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ISO貫標制度手冊:工程分包
第七節工程分包
7.1工程分包策劃
7.1.1根據分包商的來源不同,對本項目使用的分包商進行如下劃分:
業主指定的分包商
項目選擇的分包商
7.1.2項目質量策劃時,項目經理應組織合約估算部、物資采購部、技術準備部、機電工程部、土建工程部裝修工程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分包方案,確定分包項目、分包合同內容、分包商選擇方法、分包方式及候選分包商名單。
7.1.3在分包方案策劃時,應注意對于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分包工作,原則上只設定一個分包項目。
7.2分包商的預先評價
合約估算部負責組織對所有向本項目提供承建制工程分包或提供勞務的分包商進行評價,以保證選用的分包商具有滿足分包合同要求的能力。
7.2.1分包商資格預審
合約估算部負責組織對分包商的資格預審,編制并發放分包商名單資格預審表。合約估算部應查對供應商填寫的供應商資格預審表及提供的相關資料 (如企業簡介、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業績報告等)。
7.2.2分包商考察
7.2.2.1對重要分項工程的除資格預審外,在采購前還應對其進行考察??疾煊珊霞s估算部牽頭,負責該分項工程的工程部門應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其它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
7.2.2.2對分包商考察的主要內容為資格預審未包括的項目∶如對分包商已完成或在施工程的考察、分包商提供的樣板房或樣板間、對分包商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核、對分包商支付能力和提供保函能力的調查等。
7.2.3分包商的資格預審/考察結果,是判定分包商是否可以入選的重要依據。
7.3業主指定的分包商
7.3.1對業主指定并將由其與分包簽訂合同的分包商的管理執行本手冊第7條款的規定。
7.3.2對業主指定將由項目與其簽訂合同的分包商的選擇,原則上仍執行本章節的規定,即要對其進行評價。當評價為合格時,則該分包商參加選擇;當其不合格時,應及時通知業主,請其決定是否選擇。
7.4項目選擇的分包商
7.4.1分包商選擇
7.4.1.1本項目的分包商選擇采用招標和非招標兩種方式。
7.4.1.2招標形式的分包商選擇,應經過以下幾個環節:制定招標計劃,編制招標文件并向侯選分包商進行發放,對分包商進行預先評價,評標及定標。
7.4.1.3非招標形式的分包商選擇,應經過以下幾個環節:邀請分包商報價和提交施工方案,對分包商進行預先評價,比價及確定分包商。
7.4.1.4對分包商的選擇,原則上至少邀請3家分包商參加投標或報價,特殊情況下可采取獨家議標(但事先應獲取項目經理的批準)。
7.4.1.5分包商選擇的全部記錄資料由合約估算部負責保存。
7.4.2分包合同
7.4.2.1分包合同的內容,應以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的相關條款為基礎,相應內容中不應有所抵觸或遺漏。在分包合同中要體現質量體系的要求,明確應達到的質量目標及開展質量保證工作的要求。
7.4.2.2分包合同的簽訂,由合約估算部組織,負責該分項工程的工程部等有關部門參加,與中標分包商進行合同談判。
7.4.2.3合約估算部負責擬定分包合同文本,并將文本交有關部門會審后,再報項目經理或其委托授權人批準。
7.4.2.4合約估算部按照批準的合同文本與分包商簽署正式合同文本。
7.5分包工程的驗證
對分包工程的驗證按本手冊第10、第11條款的規定執行。
篇2:沈陽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障農民工和其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受其委托,其所屬的建設工程分包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管理、安全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業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非主體結構工程或者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建筑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
本辦法所稱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體結構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在專業工程分包活動中,施工總承包企業是分包工程發包人,專業承包企業是分包工程承包人。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在勞務作業分包活動中,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是分包工程發包人,勞務分包企業是分包工程承包人。
本辦法所稱勞務作業,是指砌筑、抹灰、木工、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油漆、石制作、模板、焊接、水暖電安裝、鈑金、架線等類別的施工作業。
第五條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活動,應當進入建設工程交易市場公開交易。沈陽建設工程信息網應當及時發布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的有關信息,為建設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和施工企業服務。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六條分包工程發包人和建設單位應當依
篇3:總分包商付款委托保證合同
總分包商付款委托保證合同(試行)
編號:(工 字)第 號
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真: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傳真:
鑒于甲方與 (以下簡稱分包商)就 項目于 年 月 日簽訂編號為 號《分包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以保證方式為甲方向分包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分包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1.2 本合同所稱工程款是指, 。
第二條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 乙方提供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
2.2甲方在上述保證范圍內所承擔的保證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日。
3.3甲方與分包商協議變更主合同付款日期的,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照變更后的日期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 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為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時,由乙方代為履行支付義務,但乙方付款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保證金額。
第五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收取擔保費。
5.2 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 。
5.3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第六條 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 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 %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 日內,向分包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 甲方不得擅自將工程轉讓給第三人。甲方與分包商有關主合同的修改、變更,應告知乙方;如發生重大變更,應經乙方書面同意。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乙方在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時甲方應積極配合。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 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 法院起訴;
9.2 向 提起仲裁。(寫明仲裁機構名稱)
第十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方各執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