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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檢查報告時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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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檢查報告時限制度

  我院各項檢查取報告時間如下:

  1、血常規:30分鐘取結果。

  2、血生化類:24小時取結果。

  3、血免疫類:24小時至1周取結果。

  4、B超、超聲心動:即刻出結果。

  5、普通放射平片30分鐘取結果。

  6、MRI憑卡片在第三個工作日起在登記室取診斷報告,節假日不辦理。

  7、CT平掃、CT增強憑卡片在第二個工作日起在登記室取診斷報告,節假日不辦理。

  8、心臟、血管CTA 憑卡片在第三個工作日起在登記室取診斷報告,節假日不辦理。

篇2:醫院檢查報告時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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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檢查報告時限制度

  我院各項檢查取報告時間如下:

  1、血常規:30分鐘取結果。

  2、血生化類:24小時取結果。

  3、血免疫類:24小時至1周取結果。

  4、B超、超聲心動:即刻出結果。

  5、普通放射平片30分鐘取結果。

  6、MRI憑卡片在第三個工作日起在登記室取診斷報告,節假日不辦理。

  7、CT平掃、CT增強憑卡片在第二個工作日起在登記室取診斷報告,節假日不辦理。

  8、心臟、血管CTA 憑卡片在第三個工作日起在登記室取診斷報告,節假日不辦理。

篇3:醫療相關制度:住院病歷環節質量與時限基本要求

  醫療相關制度:住院病歷環節質量與時限基本要求

  根據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規定,基本要求是

  1.病案首頁:準確地填寫首頁各個項目,對個人信息要核實、不能空項。

  2.入院記錄:

  (1)要求入院二十四小時內由住院醫師完成入院記錄,。

  (2)一般項目填寫齊全。

  (3)主訴體現癥狀、部位、時間;能導出第一診斷。

  (4)現病史必須與主訴相關、相符;能反映本次疾病起始、演變、診療過程;

  要求重點突出、層次分明、概念明確、運用術語準確,有鑒別診斷相關資料。

  (5)既往史、個人史、月經生育史、家族史齊全。

  (6)體格檢查項目齊全;要求全面、系統地進行記錄。

  (7)有??苹蛑攸c檢查:具有用于診斷、鑒別診斷的重點信息。

  3.病程記錄:

  (1)首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八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初步診斷、診斷依據及鑒別診斷)、初始診療計劃三部分。

  (2)日常病程記錄要求:

  (3)對病?;颊呙刻熘辽儆涗浺淮尾〕逃涗?。

  (4)對病重患者至少二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5)對病情穩定的患者,至少三天記錄一次病程記錄。

  (6)病程記錄內容要求要及時反映病情變化、分析判斷、處理措施、效果觀察。

  (7)要記錄更改重要醫囑的原因。

  (8)輔助檢查結果異常的處理措施。

  (9)要記錄診治過程中需向患者及家屬交待的病情及診治情況及他們的意見

  (10)要有出院前一天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患者病情現狀、出院標準是否達到、上級醫師是否同意出院等意見。

  (11)會診及病例討論的內容記錄應在當日完成

  4.上級醫師首次查房記錄:主治醫師應當于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補充的病史和體征、診斷及依據、鑒別診斷分析、診療計劃等。

  5.上級醫師日常查房記錄要求:

  (1)病?;颊呙刻?、病重病人至少三天內、病情穩定病人五天內必須有上級醫師查房記錄。

  (2)對診斷不清、治療不順利的疑難危重病人,必須有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的查房記錄。

  6.手術科室相關記錄(含介入診療)

  (1)術前要有手術者、麻醉師查看病人的記錄

  (2)術前一天病程記錄/術前小結

  (3)中等以上的手術要有術前討論,應在手術醫囑下達之前完成

  (4)手術記錄應當由手術者書寫,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應于術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5)術后首次病程記錄要及時完成;

  (6)術后連續記錄三天病程記錄,此三天內要有手術者或主治醫師的查房記錄。

  7.輔助檢查:

  (1)住院48小時以上要有血尿常規化驗結果。

  (2)輸血前要求查乙肝五項、轉氨酶、丙肝抗體、梅毒抗體、HIV。

  (3)對輔助檢查陽性與重要陰性結果,應在收到報告后48小時有分析記錄

  (4)對屬醫院規定的檢驗“危急值報告”結果,收到后有分析記錄

  8.醫囑單的基本要求:

  (1)字跡清晰、無錯別字自造字,不允許有任何涂改。

  (2)打印病歷不能有重復拷貝,要符合有關規定。

  (3)醫囑執行與停止均須有手簽全名及時間,要能辨認。

  (4)醫囑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9.知情同意書:

  (1)手術同意書應手術醫囑下達之日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術前診斷、手術名稱、術中或術后可能出現的并發癥、手術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2)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應醫囑下達之日完成雙方簽署;內容包括特殊檢查、特殊治療項目名稱、目的、可能出現的并發癥及風險、患者簽名、醫師簽名等。

  10.出院記錄:

  (1)內容包括: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情況、出院診斷、出院醫囑、醫師簽名,康復指導與出院隨訪復診意見等的重點摘錄。

  (2)與交出院患者聯/或進入門診病歷聯內容一致。

  (3)住院病歷必須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所有項目的填寫,包括患者主管醫師(主治醫師)對病案首頁的簽字。

  11.討論記錄

  (1)疑難病例討論會:對診斷與治療提出意見與建議。討論記錄應在討論當日完成,并經科主任、上級醫師簽字確認后納入病歷。

  (2)死亡病例討論會:凡死亡病例,一般應在患者死后一周內召開,特殊病例(猝死或意外死亡)應及時(24小時內)討論。尸檢病例,待病理報告做出后一周進行,要有完整的討論記錄,有死亡原因分析,并經科主任、上級醫師簽字確認后納入病歷。

  12.住院病歷的其它記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1)住院醫師變更交接,應在交班前由交班醫師完成交班記錄,接班記錄應由接班醫師于接班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2)轉科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轉入記錄由轉入科醫師于患者轉入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3)搶救記錄應在搶救結束后六小時內完成;

  (4)患者入院不足二十四小時出院的,應于患者出院后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入出院記錄;

  (5)患者入院不足二十四小時死亡的,應于患者死亡后二十四內完成死亡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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