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關于人員調動做好交接工作的暫行辦法
為了確保公司的日常工作,不因公司員工調動而受到影響,交接工作能趨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公司部門經理、部門主管和重要職責崗位員工的調動,一定要履行好交接工作的各種手續。
二、部門經理提出調動工作時,必須有接替的人選。交接工作時,公司的主管領導為交接工作的監交人;部門主管人員的調動,本部門的經理作為工作的監交人。
三、各部門員工的調動,根據部門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公司原則上要求,屬于從事管理類的、所在重要職責崗位的員工,也應按主管人員的調動程序辦理。一般從事事務性崗位的員工,交接工作時可按簡易化程序辦理。
四、交接工作清單所列的主要內容:
1、工作崗位的描述;
2、工作的具體內容;
3、目前急需待辦的工作;
4、近期需要跟蹤的工作;
5、交接工作后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
6、歷史遺留的問題;
7、重要的文擋資料目錄;
8、計算機的相關軟件;
9、計算機存儲用具,如軟盤,活動硬盤和刻錄的光盤等;
五、交接人、接收人和監交人應在交接清單上簽字。交接清單一式兩份。
六、交接工作的重點是確保公司的文書檔案,業務檔案和已簽定的重要對外合同,不因人員的流動,發生丟失缺檔的現象。
七、會計人員的流動,除按上述的原則辦理有關交接工作的手續外,還應按照《會計法》的有關條款辦理。
八、按照先交接工作,后辦理"人員調動轉單"的原則,對未完成交接工作手續的,無論是一般員工,還是部門經理,一律暫緩辦理調動手續。
九、本辦法由總辦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公司領導簽發之日起試行。
篇2:人員、機構異動資產交接管理辦法范例
人員、機構異動資產交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資產管理,防止因人員異動機構調整出現管理失控而造成資產流失,更好地發揮資產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職工異動人員包括離退休、調出學校、出國(兩年以上)、辭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因病長期休養(兩年以上)、在崗死亡等離崗人員以及經學校同意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崗位的人員。
機構異動是指經學校批準,校屬單位之間(或單位內部)進行合并。分離或重新組建等機構調整行為。人員異動和機構異動均應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三條 已辦理了退休有關手續的人員,離崗前應將所經管和使用的設備、家具等資產移交給本單位接替人員或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員,并和接替人員同到資產管理處辦理帳卡和移交手續。手續完畢后,單位資產管理員方可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蓋章。
第四條 調出學校、辭職、出國(兩年以上)、辭職、自動離職、停薪留職、離崗退養人員,應在離校前與原單位和資產管理處辦妥資產交接手續,原單位資產主管有責任督促其完成該項工作,并及時向人事處,資產管理處通報有關情況。待其辦妥資產移交手續后,單位資產管理員方可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和蓋章。原單位有關人員督促不力,導致資產流失的,由原單位責任人按該項資產原值的80%賠償損失,如在一個月內有關責任人未上繳賠償金的將由人事處通知財務處從其下個月工資中扣除。
第五條 因病長期休養(兩年以上)、在崗死亡人員的資產催還和清繳手續工作由原單位資產管理員負責,在人員離崗后兩個月內完成,經查實確因原單位催繳不力而導致資產流失的,由有關責任人員按該項資產折舊后價值的80%賠償損失,如在一個月內有關責任人未上繳賠償金的將由人事處通知財務處從其下個月工資中扣除。
第六條 經學校同意在學校內部調動工作崗位的人員,一律憑人事處“教職工異動表”先辦理資產及其他財務手續的交接工作。各學院、系(所)、有關處(部)單位資產管理員在核實帳目后應及時督促調出人員辦妥資產移交手續,并同往資產管理處辦理帳??ㄒ平皇掷m。凡未辦妥資產移交手續的,有關人員不得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否則將追究簽字人員的責任。如因調動人員未辦妥資產交接手續,或因有關責任人失職、把關不嚴,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蓋章而導致資產流失的,由原資產使用人和有關責任人按該項資產原值的80%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金當月未上繳的,將由人事處通知財務處從其下個月工資中扣除。
第七條 校屬單位之間(或單位內部)發生合并、分離或重組等機構調整經學校批準,均須辦理資產整體移交手續。在資產移交手續未正式辦妥前,原資產管理單位的資產主管和資產管理員有責任全權管理和保護所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未經資產管理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調動資產。機構異動后兩周內接收單位應將資產主管和資產管理員名單報資產管理處,由資產管理處安排雙方交接時間,以便完成資產交接工作。原單位資產主管和資產管理員在與接收單位辦妥資產交接手續后才能離開原資產管理崗位。如因機構調整而造成管理失控,導致資產流失的,在明確原管理單位和接收單位的責任后,將停止責任單位下年度的資產投入。
第八條 凡離退休人員應辦理資產帳、卡、物交接手續。因單位資產管理員失職,造成離退休人員未辦妥資產交接手續而在“教職工異動表”上簽字蓋章的,學校責令有關責任人在一個月內負責催還,對一個月內未催還的資產,學校將根據資產的新舊程度扣除離退休人員和有關責任人的工資。
第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處罰條款由資產管理處、計劃財務處通知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