
6、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殘留液的回收、銷毀管理:①科室護理人員應執行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的空安瓿、殘留液的回收、銷毀登記制度;藥房人員對空安瓿的回收應核對藥品批號,做好交接登記。②門診患者所配的麻醉藥品注射劑,護士按醫囑注射完后,立即將空安瓿交還門診藥房,藥劑人員按規定進行回收并登記。
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
1、藥庫、藥房、手術室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配備保險柜存放,第二類精神藥品專柜存放。
2、小藥柜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必須雙人雙鎖保管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3、除特殊情況外(必須經主管領導審批、簽字同意),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不得外借。
4、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須實行庫存管理,做到帳物相符,每天清點,如有誤差應及時查實;遇失竊應保留現場,迅速向院領導、市衛生局匯報,并向院辦公室及公安部門報案。
5、安全保衛人員每天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存放處進行安全巡查,并作記錄。
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新藥引進。凡醫院目前沒有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都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新藥品種。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新藥引進遵照我院的新藥引進辦法。同意引進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新藥及時向市衛生局備案,并按醫院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規定》進行采購和使用。
加強藥品使用管理實施方案(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藥品使用管理,提高臨床合理用藥水平,避免藥物的濫用,盡量減輕患者經濟負擔,根據衛生部、省衛生廳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院臨床用藥和醫院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我院加強藥品使用管理實施方案。請各科室認真組織學習并貫徹落實。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為指導,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為目的,全面加強我院藥品使用環節的管理,堅決杜絕各種違法違規和不合理用藥的行為,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努力解決群眾看病貴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促進醫院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建立健全醫院藥事管理組織網絡,完善合理用藥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增強醫務人員合理用藥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減輕患者經濟負擔。
(二)全院藥品費占醫療業務總收入的比例控制在53%以內。各臨床科室藥品收入占醫療收入的比例應控制為:結核科56%以內,外科49%以內,呼吸科54%以內。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醫院藥
事管理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二)建立完善藥物臨床應用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由藥械科制定本院基本藥物目錄、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和基本藥物處方集,并按藥物類別制定臨床應用技術規范,指導臨床應用。
(三)實行抗菌藥物分線使用分級管理制度,將抗菌藥物的合理使用,作為藥事管理的重要內容,醫師必須按照規定允許的使用權限開具醫囑及處方。
(四)實施藥品通用名處方制度,切實解決同一品規藥物過多過濫的問題。
(五)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由藥械科指派專職人員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日常管理。建立健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做好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和安全管理等,實行安全責任制和問責制。定期組織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六)進一步建立、健全臨床藥師制度。建立健全臨床藥師工作制度及培訓計劃,臨床藥師必須參與臨床用藥、查房、會診、病歷討論、藥物咨詢等工作,指導臨床醫師合理用藥。對住院病人實行單劑量發藥,護士應送服到手,看服到口,保證臨床用藥安全,杜絕浪費。
(七)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由藥械科具體負責醫院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建立藥品不良反應情況收集、報告和管理制度,及時處置群體性不良反應事件,并按相關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進行報告,視情況適時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藥品的使用安全。各臨床科室要積極配合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并納入質控考核范圍。
(八)由醫務科和藥械科指定專人負責,開展處方點評工作,對單個品種用量較多的抗菌藥物進行公示,對藥品費用較高的醫師用藥情況進行分析,從制度上進行管理,增強醫生合理用藥的自覺性。
(九)努力控制藥品費用。為有效控制藥品費用,切實減輕患者負擔,規定住院病人日藥品費用超過280元的以及單一藥物日費用超過150元的必須報醫務科審查,再由醫務科報分管副院長批準后執行。遇節假日根據病情需要超出上述標準用藥者,應經科主任同意后先執行,待上班后的第一天補辦手續。藥品費超標的日常監督工作由藥械科指定專人負責,每周一次上報醫務科及分管院領導。門診用藥或病人出院帶藥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一次開藥不得超過10天。結核病一次開藥不得超過一個月。
(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積極配合監察部門,加大對藥品使用環節中索要和收受回扣、開單提成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專項整治,降低患者不合理用藥的負擔,逐步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四、罰則
(一)醫院對違反上述規定濫用藥物尤其是濫用、誤用藥物造成嚴重不良反應及其后果的科室負責人及當事人給予必要的行政及經濟處罰。
(二)如臨床科室單月一種藥品使用金額超過治療藥品總金額的25%,則扣除使用該藥物的醫生和科主任當月績效,并全院通報,一年超過通報達4次以上(含4次)則扣除科主任年終獎,且取消該科室參加醫院評先評優的資格。
(三)日藥品費用超過280元的以及單一藥物日費用超過150元未按規定程序審批使用的,按藥品違規使用天數計算,給予所在科室主任及經管醫生分別以每日50元及100元的罰款并通報批評。藥品費用的日常監督工作由藥械科負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醫務科及分管院長。
(四)違反我院抗菌藥物《分線使用分級管理實施辦法》,未按規定審批程序使用的抗菌藥物,給予使用該藥品總金額30%的罰款(其中經管醫生20%,科主任10%);違反其他條款者,視情節每次給予50-300元的罰款。因臨床抗菌藥物濫用而造成醫療糾紛或其他嚴重后果的醫師,將依照《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直至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具體責任人執業資格??咕幬锓志€分級使用的日常監督工作由藥械科負責,發現問題及時上報醫務科及分管院領導。
(五)對超越權限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科室和個人進行批評教育;對利用職務之便、觸犯法律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對行醫過程中索要或收受紅包、回扣者,一經查實吊銷其執業醫師資格,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抗菌藥物分線使用分級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為促進我院臨床合理使用抗菌藥物,確保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經濟,避免和減少藥物不良反應,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藥性的產生,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及本院實際,特制定我院抗菌藥物分線使用分級管理實施辦法。
一、醫院抗菌藥物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劉春文 副組長:朱俊芳、陳怡文
成員:劉柏輝 曾忠 鄺光志 劉春云 蔣旭梅 劉經仁 劉叢榮
二、抗菌藥物使用基本原則與要求
(一)抗菌藥物是指具有殺菌或抑菌活性,供全身應用的各種抗生素以及各種化學合成藥,用于細菌、衣原體、支原體、立克次體、真菌等所致的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則上不予以使用。
(二)正確采集標本,及時送病原學檢查及藥敏實驗,以期獲得使用抗菌藥物的科學依據。
(三)感染性疾病的經驗治療十分重要,需認真對待。對導致臟器功能不全,危及生命的感染所應用的抗菌藥物應覆蓋可能的致病菌。
(四)臨床醫生應嚴格掌握抗菌藥物的適應癥,毒副反應和給藥劑量、用法,制定個體化的給藥方案,力求選用對病原菌作用強,在感染部位濃度高的品種。
(五)抗菌藥物使用過程中需考慮抗菌藥物更換,使用療程,特殊感染按特定療程執行,同時不可忽視必要的綜合治療,不過分依賴抗菌藥物。
(六)盡量避免皮膚粘膜局部用藥,并加強對抗菌藥物使用中的不良反應監測,尤其對老年,嬰幼兒及腎功能減退等患者應進行治療藥物濃度監測,對較長時間使用抗菌藥物的患者,要嚴密監測菌群失調、二重感染,特別是深部真菌感染。
三、抗菌藥物的分線使用原則
(一)抗菌藥物的分級原則
1.一線藥物:抗菌譜相對較窄,療效肯定,不良反應小,價格低廉,貨源充足的抗菌藥,依臨床需要使用。
2.二線藥物:抗菌譜較廣、療效好,但不良反應較明顯或價格較貴的藥物,例如第三代頭孢菌素類,應控制使用。
3.三線藥物:指療效獨特但毒性較大,價格昂貴、新研制上市的抗菌藥物以及一旦發生耐藥即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品種,例如:萬古霉素、第四代頭孢菌素、碳青霉烯類、兩性霉素B、惡唑烷酮類等,應嚴格控制使用。
(二)抗菌藥物分線使用原則
1、抗菌藥物選擇:一般感染患者應首選一線抗菌藥物。對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已明確病源菌只對二線或三線抗菌藥物敏感的患者,可使用二線或三線以上抗菌藥物治療。
2、抗菌藥物的調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藥72小時(重癥感染48小時)后,可根據臨床療效或病源菌檢測結果,決定是否需要調整所用抗菌藥物。
3、抗菌藥物療程:一般感染在癥狀、體征及實驗室檢查明顯好轉或恢復正常后繼續用藥2-3天,特殊感染如肺結核等,按特定療程執行。
4.下列情況可直接使用一線以上藥物治療,但若培養及藥敏證實第一線藥物有效時應盡可能改為第一線藥物。
(1)感染病情嚴重者如:①敗血癥、膿毒血癥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癥;②中樞神經系統感染;③臟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④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心包炎等;⑤嚴重肺炎、骨關節感染、肝膽系統感染、蜂窩組織炎等;⑥重度燒傷、嚴重復合傷、多發傷及合并重癥感染者;⑦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發生感染時,包括:①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②接受抗腫瘤化學療法;③接受大劑量腎上腺皮質激素治療者;④血WBC<1×109/L或中性粒細胞<0.5×109/L;⑤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發熱者;⑥艾滋病;⑦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⑧老年患者。
(3)病原菌只對二線或三線抗。
四、抗菌藥物聯合應用指征
(一)病原菌未明的嚴重感染;
(二)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控制的嚴重混合感染,如腸穿孔后腹膜炎的致病菌常有多種需氧菌和厭氧菌等;
(三)單一抗菌藥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癥;
(四)長期用藥細菌有可能產生耐藥者,如結核、慢性尿路感染、慢性骨髓炎等;
(五)用以減少藥物毒性反應,如兩性霉素B和氟胞嘧啶合用治療深部真菌,前者用量可減少,從而減少毒性反應;
(六)臨床感染一般用
二藥聯用即可,常不必要三藥聯用或四藥聯用。
五、抗菌藥物分線使用分級管理辦法
(一)住院部抗菌藥物應用管理:
1、一線抗菌藥物的使用,或有藥敏結果需使用二線抗菌藥物,或有致病菌只對三線抗菌藥物敏感的藥敏報告,由經管醫生決定。
2、根據病情需使用二線藥物治療,又無藥敏依據,應在相關醫療文書中作好記錄,由中級以上職稱醫師或病區主任簽名后執行。
3、根據病情需使用三線藥物治療,若無藥敏報告,應在相關醫療文書中作好記錄,由高級職稱醫師(本院規定為劉柏輝、劉經仁、劉叢榮、王立新)簽名后執行。各病區應根據致病菌種類及細菌耐藥情況,有計劃地對同類或同代藥物輪換使用。
(二)門診抗菌藥物應用管理
1、門診患者需用抗菌藥物,原則上只能選擇一線藥。如病情需要使用二線藥物,應由中級以上職稱醫師在處方上簽名,原則上禁止在門診治療中使用三線抗菌藥物。
2、門診原則上應使用單一抗菌藥物治療,需要聯合應用時,只能選擇兩種一線抗菌藥物。嚴禁三種抗菌藥物聯合應用(抗結核等治療除外)。
3、門診抗菌藥物使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慢阻肺等慢性感染性疾病一次開藥不得超過10天。結核病一次開藥不得超過一個月。門診使用抗菌藥物3天以上,病情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則上應收住院治療。
4、門診使用抗菌藥物,應以口服或肌肉注射為主,嚴格控制靜脈輸液或靜脈推注的形式使用抗菌藥物,確有必要者只能使用一線抗菌藥物,使用時間不超過3天。原則上病情需要通過靜脈輸液或靜脈推注進行治療的應收住院。
(三)抗菌藥物合理應用的監督管理
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納入我院醫療質量與綜合目標管理考核體系,日常監督工作由藥械科負責,發現問題及時將詳情以書在形式上報醫務科,醫務科再上報至分管院領導??咕幬锱R床使用執行四項通報制度,即總金額排前三名的藥品通報,總用量排前三名的藥品通報,使用總金額排前三名藥品的排前三名的醫生通報,藥品費總金額排前三名的醫生通報。每月的通報工作由藥械科執行。對總金額連續二個月排前三名的藥品予以停用(抗結核藥除外),使用總金額最多的三種藥品連續三個月排前三名的醫生扣除第二個月的績效工資;一年內三次通報總金額排前三名的藥品永久性停用,對使用這些藥品總金額一年內四次通報均排前三名的醫生予以通報批評并扣除年終獎。醫院抗菌藥物合理使用管理領導小組每月對臨床抗菌藥物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不重視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工作或違反以上管理要求的醫師,給予通報批評或經濟處罰及待崗處理。因臨床抗菌藥物濫用而造成醫療糾紛或其他嚴重后果的醫師報衛生行政部門,將依照《執業醫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解除聘用合同直至吊銷具體責任人執業資格。
抗菌藥物分級情況見附表
附表 抗菌藥物分級一覽表:
分類 一線抗感染藥物 二線抗感染藥物 三線抗感染藥物
篇3:藥品藥械質量事故處理報告追究管理制度
藥品、藥械質量事故處理報告、追究管理制度
質量事故處理報告管理制度
一.質量事故是指藥品管理使用過程中,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危及人體健康的責任事故。質量事故按其性質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質量事故
1、違規購進使用假劣藥品,造成嚴重后果。
2、未嚴格執行質量驗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藥品如柜(架)。
3、使用藥品出現差錯或其他質量問題,并嚴重威脅人身安全或已造成醫療事故的。
三、一般質量事故
1、違反進貨程序購進藥品,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保管、養護不當,致使藥品質量發生變化的。
四、質量事故的報告程序、時限
1、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應在12小時內上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
2、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內向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書面匯報。
3、一般質量事故應認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時處理。
五、發生事故后,應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補救措施。
六、處理事故時,應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原則,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藥械質量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藥械質量責任事故即是指藥械使用單位因采購、保管養護、設備等原因而導致產生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行為。
二、藥械的采購程序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使用單位應積極主動地協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關企業或生產廠家的責任。
三、藥械的采購程序不符合藥械采購管理制度的,其購進的藥械屬于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的,藥械采購主管領導及其采購人員應負主要責任。因之而受到處罰的,主管領導及采購人員應按照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因養護保管不當而導致假劣藥品和醫療藥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報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主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人員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五、因設備缺乏而導致的假劣藥品和醫療器械并未按照有關規定請銷毀,依然存放于藥房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由此而受處罰的,應根據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令其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六、因上述問題而觸犯刑律的,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