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地產公司行政考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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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產公司行政考評體系

  一、適用部門

  總經理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二、考評內容

  行政部門人員的考評內容為:崗位職責70%、職業行為30%、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不設權重)。

  三、考評形式

  本人填寫考評表單逐級提交進行流轉(暫為紙制考評,待辦公系統表單建立后在辦公系統流轉)。

  四、考評周期和時間

  考評周期為月度。

  每月最后兩個工作日,由本人填寫本月崗位考評表,逐級審批。

  五、績效記錄

  考評周期內,上級須對下級的工作完成情況做《績效記錄表》,根據績效記錄情況予以客觀評估??冃в涗洖榭荚u的重要依據。

  每月初,部門經理須將上月的《績效記錄表》提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六、考評步驟

  考評步驟為:自我考評、逐級考評、總經理審定。

  被考評人員需對本月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和職業行為進行自述,逐級提交??荚u人需對被考評人的崗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點評。

  七、評分標準

  1、崗位指標的評分,依照崗位工作任務完成的質量和及時性給予評分,標準如下:

  A、工作任務按時按質完成(綠燈),此考評項目權重分得100%;

  B、非主觀原因工作任務未按時按質完成(黃燈),此考評項目得分不得超過權重分的80%;

  C、工作任務未按時按質完成(紅燈),此考評項目得分不得超過權重分的60%;

  2、本月臨時安排的工作任務不設權重,上級領導可根據工作任務完成的質量和及時性,適當增減1-2分。

  3、職業行為評估時,考評人參照《南京仁恒職業行為BPI評分標準》。

  4、考評人給予被考評人加分時,要有具體考評說明。

  八、月考評獎金與季度考評等級

  1、月度考評,月度發放獎金。獎金標準為崗位級別工資*20%/12。

  2、每季度內月考評分累加,根據所得總分季度評估等級與核發獎金標準如下:

  A、季度內考評分累加最高的人員(約20%評估等級為優秀),加發月獎金標準*3*20%;

  B、季度內考評分累加最低的人員(約10%評估等級為尚需改進),在年底獎金中扣減月獎金標準*3*20%;

  C、其他人員評估等級為良好或合格,獎金不作增減。

  3、根據考評分,部門經理將部門人員季度評估等級與獎金發放標準填寫在《獎金發放表》中,提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后,提報總經理批準。

  九、績效面談

  年度內兩次考評等級為尚需改進的人員,人力資源部和其主管副總另行面談,面談內容將會記錄在《績效面談表》中,雙方簽字。

  十、績效申訴

  員工對考評結果有異議,可以通過上級領導或人力資源部進行申訴,申訴一經確認有效,公司根據具體情況可調整申訴人的考評結果,調整后的結果為最終結果。

篇2: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10)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85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p>

  二、刪去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p>

  四、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p>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p>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將其中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第八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p>

  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p>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準 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 根據20**年2月2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年1月13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年12月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三條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婪ń祪r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

 ?。ǘ┨峁┫嗤唐坊蛘叻?,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

  第五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對經營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對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ㄒ唬┠笤?、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ǘ┏a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ㄈ├闷渌侄魏逄r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行業協會或者為商品交易提供服務的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吊銷執照。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七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采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稣笇r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ǘ└哂诨蛘叩陀谡▋r制定價格的;

 ?。ㄈ┥米灾贫▽儆谡笇r、政府定價范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ㄋ模┨崆盎蛘咄七t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

 ?。ㄎ澹┳粤⑹召M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

 ?。┎扇》纸馐召M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ㄆ撸φ髁钊∠氖召M項目繼續收費的;

 ?。ò耍┻`反規定以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ň牛娭苹蛘咦兿鄰娭品詹⑹召M的;

 ?。ㄊ┎话凑找幎ㄌ峁┓斩杖≠M用的;

 ?。ㄊ唬┎粓绦姓笇r、政府定價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ㄒ唬┎粓绦刑醿r申報或者調價備案制度的;

 ?。ǘ┏^規定的差價率、利潤率幅度的;

 ?。ㄈ┎粓绦幸幎ǖ南迌r、最低保護價的;

 ?。ㄋ模┎粓绦屑卸▋r權限措施的;

 ?。ㄎ澹┎粓绦袃鼋Y價格措施的;

 ?。┎粓绦蟹ǘǖ膬r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中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按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粯嗣鲀r格的;

 ?。ǘ┎话凑找幎ǖ膬热莺头绞矫鞔a標價的;

 ?。ㄈ┰跇藘r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ㄋ模┻`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ㄒ唬┻`法行為情節復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后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ǘ┎粫和O嚓P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ㄈ┎粫和O嚓P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經營者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于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ㄒ唬﹥r格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ǘ也閷曳傅?;

 ?。ㄈ﹤卧?、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ㄋ模┺D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資金或者商品的;

 ?。ㄎ澹┙洜I者拒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

 ?。鑿闹靥幜P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中以違法所得計算罰款數額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時,按照沒有違法所得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繳納違法所得的,每日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加處罰款。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除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公告其價格違法行為,直至其改正。

  第二十三條 有關法律對價格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價格執法人員泄露國家秘密、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2012)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20**)

 ?。?0**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通過20**年4月19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7號公布自20**年7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前款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市和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相對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市管理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的行為。

  第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管理需求等狀況,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管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并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四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鎮(鄉)、街道派駐城管執法機構,以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織協調城管執法機構在轄區內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派駐城管執法機構,以市或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名義,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建設、綠化市容、水務、環保、工商、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公安、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執法與教育、疏導、服務相結合,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七條 本市應當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完善執法制度和監督機制,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和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市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的意識,營造社會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圍。

  第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城管執法部門的工作,協助城管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不斷改進和完善執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條 對在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權限

  第十一條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的范圍包括:

 ?。ㄒ唬┮罁腥莪h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ǘ┮罁姓こ?/a>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鎮范圍內的公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ㄈ┮罁G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除綠化建設外的違反綠化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ㄋ模┮罁畡展芾矸矫娣?、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傾倒工業、農業、建筑等廢棄物及生活垃圾、糞便;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等違反河道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ㄎ澹┮罁h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在非指定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道路運輸、堆場作業等產生揚塵,污染環境;任意傾倒或者在裝載、運輸過程中散落工業廢渣或者其他固體廢物;違反安裝空調器、冷卻設施的有關規定,影響環境和他人生活;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要求從事夜間建筑施工,造成噪聲污染;以及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等規定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等不需要經過儀器測試即可判定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罁ど坦芾矸矫娣?、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占用道路無照經營或者非法散發、張貼印刷品廣告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ㄆ撸┮罁ㄔO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ò耍┮罁青l規劃和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對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違法行為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房屋外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ň牛┍臼械胤叫苑ㄒ幒褪姓幷乱幎ㄓ沙枪軋谭ú块T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實施行政執法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本市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可以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進行調整。

  除前款規定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范圍。

  第十三條 已由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應當依法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 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違法行為的查處。

  管轄區域相鄰的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行政轄區接壤地區流動性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約定共同管轄。共同管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由首先發現的城管執法部門查處。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

  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對社會影響重大的違法行為直接進行查處;必要時,也可以組織相關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共同進行查處。

  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人員實行全市統一招錄制度,公開考試、嚴格考察、擇優錄取。城管執法人員經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統一培訓并考試合格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方可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城管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著統一識別服裝,佩帶統一標志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

  城管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兩人以上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城管執法巡查機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網格化管理系統,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為。

  本市舉辦重大活動時,市城管執法部門可以組織區、縣城管執法部門進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方式。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對情節較輕或者危害后果能夠及時消除的,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外,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先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告誡、引導,并責令其改正;對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城管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ㄒ唬┮婪ㄟM入發生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并制作檢查筆錄;

 ?。ǘ┮钥彬?、拍照、錄音、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

 ?。ㄈ┰儐柊讣斒氯?、證人,并制作詢問筆錄;

 ?。ㄋ模┎殚?、調取、復印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文件資料;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執法人員、當事人、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不在現場的,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的,城管執法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依法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

  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扣押措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

  城管執法部門實施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應當解除扣押,返還物品。

  第二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損毀,屬非法物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爛、變質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在二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在登記后拍賣、變賣;無法拍賣、變賣的,可以在留存證據后銷毀。

  解除扣押后,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時認領。當事人逾期不認領或者當事人難以查明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及時發布認領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內無人認領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妥善處置,拍賣、變賣所得款項應當依照規定上繳國庫。

  第二十三條 城管執法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對當事人棄留現場的物品,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城管執法部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對符合聽證條件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采用公告送達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其政府網站和公告欄進行。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其網址和公告欄地址。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城管執法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查情況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情況,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管理職責,與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協作,采取疏導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城管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城管執法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城管執法部門處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關物品應當一并移送。

  城管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并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及時通報移送部門。

  第二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有關資料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配合。

  城管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違法行為和非法物品的,應當出具協助通知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協助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如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城管執法部門說明理由并明確答復期限。

  第三十條 在城市管理中開展重大專項執法行動時,城管執法部門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城管執法部門協助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協助。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與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障城管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對阻礙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城管執法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與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促進信息交流和資源共享。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實施行政處罰的情況和發現的問題通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管理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及時通報城管執法部門,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科學技術的研發投入,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手段在調查取證、檢查檢測等方面的普及運用。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對城管執法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執法培訓、崗位交流、督察考核、責任追究和評議考核等制度。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執法隊伍規范化、制度化的建設和管理。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城管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市城管執法部門對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發生的情節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可以向區、縣人民政府提出查處建議。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城管執法部門有違法執法行為的,可以向其提出書面建議。城管執法部門收到書面建議后,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將城管執法職責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以及監督電話等事項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城管執法人員有違法執法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的,可以向城管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檢舉、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核實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意見。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社會評議;有關部門對城管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組織社會評議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予以配合。評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派駐本鎮(鄉)、街道的城管執法機構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告知其所屬的區、縣城管執法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Πl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

 ?。ǘ┏铰殭嗷蛘哌`反法定程序執法,情節嚴重的;

 ?。ㄈ┥米宰兏呀涀鞒龅男姓幜P決定的;

 ?。ㄋ模┦褂帽┝?、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ㄎ澹┕室鈸p壞或者擅自銷毀當事人財物的;

 ?。┙亓?、私分罰款或者扣押的財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財物的;

 ?。ㄆ撸┧魅』蛘呤帐芩素斘锏?;

 ?。ò耍┢渌婧雎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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