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醫院醫療爭議處理程序
一、醫療爭議處理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北京市衛生局《關于全市統一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
二、醫療爭議解決途徑:
1、北京市醫療糾紛調解中心調解解決;
2、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解決;
3、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解決。
三、醫療爭議處理程序:
1、發生醫療爭議后,患方向醫院提交書面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診療經過、對醫療過程及結果存在哪些質疑、患方要求。材料中要注明患者姓名、病案號、住址、聯系人、聯系電話。
2、如患方提出復印、封存病歷,院方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接待受理部門接到醫療爭議投訴后,要向患方如實告知醫療爭議解決途徑,并協助患方通過其中之一解決爭議。
4、接待受理部門應及時組織醫院醫療質量委員會進行病例討論,向與會專家陳述患方意見。醫院醫療質量委員會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針對診療過程及結果作出院方意見。
5、患方要求院方對醫療過程及結果進行答復的,接待受理部門自接到書面投訴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對患方進行答復;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時答復,要及時向患方說明。
5、患方對院方答復不能接受者,可任選三條途徑之一解決醫療爭議。
篇2:第五醫院醫療事故爭議登記制度
第五醫院醫療事故爭議登記制度
一、當臨床科室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要高度重視,應立即報告科主任,及時組織討論,認真做好登記工作,及時向醫教科匯報。
二、科室指定專人負責做好登記和簽名。
三、登記內容完整、不漏項、無漏報,有記錄時間及處理意見。
四、全院做到登記項目統一、規范。
五、對弄虛作假、包庇隱滿醫療事故,事故不報告者,應嚴肅查處,不嚴格執行登記報告制度的科室,追究科室負責人的責任。
篇3:第一人民醫院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程序
第一人民醫院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程序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時,按以下程序處理:
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和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醫務科報告;醫務科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醫院分管院長、院長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2、醫患雙方就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進行協商解決,或者申請醫院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成功,醫患雙方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生效。
3、患方也可就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爭議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4、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可由醫患雙方共同提起,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委托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5、患者死亡存在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爭議時,尸體必須及時送往殯儀館進行凍存,不得停尸病房。
7、發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爭議時,醫患雙方按以上程序進行處理,患方不得借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爭議進行醫鬧。
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接待部門:醫務科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