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執行醫囑及醫囑查對制度
1、醫囑分長期醫囑、臨時醫囑,護士執行醫囑必須注明執行時間并簽全名。
2、醫囑的內容應當準確、清楚,每項醫囑應當只包含一個內容,并注明下達時間,具體到分鐘。
3、醫囑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消時,應用紅筆填"取消"字樣并簽全名。不執行被涂改的醫囑。
4、一般情況下,護士不執行口頭醫囑。搶救危重病人執行口頭醫囑時,護士應復誦一遍。搶救結束后,醫生應及時補記醫囑。
5、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以保證執行醫囑的準確性。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交待清楚,并在護士交班記錄上注明。
6、處理醫囑時必須經過查對后方可執行,及時查對轉抄醫囑,對有疑問的醫囑須問清后方可執行。
7、當日醫囑處理完畢后,要兩人以上進行查對,并將所有醫囑核對一次。每周大查對一次。重整醫囑后必須兩人查對簽字。
篇2:自治州醫院醫囑查對制度
自治州醫院醫囑查對制度
一、處理長期醫囑或臨時醫囑時要記錄處理時間,執行者簽全名。
二、主管醫生和夜班護士對當日醫囑要進行查對,每周定期大核對1-2次,并根據需要進行重整。整理醫囑后需經另一名護士查對,方可執行。
三、搶救患者時,醫生下達口頭醫囑必須復誦一遍,由二人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并保留所用安瓿,經兩人核對后再棄去。
四、護士每班總查對醫囑一次,護士長每周總查對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