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銷售部合同管理規定
1、《商品房買賣合同》由專人專職負責保管.
2、每套房子的合同一式五份.
3、銷售員在客戶交完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后,領取并填寫《合同登記表》、《合同審批表》,領取合同。
4、銷售員依據合同范本與客戶簽訂正式合同,客戶對合同條款如有異議,必須請示經理,嚴禁擅自更改條款內容。
5、嚴禁在合同中進行文字修改。
6、銷售員與客戶簽訂完合同后,合同附《合同審批表》,及時交還公司進行審批,不得自己保管。
7、合同經房管局登記備案后,一份交客戶,兩份留公司存檔。
8、銷售員若遺失合同,處以20元罰款.
篇2: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2011修正)
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20**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合同指導和服務
第三章 格式條款的監督
第四章 利用合同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修正內容如下:
6.將《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p>
浙江省合同行為管理監督規定(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同行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合同指導服務、監督合同格式條款和查處利用合同違法行為的活動。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服務和監督職責時,應當尊重和保護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章 合同指導和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推進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按規定向社會無償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向社會提供下列信息查詢服務:
?。ㄒ唬┢髽I的工商登記情況;
?。ǘ┙泜浒傅暮懈袷綏l款的合同樣本;
?。ㄈ┕ど绦姓芾聿块T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情況;
?。ㄋ模┢渌軌蜃C明企業合同信用狀況的客觀資料。
第六條 社會中介機構可以依法向社會提供有關當事人合同信用狀況的調查、咨詢、評估等服務。
第七條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可以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三章 格式條款的監督
第八條 本規定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經營者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
通知、聲明、商業廣告、店堂告示、單據等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第九條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十條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免除經營者下列責任的內容:
?。ㄒ唬┰斐上M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ǘ┮蚬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ㄈμ峁┑纳唐坊蛘叻盏姆ǘūWC責任;
?。ㄋ模┻`約責任;
?。ㄎ澹┢渌婪☉敵袚呢熑?。
第十一條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的內容:
?。ㄒ唬┻`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合理數額;
?。ǘ┏袚鷳斢山洜I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ㄈ┻`反法律、法規加重消費者責任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格式條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費者下列主要權利的內容:
?。ㄒ唬┮婪ㄗ兏蛘呓獬贤臋嗬?;
?。ǘ┱埱笾Ц哆`約金或者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ㄈ┖贤忉寵?;
?。ㄋ模┚秃贤瑺幾h提起訴訟的權利;
?。ㄎ澹┮婪ㄏ碛械钠渌饕獧嗬?。
第十三條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在開始使用該格式條款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樣本報核發其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ㄒ唬┓课葙I賣、租賃及其居間、委托合同;
?。ǘ┪飿I管理、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ㄈ┞糜魏贤?;
?。ㄋ模┕┯秒?、水、熱、氣合同;
?。ㄎ澹┯芯€電視、郵政、電信合同;
?。┫M貸款、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ㄆ撸┞每瓦\輸合同;
?。ò耍┦∪嗣裾幎☉攤浒傅钠渌懈袷綏l款的合同。
第十四條 消費者認為格式條款違反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格式條款違反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或者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予以修改。
第十六條 經營者對修改通知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辯,并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經營者未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接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格式條款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按規定報備案的格式條款發出修改通知,經營者要求聽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對其他格式條款發出修改通知,經營者要求聽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經營者提出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答復仍要求修改的,經營者應當在接到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格式條款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經營者對有關格式條款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該格式條款違反本規定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提供的格式條款違反本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請有關行業主管
部門或者行業組織處理。
第四章 利用合同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得從事下列違法行為:
?。ㄒ唬┮蕴摌嫷膯挝换蛘呙坝盟嗣x簽訂合同的;
?。ǘ┮詡卧?、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ㄈ]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ㄋ模┦帐軐Ψ疆斒氯私o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ㄎ澹阂獯?,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渌云墼p、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他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前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為其提供證明、執照、印章、賬戶及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查處。
有第二十一條 規定的違法行為,損害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經受害人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查處利用合同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儐栍嘘P當事人、證明人;
?。ǘ┎殚?、復制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憑證、業務函電和其他有關資料;
?。ㄈz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場所、財物;
?。ㄋ模┰谧C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ㄎ澹┓?、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查處利用合同違法行為時,發現該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第九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其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尚未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利用合同違法行為的非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繳,并按規定返還有關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窗匆幎ㄌ峁┢髽I信用信息查詢服務的;
?。ǘ┻`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ㄈ┪窗匆幎▽⑸嫦有淌路缸锏暮贤`法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
?。ㄋ模┦帐苜V賂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2007)
遼寧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20**)
第202號
《遼寧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業經20**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文岳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遼寧省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就確定勞動關系事項進行平等商談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五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簽訂集體合同以及確定其他有關勞動關系的事項,必須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
第六條 實施集體協商,必須遵循合法、平等、誠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則。
第七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行為進行監督,并會同總工會等共同研究解決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中的問題。
第八條 工會應當通過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
各級總工會對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給予支持和幫助,依法對集體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
第九條 用人單位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誠信評價體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各方均有權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意向。已經建立工會的,職工通過工會提出;尚未建立工會的,可以由職工推舉的代表提出。
一方提出集體協商意向后,對方應當在20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就集體協商意向達成一致的,應當在15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確定各自的協商代表。
第十二條 職工方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組織職工民主推選產生,首席代表由工會主席擔任;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職工民主推選,并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同意。
用人單位方協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擔任。
用人單位方協商代表與職工方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三條 協商代表因故空缺時,應當自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確定新的協商代表。
上級工會根據職工的要求,可以選派工作人員作為職工方協商代表或者顧問參與集體協商,幫助職工方簽訂集體合同。
第十四條 集體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確定后,雙方首席代表應當約定召開集體協商會議的時間、地點,并各自擬定協商議題,在集體協商會議召開前15日交付對方;也可以由雙方指派協商代表,共同擬定集體協商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協商議題。
第十五條 召開集體協商會議時,雙方協商代表應當按照本規定明確的集體協商原則對協商內容進行充分商討,并有權提出本方的意見。
集體協商會議的結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并經雙方首席代表審定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出現其他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中止期限和再次協商的時間、內容等由雙方商定,但中止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七條 在集體協商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S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有過激、歧視性行為或者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要求、條件,不得采取收買、欺騙對方協商代表等不正當手段;
?。ǘ╇p方互相提供與協商事項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ㄈ┓?、法規規定應當保密或者屬于商業秘密的,不得泄露;
?。ㄋ模┘w協商會議的內容未經雙方首席代表允許,不得外傳。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對職工方協商代表打擊報復。
職工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做損害協商代表權益的工作崗位調整;確需調整工作崗位并且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征得本人和用人單位工會的同意。
第十九條 集體協商爭議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环教岢黾w協商要求,對方拒不答復或者故意拖延的;
?。ǘ╇p方對集體協商的程序安排未能達成一致的;
?。ㄈw合同內容等勞動關系事項未能達成一致的;
?。ㄋ模┰诩w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爭議。
第二十條 發生集體協商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調解處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會同同級總工會依法調解處理。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經集體協商達成一致后,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集體合同應當經全體職工或者工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集體合同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自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首席代表在集體合同上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將集體合同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工會或者職工方首席代表同時將集體合同文本報送負責審查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同級總工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集體合同由該用人單位注冊登記機關的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查。
第二十四條 集體合同期限為1至3年,具體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期滿以及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雙方應當就重新簽訂或者續簽集體合同進行集體協商。
第二十五條 集體合同生效后,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應當認真履行。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或者工會均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派出同等數量代表組成的集體合同監督委員會或者監督小組負責,也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監督中發現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雙方首席代表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首席代表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上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級總工會有權調查了解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對不履行集體合同或者違反集體合同約定,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改正,用人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做出答復;對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發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也可以請求當地政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除簽訂集體合同外,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還可以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保護等勞動關系單一事項簽訂專項集體合同,也可以通過區域、行業的工會等社團組織,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對其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簽訂后,該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適用范圍內的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仍可以簽訂集體合同,但其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和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監督,參照本規定有關集體合同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業不良信用行為記錄在案,并可以向社會公布;違反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給職工勞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ㄒ唬┚芙^職工方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給予答復的;
?。ǘ┪聪蚵毠し饺鐚嵦峁┡c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ㄈ┣趾β毠し絽f商代表權益的;
?。ㄋ模┪窗匆幎▽⒓w合同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的;
?。ㄎ澹┪绰男屑w合同規定的義務的。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