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公司貨幣資金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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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公司貨幣資金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公司貨幣資金的管理,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參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涉及的貨幣資金是指現金、銀行存款、銀行承兌匯票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貨幣資金管理的主要責任人為公司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管理、約束全體財務人員,并對他們的工作負全面的責任,同時財務經理應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第四條:出納人員應時刻保證帳面貨幣資金金額與實際存有的貨幣資金金額相互一致,如有差異,在查清差異原因后屬于出納人員的責任的則追究其經濟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二章:現金管理

  第五條:公司專門設立出納人員1名,負責貨幣資金的日常業務的管理、核算,出納人員應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公司各項規定開展日常工作,并對財務經理負責。

  第六條: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的要求,出納人員嚴格禁止辦理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七條:公司經營過程中,所有涉及現金的收入,出納人員應當面清點,并注意辨別現金的真偽,在確定現金金額與應收金額一致的情況下,應填開公司統一印制的“現金收款收據”給交款方。

  第八條:出納人員應按照公司內部票據的管理規定申請領用“現金收款收據”,“現金收款收據”連續編號,出納人員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任意撕毀,如因某種原因需作廢時應在“現金收款收據”上加蓋“作廢章”并保留全部聯次,待每本“現金收款收據”用完后到財務經理處定期繳銷時備查。

  第九條:為了保證現金資產的安全,防止出現被盜損失,出納人員應嚴格控制每日現金的庫存量,每天下班前應保證現金庫存量不超過元,超過部分應及時解交到公司銀行帳戶上。且庫存現金必需全部保存在公司的“保險箱”內

  第十條:對于涉及到現金支付的采購、工資發放、借款暫支等業務時,出納人員應嚴格遵照公司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核報銷的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無白條現象,審核數據的計算是否正確、審核報銷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各級審批人員的簽字是否齊備,在確認上述事項無誤的情況方可以付款,并應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據(報銷業務除外)。

  第十一條:出納人員應及時將所有現金的收支業務登記“現金日記帳”,每日應結算當天現金的收、支、存金額,編制“現金日報表”,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及時查找、糾正差異,以確保帳、實相符。

  第十二條:每月會計結帳日后,出納人員應及時與負責帳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現金日記帳”和“現金明細帳”進行相互核對一致,并編制“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經理和出納人員以及會計人員三方簽字,以確保帳、帳相符。

  第十三條:出納人員有義務配合財務經理或其他稽查人員隨時、不定期地抽查“現金盤點”工作,并確保抽查現金沒有差異。

篇2:地產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貨幣資金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為了加強對公司貨幣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公司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會計法》和國家有關內部會計控制的基本規范,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本制度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二條:公司總經理、財務經理對公司貨幣資金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以及貨幣資金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為貨幣資金業務的承辦部門,負責公司貨幣資金的保管、收付、稽核和監督。

  第四條:公司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忠于職守,廉潔奉公,遵紀守法,客觀公正,不斷提高會計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五條:公司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需由會計和出納共同完成,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擋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六條:公司對貨幣資金業務嚴格執行全面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與預算管理要求相符的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明確審批人對貨幣資金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規定經辦人員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

  第七條:公司審批人根據貨幣資金授權批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第八條:公司貨幣資金經辦人員在職責范圍內,按照公司審批人員的批準意見辦理貨幣資金業務,對于審批人超越授權范圍審批的貨幣資金業務,經辦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九條:公司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1現金內部控制

  (一)控制目標

  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財務制度,現金管理的內

  部控制目標為:

  1、保證現金收支正確合法;

  2、保證現金結算及時適當;

  3、保證現金存儲安全完整;

  4、保證現金核算真實合規。

  (二)控制要求

  1、公司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

  及時存入銀行。

  2、公司現金收入應及時入帳并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

  付公司自身的支出。

  3、公司m.airporthotelslisboa.com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

  挪用、借出現金。

  4、公司不得帳外設帳,不得私設“小金庫”。

  5、公司每季度進行現金盤點,確?,F金帳面余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作出相應處理。進行現金盤點時應由會計和出納共同參加。

  第十條: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由財務部負責,財務專

  用章由出納人員保管,個人名章由會計人員負責保管,嚴禁一人

  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一條:公司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的管理,轉帳支票和現金支票的購買、領用、注銷、背書轉讓需由會計人員同意并簽字方可進行,票據的日常保管由出納人員負責,并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十二條:公司財務經理對貨幣資金業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貨幣資金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不斷加以糾正和完善。

  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為財務部

篇3:房地產公司貨幣資金控制制度

  房地產公司貨幣資金控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控制公司貨幣資金的管理,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根據公司管理的要求并參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涉及的貨幣資金是指現金、銀行存款、銀行承兌匯票及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貨幣資金管理的主要責任人為公司財務經理,財務經理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管理、約束全體財務人員,并對他們的工作負全面的責任,同時財務經理應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第四條:出納人員應時刻保證帳面貨幣資金金額與實際存有的貨幣資金金額相互一致,如有差異,在查清差異原因后屬于出納人員的責任的則追究其經濟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二章:現金管理

  第五條:公司專門設立出納人員1名,負責貨幣資金的日常業務的管理、核算,出納人員應嚴格按照《會計法》和公司各項規定開展日常工作,并對財務經理負責。

  第六條:根據《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的要求,出納人員嚴格禁止辦理會計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涉及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七條:公司經營過程中,所有涉及現金的收入,出納人員應當面清點,并注意辨別現金的真偽,在確定現金金額與應收金額一致的情況下,應填開公司統一印制的“現金收款收據”給交款方。

  第八條:出納人員應按照公司內部票據的管理規定申請領用“現金收款收據”,“現金收款收據”連續編號,出納人員在使用過程中,不得任意撕毀,如因某種原因需作廢時應在“現金收款收據”上加蓋“作廢章”并保留全部聯次,待每本“現金收款收據”用完后到財務經理處定期繳銷時備查。

  第九條:為了保證現金資產的安全,防止出現被盜損失,出納人員應嚴格控制每日現金的庫存量,每天下班前應保證現金庫存量不超過 元,超過部分應及時解交到公司銀行帳戶上。且庫存現金必需全部保存在公司的“保險箱”內

  第十條:對于涉及到現金支付的采購、工資發放、借款暫支等業務時,出納人員應嚴格遵照公司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審核報銷的各原始憑證是否齊全、是否合法、有無白條現象,審核數據的計算是否正確、審核報銷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管理制度規定、各級審批人員的簽字是否齊備,在確認上述事項無誤的情況方可以付款,并應取得收款方的收款收據(報銷業務除外)。

  第十一條:出納人員應及時將所有現金的收支業務登記“現金日記帳”,每日應結算當天現金的收、支、存金額,編制“現金日報表”,并與庫存現金相核對,及時查找、糾正差異,以確保帳、實相符。

  第十二條:每月會計結帳日后,出納人員應及時與負責帳務處理的其他會計人員就“現金日記帳”和“現金明細帳”進行相互核對一致,并編制“現金核對記錄表”由財務經理和出納人員以及會計人員三方簽字,以確保帳、帳相符。

  第十三條:出納人員有義務配合財務經理或其他稽查人員隨時、不定期地抽查“現金盤點”工作,并確保抽查現金沒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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