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委員會職責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委員會成員要熟悉并掌握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熟悉所主管部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主任委員(院長):在全面領導醫療、教學、科研等工作中,負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準確、及時、有效地進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的領導工作。
2.副主任委員(分管院長):在院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檢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在組織機構、人員、職責、管理制度等方面貫徹實施《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執行情況。組織、協調各委員認真做好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工作。
3.委員(醫務科主任):在主管院長領導下,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臨床使用和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麻醉藥品》專用卡使用管理;負責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注射劑患者的隨診制度落實,并定期檢查、監督制度的執行情況;積極推行規范化癌痛和慢性非癌痛治療指導原則;提倡無創給藥,保證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使用觀念正確、用藥結構合理、規范,使之符合《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4.委員(護理部主任):在主管院長領導下,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臨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管理等具體工作;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注射劑使用情況的登記管理;確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用于臨床醫療目的并規范使用、有效管理。
5.委員(保衛科科長):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采購、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公路運輸負責押運)、存放過程的安全保衛管理工作;監督保持合理庫存;及時發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問題和隱患,防止藥品丟失、被盜;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存儲安全設施的檢查和管理工作,確保報警裝置、防盜設施安全有效。
6.委員(藥劑科主任):在主管院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采購、驗收、儲存、保管、發放、調配、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負責建立、健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管理各環節的管理制度和各級藥學人員職責;和其他委員一起,定期組織對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各個環節管理情況的檢查工作。
篇2: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程序
> 病區藥房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目的:制定病區藥房麻醉、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調配標準操作程序,確保調配發放準確無誤。
范圍:病區藥房
責任人:藥品調配人員
程序:
1.處方審核
專用處方的處方式樣和顏色符合規定、處方的一般項目(病人的姓名、科別、性別、年齡、住址或住院號、聯系電話、處方日期、診斷、病人身份證或代辦人身份證號碼、醫生簽名或蓋章、收費章等)必須齊全;
處方內容(所列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數量、用法、劑量等)必須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
對不符合特殊藥品管理規定,超量、涂改及其他不合格的處方,拒絕調配,向病人說明情況,指導病人由處方醫生重新開具合格后方可調配。
醫生處方權審核,不具有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權的醫生不得開具麻醉/一類精神藥品。
麻醉/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還需隨附注射劑的空安瓿及貼劑的廢貼。
2.配方發藥
審方合格及與電腦記帳核對無誤后,由配方藥師按處方所列藥品從專柜中取用藥品,交給發藥藥師復核。
發藥藥師核對無誤后,將注射劑藥品交給執行護士(執行完畢后由護士憑處方及注射藥袋和空安瓿交回到藥房專人負責)。
發藥完畢,調配人、復核人在處方上簽全名,并在電腦上確認處方、記帳。
3.登記:在規定登記本中登記使用、空安瓿(廢貼)回收、專用帳冊、交接班等內容。
4.處方保管:專用處方留于專柜中,由專人復核后裝訂、保存。
5.用藥后專柜隨時上鎖。
篇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醫院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夜間配備保安人員值班。
門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的,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3、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4、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6、換取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
7、院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8、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0、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