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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人工挖土施工工藝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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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人工挖土施工工藝標準5

  1人工挖土

  2.1 主要機具:尖、平頭鐵鍬、手錘、手推車、梯子、鐵鎬、撬棍、鋼尺、坡度尺、小線或20號鉛絲等。

  2.2 作業條件:

  2.2.1 土方開挖前,應摸清地下管線等障礙物,并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2.2.2 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2.2.3 場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區域內,要挖臨時性排水溝。

  2.2.4 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錯挖或超挖。施工場地應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

  2.2.5 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開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開挖。

  2.2.6 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3.1 工藝流程:

  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 → 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 → 分層開挖 → 修整槽邊 → 清底

  3.2 坡度的確定:

  3.2.1 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3.2.1.1 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一1.0m;

  3.2.1.2 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一1.25m;

  3.2.1.3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一1.5m;

  3.2.1.4 堅硬的粘土一2.0m.

  3.2.2 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

  3.3 根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開挖。

  3.3.1 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3.3.2 開挖各種槽坑:

  3.3.2.1 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松,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3.3.2.2 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標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后修整溝底。

  3.3.2.3 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rn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臺。

  3.3.2.4 開挖大面積線基坑時,沿坑三面同時開挖,挖出的土方裝入手推車或翻斗車,由未開挖的一面運至棄土地點。

  3.4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開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后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鏟平。

  3.5 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

  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拋于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l.5m.在柱基周圍、墻基或圍墻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3.6 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3.7 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3.8 土方開挖不宜在冬期施工。如必須在冬期施工時,其施工方法應按冬施方案進行。

  采用防止凍結法開挖土方時,可在凍結前用保溫材料覆蓋或將表層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確定,一般不小于0.3m.

  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必須防止基礎下的基土遭受凍結。如基坑(槽)開挖完畢后,有較長的停歇時間,應在基底標高以上預留適當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溫材料覆蓋,地基不得受凍。如遇開挖土方引起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地基和基礎暴露時,應采用防凍措施,以防產生凍結破壞。

  4.1 保證項目:

  4.1.1 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溝基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4.2 允許偏差項目,見表1-2.

  6.1 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6.2 軟土地區樁基挖土應防止樁基位移:在密集群樁上開挖基坑時,應在打樁完成后,間隔一段時間,再對稱挖土;在密集樁附近開挖基坑(槽)時,應事先確定防樁基位移的措施。

  6.3 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上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6.4 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6.5 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6.6 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

篇2:環境整治工程人工挖土方施工工藝

  環境整治工程人工挖土方施工工藝

  1.施工準備

  1.1主要機具:尖、平頭鐵鍬、手錘、手推車、梯子、鐵鎬、撬棍、鋼尺、坡度尺、小線或20號鉛絲等。

  1.2作業條件:

  1.2.1土方開挖前,應摸清地下管線等障礙物,并應根據施工方案的要求,將施工區域內的地上、地下障礙物清除和處理完畢。

  1.2.2建筑物或構筑物的位置或場地的定位控制線(樁),標準水平樁及基槽的灰線尺寸,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并辦完預檢手續。

  1.2.3場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區域內,要挖臨時性排水溝。

  1.2.4夜間施工時,應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錯挖或超挖。施工場地應根據需要安裝照明設施,在危險地段應設置明顯標志。

  1.2.5開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溝時,應根據當地工程地質資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開挖底面的50cm,然后再開挖。

  1.2.6熟悉圖紙,做好技術交底。

  2.操作工藝

  2.1工藝流程:確定開挖的順序和坡度→沿灰線切出槽邊輪廓線→分層開挖→修整槽邊→清底

  2.2坡度的確定:

  2.2.1在天然濕度的土中,開挖基坑(槽)和管溝時,當挖土深度不超過下列數值的規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撐。

  2.2.1.1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2.2.1.2硬塑、可塑的粘質粉土及粉質粘土---1.25m;

  2.2.1.3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1.5m;

  2.2.1.4堅硬的粘土---2.0m。

  2.2.2超過上述規定深度,在5m以內時,當土具有天然濕度,構造均勻,水文地質條件好,且無地下水,不加支撐的基坑(槽)和管溝,必須放坡。邊坡最陡坡度應符合表1-1的規定。

  2.3根據基礎和土質以及現場出土等條件,要合理確定開挖順序,然后再分段分層平均開挖。

  各類土的邊坡坡度

  表1-1邊坡坡度(高∶寬)邊的輪廓線。

  坡頂無荷載坡質有靜載坡頂有動載

  1中密的砂土1∶1.001∶1.251∶1.50

  2中密的碎石類土1∶0.751∶1.001∶1.25

  3硬塑的輕亞粘土1∶0.671∶0.751∶1.00

  4中密的碎石類土1∶0.501∶0.671∶0.75

  5硬塑的亞粘土、粘土1∶0.331∶0.501∶0.67

  6老黃土1∶0.101∶0.251∶0.33

  2.3.1開挖各種淺基礎,如不放坡時,應先沿灰線直邊切出槽邊的輪廓線。

  2.3.2開挖各種槽坑:

  2.3.2.1淺條形基礎。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層開挖,每層深度以60cm為宜,從開挖端都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碎石類土先用鎬翻松,正向挖掘,每層深度,視翻土厚度而定,每層應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2.3.2.2淺管溝。與淺的條形基礎開挖基本相同,僅溝幫不切直修平。標高按龍門板上平往下返出溝底尺寸,當挖土接近設計標高時,再從兩端龍門板下面的溝底標高上返50cm為基準點,拉小線用尺檢查溝底標高,最后修整溝底。

  2.3.2.3開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溝時,應先按施工方案規定的坡度,粗略開挖,再分層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線,每隔3rn左右做出一條,以此線為準進行鏟坡。深管溝挖土時,應在溝幫中間留出寬度80cm左右的倒土臺。

  2.4開挖基坑(槽)或管溝,當接近地下水位時,應先完成標高最低處的挖方,以便在該處集中排水。開挖后,在挖到距槽底50cm以內時,測量放線人員應配合抄出距槽底50cm平線;自每條槽端部20cm處每隔2~3m,在槽幫上釘水平標高小木橛。在挖至接近槽底標高時,用尺或事先量好的50cm標準尺桿,隨時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標高。最后由兩端軸線(中心線)引樁拉通線,檢查距槽邊尺寸,確定槽寬標準,據此修整槽幫,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鏟平。

  2.5基坑(槽)管溝的直立幫和坡度,在開挖過程和敞露期間應防止塌方,必要時應加以保護。在開挖槽邊棄土時,應保證邊坡和直立幫的穩定。當土質良好時,拋于槽邊的土方(或材料)應距槽(溝)邊緣0.8m以外,高度不宜超過l.5m。在柱基周圍、墻基一側,不得堆土過高。

  2.6開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場地有條件堆放時,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應一次運至棄土處,避免二次搬運。

  2.7土方開挖一般不宜在雨季進行。否則工作面不宜過大。應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雨季開挖基坑(槽)或管溝時,應注意邊坡穩定。必要時可適當放緩邊坡或設置支撐。同時應在坑(槽)外側圍以土堤或開挖水溝,防止地面水流入。施工時,應加強對邊坡、支撐、土堤等的檢查。

  3.質量標準

  3.1保證項目:

  3.1.1柱基、基坑、基槽和管溝基底的土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并嚴禁擾動。

  4.應注意的質量問題

  4.1基底超挖:開挖基坑(槽)或管溝均不得超過基底標高。如個別地方超挖時,其處理方法應取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不得私自處理。

  4.2基底未保護:基坑(槽)開挖后應盡量減少對基上的擾動。如基礎不能及時施工時,可在基底標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層,待做基礎時再挖掉。

  4.3施工順序不合理;土方開挖宜先從低處進行,分層分段依次開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4.4開挖尺寸不足:基坑(槽)或管溝底部的開挖寬度,除結

  構寬度外,應根據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寬度。如排水設施、支撐結構所需的寬度,在開挖前均應考慮。

  4.5基坑(槽)或管溝邊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應加強檢查,隨挖隨修,并要認真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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