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第五醫院醫囑制度(8)

2007

  第五醫院醫囑制度(八)

  1、醫囑應由具有醫院認可的有處方權的醫師下達方為有效,無處方權的進修醫師和實習醫師不得開寫醫囑。

  2、醫師未下達醫囑時,護士一般不得給病人做對癥處理。但遇搶救危重病人的緊急情況,醫師不在時,護師可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經治醫師報告,補開醫囑。

  3、醫師下達的醫囑,護士不得更改,但護士有全檢查下達的醫囑是否規范、可疑并提請醫師注意糾正。

  4、長期醫囑的下達,終止、更改由主治醫師以上醫師決定,經治住院醫師有權決定臨時醫囑,并根據上級醫師的決定下達長期醫囑。醫囑的更改一般由本診療小組內上級醫師或科主任更改。

  5、不允許無處方權的進修醫師、實習醫師代開醫囑、代簽名。

  6、每天上午查房的醫囑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時內開出,要求層次分明、內容清楚。每項醫囑一般只能包含一個內容。醫囑開寫、執行和取消必須簽全名并注明時間。

  7、醫囑一般不得涂改。如須更改或撤銷時,應用紅筆填"取消"字樣并簽全名。

  8、醫師寫醫囑后,要復查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后方能執行。醫師對開出的臨時醫囑應向護士交代清楚。

  9、除搶救或手術外,不得下達口頭醫囑;搶救或手術中下達的口頭醫囑,護士需復述一遍,另一人核對藥物后由護士執行,事后醫師要及時補記醫囑。

  10、嚴禁不看病人開醫囑的草率作風。

  11、轉抄和整理醫囑必須準確,需經另一人查對后方可執行。

  12、手術后或分娩后,應停止術前和產前醫囑,重開醫囑,并分別轉抄在醫囑記錄單和各項執行單。

篇2:中心醫院醫囑制度

>  某中心醫院醫囑制度

  1、醫囑必須由有執業資格的醫師開出,無執業資格的醫師所開醫囑應由帶教老師審查后簽名于斜線前。

  2、醫囑分長期醫囑和臨時醫囑,長期醫囑應每天按時執行,長期治療醫囑限每日上午10∶00以前開出。臨時醫囑只在24小時內有效,一般只執行一次,每日10∶00以后新老病例的治療,原則上只能開臨時醫囑。如為一天內要執行幾次的醫囑可在臨時醫囑單上書寫幾次,每次注明具體執行時間。

  3、日常醫囑應在上午上班后2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可隨時開。醫囑索引本上每天應先用紅筆在第一行寫上日期。

  4、凡發生費用的服務項目均必須有醫囑,有醫囑必須有執行,且執行人必須簽全名。

  5、醫囑書寫要求時間準確,按年、月、日、時、分以點相連,不用分數表示,且每日以24小時計算。醫囑內容要求層次分明,字跡清楚,不得隨意涂改。若要取消,應用紅筆寫上“取消”兩字覆蓋該項醫囑,再簽上全名,并在病程記錄中注明。對已執行一次或一次以上的醫囑,不得使用“取消”,應按停止醫囑處理。

  6、醫師開出醫囑后,要認真復查一遍,臨時醫囑應向護士交代清楚,護士應按時查對、執行醫囑,遇到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后方可執行。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應交班,并在護士值班記錄上注明。

  7、醫師書寫醫囑時應嚴肅、認真、細致、準確。嚴禁不看病人就開醫囑,嚴禁隨意使用簡稱、化學符號、中西合稱及漢語拼音等。除搶救或手術外,醫師不得下達口頭醫囑。搶救和手術中下達的口頭醫囑,護士需復誦一遍,經醫師查對藥品后執行,搶救或手術結束后,醫師應及時補記。

  8、每項醫囑一般只包含一個內容,手術或分娩后要停止術前或產前醫囑,予以重開,并經查對后執行。

  9、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下午查對當日醫囑,夜班查對晚班醫囑,每周護士長應組織總查對2次,只有經查對無誤的醫囑方可執行。

  10、醫囑一經開出,由于病人經濟原因或病人及家屬堅決拒絕執行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無法執行的醫囑,不能寫“取消”,應注明原因,并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同時請病人或家屬簽字。

篇3:市人民醫院醫囑制度

  某市人民醫院醫囑制度

  (一)一切醫療行為必須開具醫囑。

  (二)醫囑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時內開出,要求書寫規范,層次分明,內容清楚。轉抄和整理必須準確,不得涂改。如須更改或撤銷時,應用紅筆填“取消”字樣并簽名。24小時以上的醫囑必須開具長期醫囑。臨時醫囑應向護士交代清楚。醫囑要按時執行。開具、執行和取消醫囑必須簽名并注明時間。

  (三)醫師寫出醫囑后,要復查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后方可執行。除搶救或手術中外,不得下達口頭醫囑,下達口頭醫囑,護士需復誦一遍,經查對藥物后執行,醫師要及時補記醫囑。每項醫囑一般只能包含一個內容。嚴禁不看病人就開醫囑的草率作風。

  (四)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夜班查對當日醫囑,每周由護士長組織總查對一次。轉抄、整理醫囑后,需經另一人查對,方可執行。

  (五)手術后和分娩后要停止術前和產前醫囑,重開醫囑,并分別轉抄于醫囑記錄單和各項執行單上。

  (六)凡需下一班執行的臨時醫囑,要交代清楚,并在護士值班記錄上注明。

  (七)醫師無醫囑時,護士一般不得給病員做對癥處理。但遇搶救危重病人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不在,護師可針對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經管醫師(或值班醫師)報告。

  (八)實習醫師及無處方權的進修、見習醫師所開的醫囑須經上級醫師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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