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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藥師查房標準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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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藥師查房標準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藥師查房標準操作程序,確保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經濟、合理。

  范圍:臨床藥學室

  責任人:臨床藥師

  程序:

  1、查房時間:原則上每月不少于2次。

  2、查房內容:通過病例了解病人的疾病情況,協助醫師合理選用藥品;對危重病人用藥進行監護;對臨床聯用藥提出評價;對個體化給藥的病人進行監測;對新藥初用的有效狀況進行評價;參與用藥方案設計;報告藥物不良反應狀況;參與危重病人的會診和搶救。

  3、查房前準備:

  調閱參與查房所在病區患者的近期病歷,了解患者疾病診斷和用藥狀況,以及臨床檢驗、血藥濃度監測結果等相關資料,結合病情,重點分析"診斷與用藥"的合理性。

  4、查房過程:臨床查房藥師應與醫師一起巡視患者,逐個討論每個患者臨時醫囑和長期醫囑的調整,對可能的藥物不良反應或相互作用進行討論。

  5、查房結束:

  臨床查房藥師應就查房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查閱有關書籍,完成查房記錄、查房小結、編寫藥歷等工作。

  根據查房結果,及時對臨床藥物的選擇與治療方案的決策上提出建議和意見。

篇2: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人民醫院藥師處方審核制度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1、藥師接到處方后,應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2、藥師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注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復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3、處方審核/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復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的;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4、不合理處方干預措施

  (1)藥師經處方審核后,認為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如確需治療需要,請醫生再次確認后簽上姓名和日期。

  (2)藥師發現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應當拒絕調劑,及時告知處方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報告。

  (3)對審核發現的不規范處方,應及時告知相關醫生,修改處方并再次簽上姓名和日期。

  (4)藥師應及時記錄處方差錯,并登記處理結果。

  (5)每季度公布處方審核和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并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篇3:X醫院臨床藥師工作制度

  某醫院臨床藥師工作制度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精神,根據湖北省衛生廳醫院等級評審實施細則及我院質量管理年活動的有關規定及要求,探索建立適合我院實際情況的醫藥護互相協作,提高醫療質量的工作方式,規范臨床藥師工作模式,制定本辦法。

  1、臨床藥師應由具有臨床藥學碩士學位,或臨床藥學學士學位并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歷,或藥學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藥學技術人員擔任。

  2、臨床藥師應以服務病人為中心,遵循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治療指南和循證醫學原則,積極參與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臨床藥師應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方案設計、實施與監測,重視臨床用藥的理論總結和用藥實踐經驗的累積。

 ?。?、參與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藥物治療方案的擬定與實施,對藥物治療提出建議。

 ?。?、深入臨床了解藥物應用情況,進行治療藥物監測,設計個體化給藥方案;負責收集、整理和核實ADR報告并及時上報。

 ?。?、指導臨床醫護人員合理使用藥品、管理好藥品;為臨床提供最新實用的藥品信息和藥物咨詢服務,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協助臨床醫師做好新進藥品臨床觀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饋藥物安全信息;

 ?。?、結合臨床用藥,開展藥物評價和藥物利用研究。

 ?。?、堅持面向臨床,為患者和臨床服務的宗旨,虛心向臨床學習,經常與臨床醫護人員溝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為醫療團隊的一員。

  10、注意了解和收集國內外藥學和臨床用藥最新發展動態,加強藥學和臨床醫學的理論學習,不斷總結工作經驗,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11、向藥學部門領導匯報參與臨床用藥和臨床藥品使用管理情況;向藥學部門的藥學技術人員通報臨床用藥情況和趨勢,以便于相關科(室)掌握臨床用藥動態,保證臨床安全合理的藥品供應。

  12、臨床藥師下臨床的各項工作,都應有詳實的工作記錄和相關的工作報告,并分類建檔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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