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換商品處理辦法
第一章 退換商品的程序
第一條 退換商品原因確認
1.售后維修服務人員在客戶提出退換商品要求時,應詳細詢問商品退換的理由、購買時間,然后依照本規定,確定是否可以退換。
2.確屬本公司責任、理由正當或有事前退換約定的,應該及時予以退換;否則,本公司不負責退換商品。
第二條 商品確認
對于客戶要求退換的商品,應確認該商品是否是本公司售出、銷售價格是多少、購買時間、購買地點和經銷人等。因此應請客戶出示發票或銷售單及其他有關證明??铑~較大的商品,須請示部門經理確認。
第三條 商品退換方式
1.退換商品,一般應等額或高額退換,如屬低額調換,應由客戶補足貨款差額。
2.退貨時,必須確認這種商品是按標價購買,還是有價格折扣。在退貨后,售后維修服務人員最好利用客戶此時的特殊心理,說服客戶購買其他商品。
3.在辦理退換商品時,最好不退給客戶現金,而應交付其退換收據(與退換商品的價值等額),客戶持收據可隨時購買其他商品。
第四條 例外事項
在下列情況下,原則上不能退換商品,售后維修服務人員應委婉地拒絕客戶的要求。
1.事先已經說明或注明不能退換的商品。
2.經客戶使用后或使用不當,發生破損的商品。
3.購買后,經過很長時間才提出調換要求的商品。
第五條 商品價格確認
在辦理退換事項時,商品價格的確認應遵循以下原則。
1.商品標價清楚、無破損、票據齊全時,應以原銷售價退換。
2.對于優惠品、促銷品、特價品、積壓品等價格不清的商品,應以80%的折扣退換。
3.在購買時有降價折扣的,按折扣價退換。
4、對季節性商品、流行性商品,如因客戶沒有及時退換,商品價格又發生變化的,按現價退換。
5.因客戶購買后使用而發生破損的商品,應根據破損程度,按一定折扣退換。
6.因公司責任發生破損或質量問題的商品,應按原價退換。
上述3、4、5、6、項的處理及作價金額的確定,需由營業部經理負責。
第六條 其他事項
1.不論是商品退換,還是退貨,都要給客戶開出專用的發票或銷售單。退貨時,應沖減營業額。
2.客戶調換的是高值商品,其差額部分,應補足現金??蛻粽{換的低值商品,其差額部分,不返還現金。
3.退換收據是發生在退換商品時,支付給客戶的代金收據。在使用時,其票面金額代表等值的現金,但不能兌換現金。其使用時間為3個月。
第二章 商品退換的發票處理
第七條 公司應持“應收帳款明細帳”,定期向客戶催收貨款。
第八條 客戶欲退換之商品,凡未事先向售后維修服務人員聯絡者,原則上一律不接受退貨事宜。
第九條 商品之退貨,應獲得售后維修部經理的同意。
第十條 遇銷貨退回或重開發票時,均應將原開發票收回作廢,并填制《銷貨退回通知單》,以紅字填入當天之“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列為其減項,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原開發票日期和發票號碼,并記錄《客戶應收帳款明細》中。
第十一條 重開發票
凡銷貨退回或先開發票,若未收回原發票作廢者,不得重開發票,惟經書面呈報售后維修部經理特準者除外。
第十二條 銷貨退回稅負處理
因退貨所產生得稅負問題,要依當地稅法規定,替公司爭取最大權益。
1.銷貨退回應于銷貨發生60天內,依規定手續向當地稅務稽征機關辦理抵繳,如超過60天者不得辦理抵繳已繳之營業稅(50%)及印花稅(4%)。
2.遇銷貨退回或發票重開日期超過60天以上者,應由客戶賠償稅負損失(1.15%)。
3.退貨或發票遺失,如系售后維修部服務人員疏忽所致,則稅負損失應由售后維修部服務人員負責賠償。
第三章 商品退貨得會計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產品銷售后如有退貨之事發生時,售后維修部應填制《調撥單》一式三聯,留存一聯,其余二聯連同退貨送交倉庫。
第十四條 倉庫保管員點收退貨數量后,應在調撥單上簽章,留存第二聯,第三聯送財務部。
第十五條 財務部接到調撥單,做如下處理:
1.查填退貨成本。在“產成品明細帳”中查明該項退貨之成本和總成本,填寫《調撥單》上。
2.登記產成品明細帳。根據上項登入產成品明細帳相當帳戶之收入欄(或以紅字記入發出欄,作為發貨之減少)。
3.收記銷貨退回成本匯總表。根據《調撥單》,按其成本登入銷貨退回成本匯總表,以便最終在總帳上做匯總之記載。
第十六條 月終,財務部根據銷貨退回成本匯總表,分別記入總分類帳。
第十七條 如銷貨退回次數不多,不必設置銷貨退回成本匯總表,有關退貨金額及退貨成本,只須用紅字分別記入銷貨成本匯總表以示銷貨及銷貨成本之抵減。
篇2:北京市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2013年)
北京市住建委《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
京建發〔20**〕5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應結構,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穩定市場預期,促進長效機制建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簡稱“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相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是本市貫徹落實中央房地產調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總體思路,完善住房供應結構,下大力氣做實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對于當前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項工作。
二、加強計劃管理,確保土地供應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設或者配建等多種形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出讓方式公開競得。市國土、規劃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應計劃時,應明確一定規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體分解到各區縣,并向社會公布。供地區位應按照“全市統籌、區域均衡”的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完備的區域,20**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萬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還要根據市場需求情況進一步加大供地規模。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將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或者將尚未進入銷售環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化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
三、合理確定套型面積和價格標準
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土地出讓前,應明確住房套型建筑面積、銷售均價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將其納入出讓合同。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銷售均價,原則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質的商品住房價格低30%左右的水平確定。
四、明確銷售對象
按照限購政策規定在本市具有購房資格的家庭,可以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優先購買:
(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單身人士須年滿25周歲。
(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加強銷售和登記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前,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和銷售現場公示房屋套數、戶型、價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購房家庭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購房申請。對申請購房家庭的資格審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購相關規定執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向符合購房資格的申請人銷售。選房順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公開搖號確定。搖號應當進行全程公證,并接受所在區縣建設房管部門的監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登記部門應將房屋性質登記為“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轉讓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
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以后轉讓的,如有增值,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將自住型商品住房轉讓后,不得再次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
七、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騙購行為
對通過隱瞞家庭住房狀況、偽造相關證明等方式,弄虛作假,騙購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經查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年10月22日
篇3:北京市關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維修基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
京房地物字[1999]第1341號
各區、縣房地局:
現就執行《關于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088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1999年1月1日以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及與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等)的購房者,在辦理立契
過戶手續前,應按房屋買合同上標明的購房款的2%交納商品住宅維修基金。
售房單位將其商品住宅轉為租賃、經營或自用的,也應按本通知規定交納維修基金。
二、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由市和區縣小區辦代收。在區縣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的購房者,其維修基金由各區縣小區辦代收;
在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門加侖量立契過戶手續的購房者,其維修基金由市小區辦代收。
市、區縣小區辦在代收維修基金時,須向購房者開具市財政局統一監制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并在收取維修基金之日起三個
工作日內將其轉入市房地局指定銀行的維修基金專用賬戶。
三、交易管理部門應在審核查收小區辦開具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后,方可為購房者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四、1999年1月1日以后簽訂商品住宅房屋買賣合同、已經辦理完立契過戶手續但未交納維修基金的購房者,應到市小區辦辦理補交手續并
由小區辦為其開具“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
各區縣房地局權屬登記部門應查驗購房者的“北京市住宅維修基金專用收據”后,方可為其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五、各區縣房地局應加強對維修基金代收工作的領導和管理,直轄市交易管理部門和小區辦的工作關系,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保證維修
基金代收工作順利進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