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醫院藥劑科處方點評標準操作程序

1951

  醫院藥劑科處方點評標準操作程序

  目的:制定處方點評標準操作程序,以規范醫院處方審核與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

  范圍:藥劑科、醫務科等

  責任人:全體藥劑人員、處方點評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成員

  程序:

  1、依據《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規定,成立處方點評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負責全院處方點評管理工作,點評具體工作由藥劑科負責。

  2、處方點評工作小組成員每月抽取一定數量的處方進行點評,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少于總處方量的5%,單張處方金額超過1000元為重點抽查對象;病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少于30份。

  3、處方點評內容包括,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等。

  4、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與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標準見附件)

  5、對不合理處方,藥劑人員應及時采取下列干預措施

  1)與開具處方的醫生進行溝通,如確需治療需要,請醫生再次確認后簽上姓名和日期。

  2)及時告知處方醫生,修改處方并再次簽上姓名和日期。

  3)及時記錄處方差錯,并登記處理結果。

  4)每月定期將處方點評結果上報醫務科。

  6.每季度在院內網或院周會上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并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附件:"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標準(參照《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

  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范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后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范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范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處方后記的審核、調配、核對、發藥欄目無審核調配藥師及核對發藥藥師簽名,或者單人值班調劑未執行雙簽名規定);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范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未按要求標注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計量未以"克"為單位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5)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6)重復給藥的;

  7)有配伍禁忌情況的,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8)其它用藥不適宜。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高價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篇2:醫院處方管理和處方點評制度

  人民醫院處方管理和處方點評制度

  一、處方管理制度

  1、為進一步加強對醫院處方的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等的規范化管理,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2、醫師的處方權需經院醫務科批準、登記備案,藥劑科簽字留樣備查,醫師調離本院須到醫務科及藥劑科注銷簽字。

  3、醫師應根據醫療需要,診療規范及藥品說明書的藥理作用、適應癥、用法用量、禁忌癥、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合理用藥。

  4、處方應用鋼筆或圓珠筆書寫,藥品名稱統一使用藥品通用名;藥品劑量、數量用法定計量單位和阿拉伯數字書寫,單位用克(g)、毫克(mg)、毫升(m1),國際單位用(IU)表示;片、丸、膠囊劑以片、丸、粒為單位,標明劑量,口服液、注射劑以支、瓶為單位,標明容量和劑量,合劑要標明數量和單位,溶液必須寫明含量濃度,以瓶為單位,標明數量,沖劑以最小劑量袋為單位。

  5、處方書寫要求字跡清楚,各項內容完整,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情診斷等,對有項目欠缺或有錯誤的處方,藥劑人員有權拒絕調配。

  6、處方當日有效,延期應由醫師簽名確認,延期不超過三天。處方開藥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一般以1周為限,對某些慢性疾病或者特殊情況,可酌情延長。

  7、麻醉處方為淡紅色,急診處方為淡黃色,兒科處方為淡綠色,普通處方為白色。

  8、開具"毒、麻、精神"藥品,應遵照"毒、麻、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9、開具處方時,醫師要簽全名,字跡清楚;處方各項目不得涂改,如需修改,修改處須有醫師簽字,已涂改而無醫師簽字處方為作廢處方,藥劑人員不予調配;醫師要自己簽名,不得代簽,藥劑人員發現簽字字體與處方簽字留樣不一致時,有權向當事醫師提出質疑,當事醫師有義務解釋清楚;醫師不得事先在空白處方箋上簽字后,交給無處方權者或下級醫師。

  10、凡需要經過上級醫師同意的處方,必須雙簽字;

  11、無處方權的人員不得開處方,也無權修改處方。

  12、藥師在調配處方時要做到"四查十對",防止差錯,對不規范處方和不能確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配。

  13、處方作為醫療文件,應保存備查。普通、急診、兒科處方保存1年,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2年;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保存3年。期滿后經藥劑科主任審核,報醫務科、分管院長批準后方可銷毀。

  二、處方點評制度

  1、為加強醫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藥品管理法》、《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處方管理辦法》、《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2、處方點評是根據相關法規、技術規范,對處方書寫的規范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藥適應證、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并實施干預和改進措施,促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3、醫院成立處方點評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負責全院處方點評管理工作。

  4、抽樣方法和抽樣率:門急診處方的抽樣率不少于總處方量的5%,單張處方金額超過1000元為重點抽查對象;病區醫囑單的抽樣率(按出院病歷數計)不少于1%,且每月點評出院病歷絕對數不少于30份。

  5、專項處方點評:根據藥事管理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確定點評的范圍和內容,對特定的藥物或特定疾病的藥物(如國家基本藥物、中藥注射劑、抗菌藥物、輔助治療藥物及超說明書用藥等)使用情況進行的處方點評。

  6、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準確的書面記錄,并通報臨床科室和當事人。

  7、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范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8、每季度公布處方點評結果,通報不合理處方并提出質量改進建議。

  9、監督管理

  (1)對評定為不合理的處方,依據醫院獎懲規則給予相應的處罰。

  (2)處方點評過程中,開具不合理處方醫師,下月為必查對象,直至抽查處方完全合格。

  (3)連續3個月處方點評均有不合格者,暫停該醫師處方權,時間半個月。

  (4)一年內,再次出現連續3個月處方點評均有不合格者,暫停該醫師處方權,時間一個月,須經過醫院組織的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授予處方權。

  (5)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品、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醫院將采取教育培訓、批評、經濟處罰等措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依據醫院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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