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項目3D片的制作規定
開盤前4個月,各分公司營銷中心必須以招標的形式選擇全國知名、實力雄厚,擁有多次為大型開發商或者大型項目3D制作經驗的數碼制作公司。
3D片制作方案應該包括如下內容:公司資質、創意腳本(畫面、分鏡頭、解說詞、字幕等)、工作計劃、服務小組名單、費用標準及付款方式。以上方案需報集團營銷品牌中心審核后方可執行。
3D片的制作應充分表現項目的市場定位、區域價值、各大賣點。畫面結構完整、連貫、精美,中間如需穿插的實景素材,需與廣告片的風格相協調,片長以5-8分鐘為宜。
各分公司必須將3D廣告樣片報集團營銷品牌中心審核后方可投入使用,3D廣告應該在項目進入媒體投放時制作完畢。
篇2: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06修正)
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修正)
1994年1月7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1994年2月22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1994年2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年10月28日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減輕城市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及嶗山區的建成區。
嶗山區建成區的范圍由嶗山區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的有關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實施本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包括電子等模擬爆竹,下同):
?。ㄒ唬┸囌?、碼頭、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ǘ┽t院、學校、幼兒園、老年休養場所等;
?。ㄈBF]樓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等;
?。ㄋ模┥搅?、綠地、旅游景點等;
?。ㄎ澹泝x館、公墓等殯葬場所;
?。┦屑壱陨衔奈锉Wo單位或者場所;
?。ㄆ撸┘佑停猓┱?、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一百米范圍內區域;
?。ò耍┦腥嗣裾畡澏ǖ钠渌谷挤艧熁ū竦膱鏊?。
第五條 在第四條規定場所以外的區域,農歷臘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重大節日和全市性慶祝、慶典活動中需施放焰火的,由組織者向市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公安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發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施放。
第六條 提倡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組織本居住區的居民在允許燃放的時間到空曠地帶集中燃放煙花爆竹,或者組織居民制定居民公約和業主公約,約定本居住區不燃放或者集中時間、集中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注意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愛護公共衛生,遵守社會秩序,尊重他人工作、生活、學習、休息的權利。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投擲,不得危及他人安全,不得影響交通秩序。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制作煙花爆竹。
第九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本規定適用區域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
第十條 擬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的,應當到所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申請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洜I場所符合規定的零售網點布設原則和安全條件;
?。ǘ┴撠熑?、銷售人員具備與煙花爆竹銷售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
?。ㄈ嵭袑5昊蛘邔9皲N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ㄋ模┙洜I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從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在農歷臘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間銷售。
第十一條 禁止銷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規格,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規定,并在農歷九月十五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購入煙花爆竹或者經批準施放焰火購入煙花的,應當到市公安部門申領《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并由具備規定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十三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托運和郵寄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ǘ`反規定制作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制作,沒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設備、原材料和煙花爆竹、非法所得,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反規定批發、零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對批發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ξ唇浽S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沒收所運輸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ㄎ澹y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其煙花爆竹,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
第十五條 當事人違反本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最先檢舉揭發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處罰機關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公證書文本制作若干規定
公證書文本制作的若干規定
為規范公證書文本的樣式,確保公證書文本的質量,根據司法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紙張
(一)公證書正文及譯文頁的用紙應使用A4大小的紙張,被證明文件應使用A4或A3大小的紙張(A3紙張在裝訂時應折疊成A4大小)。
(二)公證專用紙專供我處的涉外和涉港澳臺公證書使用(即公證字號為“ ”)的公證書的正文及譯文頁方可使用專用紙。其他文書一律不得使用專用紙。
二、字體
(一)公證書正文標題用小二號仿宋體,公證書正文證詞及落款用三號仿宋體。遇偏僻字可用宋體。
(二)公證書譯文一般用Times NewRoman字體。
(三)因外出辦證等原因需要手填公證書的,須書寫端正,不得涂改。
三、排版
(一)標題應居中,證書字號應居右,落款適當向右縮進
(二)手工打字的公證書注意合理頁邊距和間距,一般設為左頁邊距3厘米,右頁邊距2厘米,行間距1.5倍。
四、打印
(一)公證承辦人員或打印人員打印公證文書前,必須認真核對公證文書是否符臺司法部規定的公證文體格式。
(二)對未經審批或非主辦公證員承辦的公證文書,打印人員有權拒絕打印。
(三)打印的份數應為公證呈批表或具結報告中標明的份數并加上存檔所需的份數。
(四)打印的公證文書應清晰端正。
(五)打印人員或承辦人員發現公證書稿有差錯,應及時通知承辦人員更正。
(六)公證文書原則上均采用電腦打印,特殊情況需用手工填寫的,必須經分管主任或主任批準。
(七)公證文書打印完畢后,不得以挖補涂改、添加并加蓋校對章等形式對公證書證詞進行更改,若發現問題應重新打印。
(八)打印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水印紙,打印前應認真、仔細地校對公證書稿。
五、蓋章
(一)蓋章應字跡清晰、位置端正,不能重疊。
(二)公證員簽名章的蓋章位置在公證書落款的“公證員”三字之后。
(三)公證處印章的蓋章位置在落款的年、月、日中間,即要“齊年蓋月”。
(四)一般自封面至封底垂直透體加蓋鋼印于公證書左下方。如遇公證書較厚,或有照片,可分頁加蓋,但應保持位置基本對應。
六、裝訂
(一)公證書裝訂應符合規格,式樣正確,整齊潔凈。裝訂之前應核對以下事項:
1、公證書是否已經審批出證。
2、公證書內容有無缺字或其他明顯差錯。
3、被證明文件是否齊全,被證明文件上應有的簽名、印章有否遺漏。
4、譯文是否齊全。
5、應粘貼照片的公證書,照片是否齊全、是否與已經核對的一致。
6、公證員簽名章、公證處m.airporthotelslisboa.com印章是否已經加蓋。
(二)公證書裝訂后應核查以下事項:
1、排列順序是否正確,被證明文件、正文、譯文有無遺漏。
2、鋼印是否已經加蓋。
3、應粘貼照片的公證書,照片是否已經正確粘貼。
4、裝訂公證書的份數是否為公證呈批表或具結報告中標明的份數。留檔的公證文書是否齊全。
七、因裝訂差錯發現一次扣5元,累計3次扣100元。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崗或解聘處理。
八、因裝訂人員的裝訂錯誤,造成當事人損失并引起索賠的,按錯證索賠及責任追究制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