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事業部離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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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事業部離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集團)公司房地產事業部(以下簡稱"集團")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及下屬子公司管理人員,下屬子公司其他人員的離職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企業管理部是員工辭職、辭退的主管部門。

  第二章 核決程序

  第四條 離職種類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離職;

  2、辭退:按本章 第六條 的有關規定處理;

  3、自動離職:員工一個月內無故曠工3日(含)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條 辭職

  1、員工提出辭職,由企業管理部發給《離職申請表》,由所在部門經理校核、分管總監審核、企業管理部經理復核、行政總監復核、分管行政副總裁審定、總裁批準后即為通過;

  2、離職面談員工離職前,集團可根據員工意愿安排企業管理部或員工上級主管進行離職面談,聽取員工意見。

  第六條 辭退。下列行為之一者,集團予以辭退:

  1、一年內連續三次考核成績低于60分者;

  2、內部解聘時間(待崗時間)超過兩個月者;

  3、連續兩次被內部解聘者;

  4、曠工或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累計超過三(含)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含)個工作日的;

  5、嚴重違犯集團紀律,經勸告、教育、警告后不改的;

  6、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事故的;

  7、聚眾罷工、怠工、造謠惑眾,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的;

  8、失職、營私舞弊,對集團造成嚴重損失的;

  9、泄露集團商業秘密,給集團造成嚴重損失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勞動合同期滿,經集團研究決定不再適宜續簽的;

  12、違反勞動合同其他情形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員工,經企業管理部審核,報總裁批準后,由企業管理部向被解聘人員開具解聘通知書,通知本人到集團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工作移交事項

  第七條 工作移交與離職手續辦理

  1、實物移交。離職人員應將原個人領用的固定資產(電腦等)及

  低值易耗品(辦公桌椅等)如數退回,如有損毀、丟失,按財務部記載的資產凈值賠償;調崗與轉崗員工無需交還個人名下的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但應到總裁辦公室辦理相應變動手續,將其個人領用的上述物品調帳到調往部門;

  2、資料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交還其管理的技術文件、圖紙、照片、圖書、公章 等各類紙質、磁盤及光盤資料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3、信息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交還其管理的相關業務單位信息及聯系方式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4、手頭工作任務等其他應交辦事項的移交。離職人員及調崗、轉崗員工均應將有關部門未完成工作等其他應交辦事項交待給原部門指定的接交人;

  5、經濟手續的移交。離職人員須結清本人與原所在部門及財務部的經濟手續,歸還個人名下借款;調崗、轉崗員工須結清本人與原所在部門的經濟手續。

  第八條 工作移交程序及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提出離職時,由企業管理部書面通知財務部不再支付給該員工任何款額,待集團規定可結算之日方可進行款項結算;

  2、員工獲準離職后,離職人員持《離職交接單》和《交接明細單》在各部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員工在集團內部調動時,由企業管理部發給《人員異動表》,在原部門和資產管理人員處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3、離職人員將填寫完畢的《離職申請表》、《離職交接單》和《交接明細單》交企業管理部,由企業管理部為其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試用期員工除外)及工資結算等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由企業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已發布的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總裁批準后,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2: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地產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五)

  1總則

  為適應市場經濟的人才競爭機制,維護員工和公司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

  2.1本制度適用范圍是公司全體員工。

  2.2員工離職的主要內容:

  2.2.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辭去工作;

  2.2.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公司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2.3違紀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達到辭退條件的,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2.2.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連續曠工3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其離職自動生效;

  2.2.5除名:按有關法律規定達到除名條件的,作除名處理。

  2.2.6勞動合同終止:合同期到期或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

  3離職程序

  3.1辭職:

  3.1.1辭職者到人力資源部索取《辭職報告表》,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申請。

  3.1.2對于辭職者,若平時工作成績優秀,應由工作部門主管加以挽留,進行離職面談,如員工仍堅持辭職再批準其申請。

  3.1.3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

  3.1.4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1.5人力資源部通知申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申請人辦理離職手續。

  3.2辭退(解除勞動合同)

  3.2.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辭退書面報告,并附事實材料報上級主管領導同意。

  3.2.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本人進行溝通。

  3.2.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2.4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通知被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3違紀辭退

  3.3.1部門負責人提出對員工違紀辭退書面報告,并附員工嚴重違紀事實的書面材料報人力資源部;

  3.3.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并與員工進行溝通;

  3.3.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權限審批。

  3.3.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違紀辭退者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違紀辭退者辦理離職手續。

  3.4自動離職

  3.4.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曠工的事實書面材料;

  3.4.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4.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員工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

  3.5除名:

  3.5.1部門負責人提交員工除名的書面材料;

  3.5.2人力資源部核查有關事實;

  3.5.3人力資源部按管理規定對符合除名條件的員工作出除名處理;

  3.5.4人力資源部通知被除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通知被除名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3.6勞動合同終止:

  3.6.1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滿后不再與對方續簽合同,須在合同期滿之前的一個星期內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對方;

  3.6.2合同期滿后,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4離職手續

  4.1員工持《離職員工交接表》到各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4.2移交內容和期限:

  4.2.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規章、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離職員工交接表》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部門,并應將應辦而未辦的事項交代清楚(技術資料、圖樣等交由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4.2.2物品移交:餐卡、職員卡、文具等物品交相關部門人員;

  4.2.3移交期限2天;

  4.3離職人員辦理離職移交時應由直屬負責人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未定接替人員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辦理接收工作,待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部門負責人自行接收。

  4.4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屬負責人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發現財務、資料未交還或對外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索。

  4.5各種移交手續辦妥后,方可領取薪金。薪金結算如下:

  4.5.1未滿合同期而辭職者,發給其至離職批準日期的工資,無補助費。合同違約金,培訓費等應扣款項按合同規定處理。

  4.5.2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辭職者,按未提前的天數根據日工資總額賠償給公司作為代通知費;

  4.5.3自動離職者及未按規定辦理離職移交手續者,不進行薪金結算。對公司財務交接不清而自動離職者,視情節輕重公司考慮是否采取法律途徑解決。

  4.5.4正常辭退者,發給正常工資外,另按《勞動法》規定予以補助。

  4.5.5被違紀辭退、除名者,不予經濟賠償。

  5離職責任

  5.1部門交接人與離職者辦理移交手續時,由于移交不清楚,而對公司或業務造成損失的,責任由交接部門負擔。

  5.2離職者由于自身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公司有對離職者進行索賠的權利。

  6員工辦理了離職手續后,公司給予出具《離職證明》或《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在30天內為員工安排辦理停交社會保險手續。

  >

  7離職公告:

  7.1員工離職前,人力資源部在公司內部網上發布通告,告知員工將要離職的時間、交接安排、離

  職原因。

  8本規定自20**年5月份起執行,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屬人力資源部。

  附:《辭職報告》

  《離職員工交接表》

  人力資源部

  20**年4月15日

篇3:房產經紀離職銷售人員傭金管理辦法

  房產經紀公司離職銷售人員傭金管理辦法

  根據房地產行業受市場影響、銷售人員流動性較大的特點,結合**房地產經紀公司的實際情況,為了保障銷售人員和公司的利益,本著客觀、公正、求實的原則,對離職銷售人員的傭金計提,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銷售代表離職:

  (一) 銷售代表傭金計提的依據是所負責客戶已經支付的房款,按相應的比例(根據指標完成率發放的不同而定)計提,并按計提總額的100%發放。

  (二) 離職銷售代表的后續工作由銷售部經理根據相應規定安排交接給指定銷售代表。

  (三) 離職銷售代表的傭金計提,根據其提出離職申請時客戶已交納(到帳)的款項,分為以下幾種處理辦法:

  1、如果客戶只交納保留金、定金,離職銷售代表不提取傭金。該客戶的后續款項由指定銷售代表負責辦理。傭金提取按第(一)條款的規定計提并發放給指定銷售代表。

  2、如果客戶已經交納部分房款,該部分傭金按本辦法第(一)條款的規定計提并發放給離職銷售代表。該客戶的后續款項由指定銷售代表負責辦理。傭金提取按第一條款的規定計提并發放給指定銷售代表。

  3、如果客戶貸款已經到帳或者貸款所需資料和程序均已辦完,只待放款,按本法第(一)條款的規定計提并發放給離職銷售代表,但入住后應發放的20%部分,將不再發放,該客戶的后續工作由指定銷售代表負責辦理,入住手續辦理完畢后次月底按每單200元計提并發放給指定銷售代表。

  (四)離職人員的傭金在辦理完畢相關手續一月后發放,以防中途有退房的情況發生。

  二、銷售主管、銷售經理離職:

  銷售主管、銷售經理傭金計提的依據是所負責小組或部門當月的回款凈額,按相應的比例(根據累計指標完成率的不同而定)計提,并按計提總額的100%發放,如果銷售主管、銷售經理中途離職,傭金一個月后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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