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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公司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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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產公司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使用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應當符合財政部門統一憑證、帳簿、報表的要求。

  第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或其他記帳人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有關人員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集團財務管理部,并按國家制度報送有關財稅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主管編制并上報。會計報表須有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簽字或蓋章。

  第五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六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財務負責人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公司對調、離職人員手續另有制度的,從其制度。一般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作為監交人;財務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負責人作為監交人。

篇2:C公司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會計工作交接制度

  1、為明確經濟責任,保持會計工作的連續性,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應該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2、會計人員離職前,應將本人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的工作。移交后,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3、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該做完如下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包括收款、付款和轉賬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登記完畢,并結出各賬戶的余額;各明細分類賬戶余額應與有關總分類賬戶余額核對相符,并填制“科目余額表”平賬,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名章。

  (3)、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交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內容。

  4、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由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主管人員監交;會計主管交接,由單位領導負責監交,必要時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5、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冊一項一項的移交,接替人要逐項核對點收,交接時必須做到:

  (1)、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賬簿余額進行點交,必須與賬簿余額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要在規定期限內查清楚,方能辦理交接。

  (2)、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移交人應找齊;如找不齊應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負責。

  (3)、銀行存款余額要與銀行核對相符,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4)、各種債權債務賬戶余額應與往來單位或個人核對清楚。

  (5)、財產物資賬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戶余額應與物資賬核對相符。

  (6)、移交人經管的公章、業務專用章和其他實物,應交接清楚。

  6、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

  7、交接工作結束時,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一份,存檔一份備查。

  8、接替的會計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賬簿,不得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9、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職工作的,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必須指定人員接替或代理。

  10、單位撤消時,必須留有必要的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編制決算,未移交前,不得離職。接受單位的移交日期由上級主管部門確定。

  11、合并單位的會計移交手續,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篇3:地產公司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地產公司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范的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工作水平,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管理辦法要求,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使用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應當符合財政部門統一憑證、帳簿、報表的要求。

  第二條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出納員或其他記帳人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

  第三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有關人員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四條 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集團財務管理部,并按國家制度報送有關財稅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主管編制并上報。會計報表須有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會計主管簽字或蓋章。

  第五條 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六條 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財務負責人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提出處理建議。

  第七條 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公司對調、離職人員手續另有制度的,從其制度。一般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作為監交人;財務經理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負責人作為監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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