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管理制度匯編前言
1、本匯編所包含的任何條文、條款、均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公司匯編已經批復下發,即為公司最高行為準則,公司各單位、各部門所屬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3、本制度匯編是公司房地產開發項目施工的基礎管理文件,旨在規范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業務活動。
4、本制度匯編在執行過程中,由于部門工作內容,職責的變化需要修訂,增刪匯編中相關條款的,由辦公室負責修正。
5、本制度匯編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編制,發放、修改與管理。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應及時反饋辦公室,以便及時補充。
6、本制度匯編作為公司內部的核心文件,未經公司許可,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以外的場合出示。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項目中介管理制度
房地產集團公司項目中介管理制度
1.目的:為規范集團項目儲備運作和管理,為集團戰略發展提供項目儲備的支撐,拓寬項目信息獲取渠道,規范總部及各公司項目拓展部門與項目中介溝通過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適用范圍:總部發展中心及各項目公司項目拓展部門
2.2發布范圍:總部發展中心及各項目公司項目拓展部門
3.名詞解釋:項目儲備包括土地儲備和在建房地產項目儲備。
3.1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能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的個人或單位。
3.3項目所有方是指土地使用權人、房地產在建項目中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形成的共同體。
3.4項目拓展部門是指總部發展中心項目拓展部及各項目公司負責項目拓展的部門或項目公司下屬項目部負責項目拓展的工作人員。
3.5項目責任人是指獲取中介項目信息的第一人、拓展項目小組的牽頭人。
3.6項目備案是指各項目公司拓展項目達到備案標準后,向總部發展中心進行項目信息、項目資料及項目初步分析報告的備案,并留存項目資料。
4.職責:
4.1總部發展中心:
4.1.1負責督促各項目公司項目拓展部門對拓展項目及項目中介信息進行備案;
4.1.2審定中介服務協議的內容;
4.1.3負責已簽訂中介服務協議的備案工作。
4.2項目公司主管領導/發展中心拓展部經理:
4.2.1負責督促拓展部門項目責任人及時進行項目備案;
4.2.2協助拓展部門項目責任人進行項目的溝通和談判。
4.2項目公司拓展部門項目責任人/發展中心拓展項目責任人:
4.2.1負責厘清項目關系,認定所拓展項目的中介;
4.2.2負責向總部發展中心及時進行項目備案及中介信息的備案;
4.2.3及時通報項目中介變更或變動的信息;
4.2.4負責解釋與項目中介有關的信息和情況;
4.2.5依制度中的中介服務協議范本,草擬中介服務協議書。
5.作業內容:
5.1項目中介的分類:
5.1.1一類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能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的,且對拓展項目合作能夠起關鍵性作用(能根據我方要求,對項目進行全程溝通)的個人或單位。
5.1.2二類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能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且對拓展項目合作能夠起輔助性作用的個人或單位。
5.1.3三類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但不具備溝通和協調能力及資源的個人或單位。
5.2項目中介的認定:
5.2.1可提供土地或在建房地產項目信息,并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相關法律文件,達到總部發展中心項目備案標準的,即可認定其為該項目的中介;
5.2.2不能提供項目所有方信息并進行切實溝通和協調的,不能認定其為該項目的中介;
5.2.3提供項目信息不完整或有明顯不真實的不能認定其為該項目的中介;
5.2.4項目中介以項目為單位,就同一項目而言,項目中介只有一個;中介為多人或多級時,視為一個中介團體;
5.2.5拓展項目在總部發展中心進行項目備案時,信息來源屬項目中介的,須同時對該項目中介備案,項目中介信息由該拓展項目實際負責人負責核實并解釋。
5.2.6項目責任人要保留項目中介在項目談判過程中起到中介服務作用的憑證,要在談判大綱、談判紀要等談判過程記錄文件中體現,作為最終確定該項目中介認定結果的重要依據。
5.2.7若同一項目出現多個中介時,可視如下不同情況進行選擇:
5.2.7.1同一項目拓展部門內,若針對同一項目出現多個中介,且多個中介互無關系時,選擇能夠提供較詳盡資料和信息的,溝通和協調能力強的;
5.2.7.2同一項目拓展部門內,若針對同一項目出現多個中介,且多個中介同屬一個服務機構時,視其為一個中介團體;
5.2.7.3不同項目拓展部門間,針對同一項目出現不同多個中介,以項目備案時間先后為準,確定項目歸屬及項目中介,或以上級領導意見確定為準。5.3項目備案標準:
5.3.1項目簡介清楚明確,應包含如下內容:項目座落、四至范圍、占地面積、規劃建筑面積、規劃容積率、各類建設產品及其規劃面積、地塊現狀、項目所有方的基本情況及意向轉讓價格。
5.3.2項目法律文件,應有以下法律文件中的一個或多個:立項批復、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出讓合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5.3.3項目中介信息的備案內容包括聯系人姓名、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
5.4項目中介接洽
過程的工作原則:
5.4.1尊重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承認項目中介方的信息提供、溝通協調的服務功能和作用;
5.4.2注重接洽工作時的個人儀表,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詳細內容參見《員工手冊》及《拓展項目談判管理制度》;
5.4.3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進行溝通前,要求項目中介提供公開的項目資料,原則上項目拓展工作人員不應以任何名義簽訂保密協議。若確有必要簽訂保密協議的,須經集團領導同意并授權執行人,方可執行;
5.5.項目拓展人員不應向中介方承諾給付中介費用的額度;中介費用額度的最終審定權歸集于集團副總級別以上人員;
5.5.1與項目中介接洽過程中,要注意保守公司機密,不得泄露公司機密。中介服務報酬及費用:中介服務報酬的給付以項目中介提供中介服務,使我方與項目所有方的合作達成,且合作協議正式生效為前提;
5.5.2若項目成交總額款項是分期給付的,則相應的,項目中介服務報酬也同比例分期給付;
5.5.3三類項目中介的信息服務報酬付費區間為:1--10萬元人民幣;二類項目中介的中介服務報酬按市場標準以項目成交合同額的1-3‰(含稅)累時比例額度給付,該中介服務報酬須中介費出具正規發票;
5.5.4項目中介付費標準項目成交總價10億元以上8-10億元5-8億元2-5億元5.5.5付費標準0.10%0.15%0.20%0.25%2億元以下0.30%一類項目中介的中介服務報酬參照二類項目中介的付費標準,上浮30-50%,或視項目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另行商定,經集團領導批準后確定;
5.5.6中介服務報酬額度中已包含項目中介應繳納的各項稅費,我方不負責代繳任何稅費;
5.5.7無論項目合作達成與否,項目中介在服務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我方不予負擔;
5.5.8若項目中介方發生如下情形,視情節輕重,予以核減中介費給付額:5.5.8.1在合作過程中溝通協調不利的;
5.5.8.2在合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情節的;
5.5.8.3在合作過程中發現有意向我方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
5.5.8.4在合作過程中泄露我方公司機密的。
5.6從項目中介渠道獲取項目信息的操作流程:前期接洽中介認定獲取項目信息資料及法律文件項目中介完成初步分析報告初步可行獲取詳細資料項目中介中介備案項目備案溝通協調與項目所有方接觸、溝通、談判項目中介簽訂合作協議簽訂中介服務協議
5.7中介服務協議:
5.7.1中介服務協議的簽訂以我方與項目所有方簽訂合作協議為前提;
5.7.2中介服務協議的簽訂須經由集團審批方生效,任何以個人名義簽訂的中介服務協議均屬無效。
5.7.3中介服務協議內容參照本制度附件之中介服務協議范本執行;
6.獎懲條例:
6.1對于引薦項目中介并達成項目協議的公司拓展人員的獎勵辦法,相關內容詳見《土地儲備獎勵制度》;
6.2與中介接洽過程中不得接受他方人員的賄賂或回扣,否則將按公司相關制度給予懲處;
6.3無
7.與中介接洽過程中泄露公司機密的,按公司相關制度給予懲處。
8.注意事項:8.1附件:中介服務協議(試行草案)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P房地產集團公司談判管理制度
P房地產集團公司談判管理制度
1.目的:
項目談判是房地產開發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談判活動貫穿于整個開發過程。為了規范集團談判工作,特制定此制度。
2.范圍:
2.1適用范圍:**總部發展中心
2.2發布范圍:**總部發展中心
3.名詞解釋:
3.1談判工作小組
3.1.1項目談判必須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應由二名及以上成員組成,其中至少一人為經理或副經理級別及以上人員。
3.1.2每次談判應由談判工作小組中至少2名工作人員共同前往。
3.1.3談判工作小組是代表公司對外談判的唯一代表,我方所有談判信息必須經過項目談判小組向對方傳遞,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向對方泄露談判信息。3.1.4談判工作小組應本著高效談判的原則,將談判進展及時反饋給相關領導。
5.職責:
總部發展中心負責該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5.1作業內容:
5.1.1談判禮儀
談判代表要有良好的綜合素質,談判前應整理好自己的儀容儀表,穿著要整潔正式、莊重。具體按《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執行。
5.2談判要求談判前要確定談判人員,與對方談判代表的身份、職務要相當。
5.2.1談判前應制定談判大綱,談判大綱應規范化,成為談判完成的考評標準和獎懲標準。
5.2.2談判大綱包括但不限于:
5.2.2.1合作方式
5.2.2.2合作條件
5.2.2.3項目操作方案
5.2.2.4雙方決策程序及時間
5.3談判后一定要做談判紀要,并報相關人員備案。談判結果應及時反饋給上一級領導,得到領導指示后進行下一階段工作。
5.3.1經總部發展中心立項審批的項目,方可進行深入談判。談判工作程序初選階段
5.3.1.1項目初選階段談判工作主要內容是調查項目:規劃情況、現狀、市政配套、政府批準的有效文件、稅收優惠政策等情況,并取回相關紙版及電子版資料。
5.3.1.2該階段招待飯店原則上安排在
5.3.2立項、可研階段星級,招待費用控制在元/餐。
5.3.2.1談判小組出具《項目建議書》,報總部發展中心立項審批后,談判小組提出立項項目工作計劃,并組織相關領導及部門召開立項項目工作會議,匯報立項項目工作計劃及項目的談判要點,并按會議精神與對方進行談判。
5.3.2.2當與合作方談判達成一致后,談判小組應及時完成《項目可研報告》,可研報告要盡量詳盡對項目前期、法律、經濟、合作方式、合作條件、項目運作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判斷。
5.3.2.3該階段該階段應簽訂合作意向,由法律部配合完成。
5.3.2.4招待飯店原則上安排在
5.3.3決策階段
星級,招待費用控制在元/餐。
5.3.3.1項目可研報告報決策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安排談判對等人員出面,落實決策委員會決議。
5.3.3.2該階段由法律部配合審計合作方財務等狀況并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5.3.3.3該階段應簽訂合作協議,由法律部配合完成。
5.3.3.4該階段飯店原則上安排在
6.獎懲條例:星級,招待費用控制在元/餐。
6.1談判中要注意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不得接受對方人員或其他人員的賄賂或回扣,按公司相關制度給予獎懲。
7.注意事項:
7.1談判中要注意保守機密,不得將公司機密私自泄露給對方或無關人員,按照公司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