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房地產集團企業監事會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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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產集團公司監事會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確保監事會依法獨立、有效行使監督權,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及董事和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條 監事會議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形式進行。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應委托一位監事主持。

  第四條 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每年召開1至2次會議。

  第五條 監事連續2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也不委托其他監事代其行使職權的,應視為無行使職權能力,由監事會提請股東會更換監事人選。

  第六條 會議主要議題一般應包括:

  (一)審核公司年度、期中財務報告,從監督角度提出監事會的分析意見及建議;(二)重點分析評價公司預算執行情況、資產運行情況、重大投資決策實施情況、公司資產質量和保值增值情況;(三)討論監事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四)審議對董事、總經理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五)議定對董事會決議的復議建議;(六)討論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事會主席或l/2以上監事提議,或應總經理的要求,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一)公司已經或正在發生重大的資產流失現象,股東權益受到損害,董事會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二)董事會成員或經理層有違法違紀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利益的;(三)對公司特定事項進行專題調研論證或請董事會、經理層提供有關咨詢意見的;(四)監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會議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監事會主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議;(二)簽署監事會決議和建議,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三)組織制定監事會工作計劃和監事會決定事項的實施,代表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和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事先向監事會主席請假,并提出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行其職權,但委托書應寫明授權范圍。監事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為同意依法召開的監事會的決議。

  第十條 監事會召開定期會議應在10天前,召開臨時會議應在3天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書面通知全體監事,并附會議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會議的決議要由監事記名表決,監事在表決時各有一票表決權。

  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對等時,監事會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權利。表決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監事的2/3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會議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監事會指定人員擔任,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對本人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十三條 會議召開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并和會議記錄、決議等作為監事會工作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年終時交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監事會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監事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程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監事會批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監事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 城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確保監事會依法獨立、有效行使監督權,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及董事和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條 監事會議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形式進行。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應委托一位監事主持。

  第四條 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每年召開1 至2 次會議。

  第五條 監事連續2 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也不委托其他監事代其行使職權的,應視為無行使職權能力,由監事會提請股東會更換監事人選。

  第六條 會議主要議題一般應包括:

  (一)審核公司年度、期中財務報告,從監督角度提出監事會的分析意見及建議;

  (二)重點分析評價公司預算執行情況、資產運行情況、重大投資決策實施情 況、公司資產質量和保值增值情況;

  (三)討論監事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四)審議對董事、總經理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

  (五)議定對董事會決議的復議建議;

  (六)討論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事會主席或 l/2 以上監事提議,或應總經理的要求,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一)公司已經或正在發生重大的資產流失現象,股東權益受到損害,董事會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二)董事會成員或經理層有違法違紀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利益的;

  (三)對公司特定事項進行專題調研論證或請董事會、經理層提供有關咨詢意見的;

  (四)監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會議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監事會主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議;

  (二)簽署監事會決議和建議,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組織制定監事會工作計劃和監事會決定事項的實施,代表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和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事先向監事會主席請假,并提出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行其職權,

  但委托書應寫明授權范圍。監事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為同意依法召開的監事會的決議。

  第十條 監事會召開定期會議應在10 天前,召開臨時會議應在3 天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書面通知全體監事,并附會議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會議的決議要由監事記名表決,監事在表決時各有一票表決權。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對等時,監事會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權利。表決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監事的2/3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會議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監事會指定人員擔任,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對本人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十三條 會議召開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并和會議記錄、決議等作為監事會工作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年終時交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監事會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監事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程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監事會批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房地產集團企業監事會會議制度

  房地產集團公司監事會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會議(以下簡稱會議)工作,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確保監事會依法獨立、有效行使監督權,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及董事和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三條 監事會議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形式進行。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應委托一位監事主持。

  第四條 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召集,每年召開1至2次會議。

  第五條 監事連續2次不能親自出席會議、也不委托其他監事代其行使職權的,應視為無行使職權能力,由監事會提請股東會更換監事人選。

  第六條 會議主要議題一般應包括:

  (一)審核公司年度、期中財務報告,從監督角度提出監事會的分析意見及建議;(二)重點分析評價公司預算執行情況、資產運行情況、重大投資決策實施情況、公司資產質量和保值增值情況;(三)討論監事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四)審議對董事、總經理違法行為的懲罰措施;(五)議定對董事會決議的復議建議;(六)討論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事會主席或l/2以上監事提議,或應總經理的要求,監事會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一)公司已經或正在發生重大的資產流失現象,股東權益受到損害,董事會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二)董事會成員或經理層有違法違紀行為,嚴重影響公司利益的;(三)對公司特定事項進行專題調研論證或請董事會、經理層提供有關咨詢意見的;(四)監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臨時會議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監事會主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議,決定是否召開臨時會議;(二)簽署監事會決議和建議,檢查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并向監事會報告決議的執行情況;(三)組織制定監事會工作計劃和監事會決定事項的實施,代表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和其他監事出席。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董事和總經理列席會議。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事先向監事會主席請假,并提出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行其職權,但委托書應寫明授權范圍。監事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為同意依法召開的監事會的決議。

  第十條 監事會召開定期會議應在10天前,召開臨時會議應在3天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書面通知全體監事,并附會議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會議的決議要由監事記名表決,監事在表決時各有一票表決權。

  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對等時,監事會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權利。表決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監事的2/3以上贊成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會議必須認真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由監事會指定人員擔任,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對本人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十三條 會議召開后應形成會議紀要,并和會議記錄、決議等作為監事會工作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年終時交綜合管理部統一歸檔。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監事會監督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監事會,所屬項目公司、專業公司可根據本公司章程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制度經監事會批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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