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應用灌腸術的告知程序
一、首先由護理人員告知患者或家屬灌腸的意義:通過向大腸內灌入大量液體以協助患者排便排氣的方法。有時也借以灌入藥物。
二、外科灌腸法多用于腸道術前患者清潔腸道,避免術中污染術野,利于術后腸道吻合口愈合。
三、腸梗阻保守治療患者,灌腸可剌激腸蠕動,促進通氣。
四、灌腸前可讓患者及家屬準備好衛生紙,并注意為患者保暖。
五、身體虛弱者或老年患者要家屬陪同,并準備好便盆,注意安全,防止墜床或跌倒,告知患者如有不適,要即刻告訴護士。在操作過程中,護士會注意為患者進行遮擋。
六、護士要為家屬和患者介紹灌腸體位,并協助患者擺放。
七、灌腸時患者會產生便意,此時可采取張口呼吸,以減輕腹壓和便意感。
八、出現便意感覺時,操作護士會降低灌腸袋的高度,減慢灌腸液流入速度,幫助患者減輕不適感,請患者不要過于緊張,以達到灌腸的效果。
九、灌腸液進入人體后,根據灌腸目的,護士向患者介紹保留時間,不保留灌腸者,灌腸后盡量保留5-1Omin,保留灌腸者應保留1h以上。
十、鼓勵患者將灌腸液保留的時間長一些,以利于軟化糞便,達到灌腸的目的。保留灌腸的患者則有利于藥液被腸道充分吸收。
十一、操作中及結束后,注意觀察患者面色、呼吸等生命體征有無異常,有無腹痛或其他特殊不適。囑患者和家屬注意安全、保暖?;颊吲疟愫箝_窗通風。
十二、感謝患者、家屬的配合。
篇2:中心醫院告知、簽字制度
> 某中心醫院告知、簽字制度1、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權,某些醫療活動需要取得患者的同意方可進行?;颊卟痪邆渫耆袷滦袨槟芰r,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了;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院長、業務院長、醫務科負責人簽字,并加以說明。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颊邿o近親屬的或者近親屬無法簽署同意書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關系人簽署同意書。
2、履行告知、簽字手續的范圍
1)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病情突然出現特殊變化的患者、死亡患者、要求出院或放棄搶救的患者。
2)門、急診、住院部施行的各種手術、麻醉。
3)各種特殊檢查和治療。
(1)各種鏡檢:如支纖鏡、纖維喉鏡、胃腸鏡、膀胱鏡、腹腔鏡、關節鏡、陰道鏡等。
(2)各種有創檢查:如心包穿刺術、前后囪穿刺術、胸腹腔穿刺術、腦室穿刺術、腰穿、骨穿、肝穿、腎穿及其他活檢術等。
(3)各種造影檢查:如腦血管造影、椎管造影、支氣管造影及冠脈造影等。
(4)各種特殊治療:輸血治療、各種介入治療、放射治療、化學藥物治療、內窺鏡的各種止血及腫塊切除、各種膿腫穿刺引流等。
(5)各種貴重藥品、試用性藥品、新藥品的使用。
(6)各種高值耗材的使用。
4)各種新技術的應用、新項目的開展。
3、患者入院后應做好入院醫患談話記錄,將入院時的診斷(或可疑診斷)、常態下需作的特殊治療及檢查、常態下擬選擇的診療方案、在實施診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未能預料的情況變化充分告知,適當調整診治方案;對危重病人應及時將病情、診療情況及預后估計充分告知并及時下發病危通知單;對突然出現病情變化的患者,應及時將病情變化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等充分告知;對死亡患者,應及時將死亡原因、搶救情況、尸檢的利弊予以告知;對要求出院或放棄搶救治療的患者,應將出院后有可能發生的危險、變化等充分告知。
4、對手術病人,在實施手術、麻醉前,均應將施行手術、麻醉的利弊、方案、風險、難以預料的情況、經濟費用、防范措施及不行手術或麻醉可能產生的危害予以充分告知。手術、麻醉后應將術中有關情況及術后注意事項予以告知。
5、在實施輸血等特殊治療、各種特殊檢查及使用貴重藥品、新藥品、高值耗材時應將檢查、治療的必要性、適應癥、可能發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發癥、不良后果等充分告知。
6、應用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時,應將院內、院外新技術、新項目的開展情況、安全性、可能發生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并發癥、不良后果及經濟費用等充分告知。
7、對拒絕接受囑或處理的病人、特殊情況下需短暫離院的病人,應分別將不執行醫囑、不配合處理或離院可能出現的后果等予以告知,并請要求離院的病人遞交書面申請書。
8、醫師在進行告知前必須做好充分準備,態度嚴肅,認真、詳實地向病人及家屬或單位負責人闡明病人目前的病情,并盡可能講究語言藝術,詳細地將應告知的內容告之,征得病人及家屬或單位負責人理解和支持,同時應當避免對病人產生不良后果。
9、醫師在充分告知后,應將已告知的內容和病人及家屬或單位領導的意見詳細記錄至病程記錄中,不管同意與否,均應履行簽字手續,并完成相應的知情同意書,對拒絕簽字者,亦應將拒絕簽字的情況報告上級醫師并詳細記錄。
10、履行告知義務的醫師及院方履行簽字手續的醫師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醫院規定。
篇3:一次性告知制范本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行政相對人或其他有關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對象)通過來訪、來電、來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要求給予服務或咨詢有關辦理事項時,經辦人應一次性將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所需材料以及不予辦理的理由告知辦事人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應堅持群眾至上、熱情服務、為群眾提供便利的原則。
三、經辦人必須向服務對象提供以下告知內容:辦事依據、法律法規、所需證照、經由部門、受理工作人員、程序和時限、行政許可與不許可的條件等。
四、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多種告在方式。綜合運用語言、須知、注意事項、一次性告知單、辦事指南等形式,將相關內容一次告訴服務對象。
五、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經辦人應當場審核有關手續和材料,對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對手續、材料不齊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書面告訴其所需補充的手續和材料;服務對象按要求補充完備材料后,經辦人應當及時予以辦理。
六、服務對象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應及時向自己的上級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七、對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項,除電話咨詢可用口頭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
八、各中心,各股室作為一次性告知服務的初始起點和重點。實行主任、股長(主任)負責制,統一管理協調一次性告之制的落實,解答服務對象的疑難問題。
九、對有下列不正確履行一次性告知責任行為的,情節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影響惡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責任制,造成辦事人為同一事項往返多次辦理的;
(二)對服務對象不熱情,甚至態度粗暴或故意刁難的;
(三)告知不及時或隨意拖延,服務對象不滿意和投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