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經濟糾紛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本著“實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經濟糾紛,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合作方或經營業務相關當事人在合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意見爭執。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經濟糾紛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負責律師的委托和手續辦理,負責指導、協助各分、子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處理程序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發生經濟糾紛時,應及時將經濟糾紛的詳情向分管副總經理匯報,并將事情經過、初步處理意見及相關的證據、資料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匯總。
第六條 綜合管理部應及時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行政副總經理審定。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應根據行政副總經理審定的意見,進行糾紛的處理工作,并隨時將糾紛處理的進展情況向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及行政副總經理匯報。
第八條 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應做好仲裁或訴訟的準備。在進入仲裁或訴訟階段前,必須向總經理和董事長匯報。根據領導的指示,在尊重事實、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據地開展仲裁或訴訟工作。
第九條 各分、子公司在處理經濟糾紛時,應將事件經過及處理方案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如糾紛處理進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公司應將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后報公司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提出處理方案協同處理,并報總經理、董事長審閱。
第十條 糾紛處理結束后,具體經辦部門應寫出糾紛處理報告,說明糾紛產生的原因、處理經過、最終結果及經驗教訓,報行政副總經理審閱后,交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處理。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糾紛處理過程中,因員工責任心原因而使公司財產及聲譽受到損失的,公司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及行政責任;為謀取私利而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在追究當事人經濟及行政責任的同時,應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凡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表現出色,為公司挽回或減少各類損失的員工,公司應給予精神或物質、方面的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經濟糾紛處理規定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經濟糾紛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本著“實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經濟糾紛,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合作方或經營業務相關當事人在合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意見爭執。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經濟糾紛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負責律師的委托和手續辦理,負責指導、協助各分、子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處理程序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發生經濟糾紛時,應及時將經濟糾紛的詳情向分管副總經理匯報,并將事情經過、初步處理意見及相關的證據、資料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匯總。
第六條 綜合管理部應及時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行政副總經理審定。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應根據行政副總經理審定的意見,進行糾紛的處理工作,并隨時將糾紛處理的進展情況向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及行政副總經理匯報。
第八條 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應做好仲裁或訴訟的準備。在進入仲裁或訴訟階段前,必須向總經理和董事長匯報。根據領導的指示,在尊重事實、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據地開展仲裁或訴訟工作。
第九條 各分、子公司在處理經濟糾紛時,應將事件經過及處理方案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如糾紛處理進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公司應將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后報公司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提出處理方案協同處理,并報總經理、董事長審閱。
第十條 糾紛處理結束后,具體經辦部門應寫出糾紛處理報告,說明糾紛產生的原因、處理經過、最終結果及經驗教訓,報行政副總經理審閱后,交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處理。
第三章 獎 懲
第十一條 糾紛處理過程中,因員工責任心原因而使公司財產及聲譽受到損失的,公司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及行政責任;為謀取私利而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在追究當事人經濟及行政責任的同時,應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凡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表現出色,為公司挽回或減少各類損失的員工,公司應給予精神或物質、方面的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集團公司經濟糾紛處理規定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經濟糾紛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本著“實事求是、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經濟糾紛,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合作方或經營業務相關當事人在合作、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意見爭執。
第三條 綜合管理部為公司經濟糾紛處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負責律師的委托和手續辦理,負責指導、協助各分、子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遵照執行,參股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參照執行。
第二章 處理程序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發生經濟糾紛時,應及時將經濟糾紛的詳情向分管副總經理匯報,并將事情經過、初步處理意見及相關的證據、資料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匯總。
第六條 綜合管理部應及時對上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行政副總經理審定。
第七條 綜合管理部應根據行政副總經理審定的意見,進行糾紛的處理工作,并隨時將糾紛處理的進展情況向綜合管理部負責人及行政副總經理匯報。
第八條 在協商無效的情況下,應做好仲裁或訴訟的準備。在進入仲裁或訴訟階段前,必須向總經理和董事長匯報。根據領導的指示,在尊重事實、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有理有據地開展仲裁或訴訟工作。
第九條 各分、子公司在處理經濟糾紛時,應將事件經過及處理方案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如糾紛處理進入到司法程序,各分、子公司應將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后報公司綜合管理部,由綜合管理提出處理方案協同處理,并報總經理、董事長審閱。
第十條 糾紛處理結束后,具體經辦部門應寫出糾紛處理報告,說明糾紛產生的原因、處理經過、最終結果及經驗教訓,報行政副總經理審閱后,交公司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處理。
第三章 獎懲
第十一條 糾紛處理過程中,因員工責任心原因而使公司財產及聲譽受到損失的,公司應追究當事人的經濟及行政責任;為謀取私利而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公司在追究當事人經濟及行政責任的同時,應提請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凡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表現出色,為公司挽回或減少各類損失的員工,公司應給予精神或物質、方面的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