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X房地產集團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1934

  某房地產集團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本管理辦法的指導思想:

  1、簡潔實用,可操作性強。

  2、法律工作原則由各公司負責,集團負責指導,重大事務備案。

  3、通過加強合同流轉管理,加強法律風險控制。

  4、通過印章管理,強化合同管理的執行。

  5、強化法務人員素質,依靠公司內部法務,外聘律師為輔。

  6、

  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一、為加強集團法律工作的管理,規范公司運作、創造價值、防范風險,制定本管理辦法。

  二、集團和各公司都應遵循法律事務管理辦法,建立相應的重大決策會商制度、合同審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檔制度、糾紛處理制度,法律培訓制度、其他法律審查制度。

  三、集團各公司應指定法律事務聯系人、配備專職法務人員或外聘律師,以便保持集團法律信息的暢通。

  各公司法務部門每年應將工作進行匯總,向總裁辦書面報告。

  第二章管理體制

  四、集團按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集團整體的法律事務進行管控。

  五、集團總裁辦對全集團的法律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制定有關的管理辦法由各公司參照執行。

  六、總裁辦對各公司工作進行指導。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務管理制度應報集團總裁辦備案。重大法律事務應及時通報集團總裁辦,事后將處理結果報集團總裁辦備案。

  七、各公司法務人員或法律事務聯系人,應報總裁辦備案。

  八、各公司外聘律師應由總裁辦與各分公司共同篩選確定,與外聘律師訂立的法律服務合同、律師的應報總裁辦備案。

  第三章外聘律師管理辦法

  九、外聘律師的篩選與聘用

  1、外聘律師應選擇業務精湛、盡心盡力、在當地或專業上有一定影響力的律師事務所和主辦律師,篩選時應選擇不少于三家律師事務所。

  2、篩選時應取得律師事務所的簡介、主辦律師的簡介、同行業服務經歷、在業內的評價、服務方式與內容、服務報價。由集團總裁辦與各公司相關部門共同考察、評選。

  十、外聘律師的服務

  1、外聘律師法律服務合同一般為一年一簽,律師費分期支付,受聘律師所應保證主辦律師親自處理我公司委托的事務。

  2、外聘律師對重大法律事務、合同、訴訟等應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議,對處理方案進行評析,提出防范改進措施。

  3、外聘律師應該將法律服務內容定期向總裁辦書面匯報,重大事務承辦同時向總裁辦匯報,重大合同保留“word修訂標記”報總裁辦備案。

  十一、對律師的考評

  每年律師聘用合同結束前一個月總裁辦會同各公司相關部門對所聘律師的業務能力、工作業績、責任心、工作溝通進行考評。

  律師能力優秀、責任心強、溝通及時的繼續聘用。

  律師能力強,但責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時改進,否則另行聘請。

  律師工作能力差的,發現后及時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風險或損失。

  第四章重大決策的法律論證與設計

  十二、本辦法所稱公司重大決策是指公司的重大投資、融資、收購、合作,子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股權變更、章程修改,對外擔保、知識產權等經營決策。

  十三、法律論證的主要內容為:審查論證重大經營決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針對經營目標、交易目的提出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解決方案;評估不同方案潛在的法律風險、對公司的影響;提出防范化解法律風險的措施;設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后果;明確重大經營決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擬定重大經營決策需要簽署的各種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

  十四、集團及各公司重大決策前,應將有關的背景資料交法務部門進行法律論證,各公司應將論證的結果在決策實施前報總裁辦備案。未經法律論證的不得實施。

  十五、公司日常法律事務一般由公司內部法務人員負責,對于重大的,無法處理的事務,可以外聘律師協助處理,必要時還可另行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請專業律師處理時,應按律師篩選程序進行選定,并注意保密,簽訂保密合同。

  十六、集團各公司每半年應將本單位發生的重大經營決策以匯總表的方式報送集團公司法律事務部。主要內容包括:重大經營決策基本情況,法律論證情況,決策履行情況。

  第五章合同管理辦法

  十七、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文檔保管等與合同有關的行為進行監管控制。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的原則是“設計交易模式、審查合同訂立、監控合同履行、及時處理糾紛”。

  十九、合同范圍:凡公司與其他公司、單位、個人簽字或蓋章的兩方或多方書面文件及其附件、往來函件、傳真、電子文件、會議紀要、備忘錄等均為合同管理范圍。

  二十、合同制定:各式合同原則上由我公司起草擬定,制式的合同應會同外聘律師進行審查,將合同文稿附審查意見報總裁辦備案。

  二十一、合同簽批流程:按合同簽批流程進行審查,公司配備專業法務人員的,由法務人員簽署意見,沒有專職法務人員的由辦公室合同管理人員。重大合同應與外聘律師共同審查,或報集團總裁辦共同審查。

  二十二、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印章應由專人進行管理,印章管理人應與業務經辦人、合同執行人、財務管理人分開;印章管理人在加蓋合同章或公章時,應審查合同簽批單上的審批是否完成,沒有完成全部審批流程的不予蓋章。

  二十三、合同跟蹤管理: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業務部門或財務部門應按合同約定監督、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付款,發生與約定情況不一致情形時,應及時與法務人員溝通;有關合同補充、變更的書面、電子文件應及時報法務備案。法務人員收到有關情況后應及時提出法律意見,防范合同風險。

  二十四、合同檔案管理:業務經辦人在合同各方都加蓋印章后,將其中一份原件,交管理部門存檔。有關合同履行的所有文件、傳真、往來函,會議紀要、備忘錄,應將原件存檔。電子文件應及時取得對方書面認可,并將原件存檔。

  二十五、各公司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與本規定不沖突的,繼續執行。

  第六章訴訟事務的管理

  二十六、本辦法所稱訴訟事務,是指以各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受理、裁決的所有爭議法律事項。

  二十七、各公司發生的一般訴訟事務,各公司可自行處理,或委托外聘律師處理。按起訴(應訴)受理階段、庭前準備階段、庭審階段、強制執行階段歸納整理成完整的訴訟事務跟蹤報告,向集團總裁辦備案。

  二十八、各公

司發生的重大訴訟事務,應及及時向集團總裁辦匯報。需要委托外聘律師或專業律師的,應與總裁辦共同篩選,并與所聘律師共同處理,以保證工作質量。

  本條所稱重大訴訟事務是指:

 ?。ㄒ唬┮粚徲芍屑壱陨先嗣穹ㄔ菏芾淼脑V訟、仲裁案件;

 ?。ǘ﹩雾棙说念~在500萬元以上的訴訟、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

 ?。ㄈ┰V訟相對方在五人以上的集體訴訟、仲裁,或對公司整體工作可能造成影響的訴訟、仲裁。

 ?。ㄋ模┢渌申P系疑難復雜、或影響較大的案件。

  二十九、各公司及有關部門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現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損害,或者被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與(包括可能涉及)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有關責任人和所在部門、單位應及時收集證據并向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反映,以備公司及時采取應對措施。

  三十、各公司訴訟事務代理實行法律與專業人員雙代理人制。

  三十一、法律糾紛所涉及的相關業務經辦人應全程協助訴訟代理人員處理糾紛,并對糾紛的責任實行終身負責。

  三十二、各公司及其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協助訴訟代理人員做好有關糾紛案件的處理工作。

  三十三、各公司將本公司當年度處理的訴訟案件統計情況列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集團總裁辦報告,列表內容包括訴訟案件的件數、當事人情況、案由、標的額、立案日期、結案日期及方式、涉及金額等。

  第七章法律宣傳與培訓

  三十四、各公司應加強業務相關法律培訓,保障法律培訓的時間和經費,通過規范經營防范風險,提升價值。定期安排法務人員參加專項的法律學習,提高法律水平。

  三十五、各公司法務人員應密切關注法律動態,及時向公司領導和業務部門作出提示,促使公司及時調整工作方法。

  法務人員應經常性的針對公司經營情況研究法律方案與對策,及時化解風險,防患于未燃。

  第八章附則

  三十六、本規定所稱重大法律事務,指涉及公司經營方針、決策的事務,涉及眾多合同相對人的合同(如銷售、物業服務合同),單項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合同,涉及公司整體經營的事務,重大的法律訴訟、仲裁。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集團總裁辦

篇2:物業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條例

  物業公司法律事務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更好地發揮法律保障和服務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試行)》,充分考慮物業管理行業特點,結合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法律事務工作以維護公司利益,防范法律風險和解決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基本任務。

  第三條 法律事務工作在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監督指導下,按照分級與授權的原則,建立以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為基礎,以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和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為紐帶,以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和律師為社會資源支持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四條 法律事務工作分兩級管理,公司總部的法律事務歸口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管理,各屬下公司指定一名法律事務聯絡員。

  第五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職責如下:

  1、負責建立和完善招商局物業系統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2、負責公司總部和指導各屬下公司的行政復議、聽證、訴訟、仲裁事務;

  3、協助參與重大的對外商務談判;

  4、根據總部、各屬下公司、行業協會的要求,為法律方面的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5、起草總部對外投資、合作、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有關的合同、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審查各屬下公司上述文件,并存檔備案;

  6、接受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監督、指導,按上級單位要求上報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對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7、建立招商局物業系統"外聘律師備選名錄",指導、審查各屬下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和律師事務;

  8、配合培訓經理組織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

  9、建立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案例資料庫;

  10、辦理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六條 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職責如下:

  1、負責各屬下公司與總部法律事務工作的聯系和溝通,按時報送法律事務工作總結;

  2、負責各屬下公司與外聘法律顧問和個案律師的對口聯系;

  3、負責各屬下公司重大法律事項、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的報告;

  4、負責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的管理,督促各管理中心(管理處)執行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的規定;

  5、負責組織各屬下公司二、三級培訓中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

  6、負責各屬下公司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檔案;

  7、負責收集本地的物業管理行業的法規規章、正在使用的合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文本以及在物業管理實際操作中成功與失敗的典型案例,并上報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

  第三章 日常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七條 公司總部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和工作需要簽發《授權書》,授予各屬下公司簽署經濟合同、勞動合同、在銀行開立帳戶等法律事務的權限,期限一年。各屬下公司在權限內行使職權。

  第八條 公司總部與各屬下公司主要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等,對外代表企業,須嚴格其使用管理。部門印章只在業務和內部往來中使用,不具有對外效力。

  各屬下公司應制定嚴格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九條 各屬下公司加強空白法律文件如空白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的管理。授權委托書應由各屬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條 各屬下公司應將法律事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總結內容。各屬下公司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可要求律師提交年度顧問工作清單。

  第十一條 依照分級管理原則,對各屬下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管理分為三級:

  1、重大法律事項應報總部批準:

  (1)超出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批準;接到對方上述法律文書的,應在3日內向總部匯報。

  2、一般法律事項應報總部知會備案:

  (1)在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但案件性質、損失嚴重、影響突出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知會備案;

  3、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的可以自行處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合同"包括:

  1、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企業章程;

  2、股權轉讓協議;

  3、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4、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外委)、物業管理顧問合同;

  5、電梯、空調等機電設備維修養護合同、清潔綠化等外包合同;

  6、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審批權限:

  1、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產權整合、股權轉讓、借款和擔保和對外投資新設公司事務由總部統一管理,各合同由總部審批。

  各屬下公司新拓展項目的外委和顧問物業服務合同均報總部批準。

  2、各屬下公司預算范圍內其它經濟合同審批權限:

  (1)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2)上海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3)西安公司:金額不超過5萬元,期限1年;

  (4)武漢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5)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6)深圳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超過上述金額和期限的合同需報公司總部批準。

  各屬下公司上述權限由法定代表人按本細則第七條簽發的《授權書》確認。

  第十五條 合同的談判、審批、簽定、履行、解除、終止的全過程,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均可根據實際需要介入。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應在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對外合同簽定前出具《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合同簽定程序:

  1、合同的談判:新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總部領導、發展策劃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項目所在地人員共同組成談判小組進行;不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發展策劃部和各屬下公司組成談判小組進行;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二人以上相關人員進行。

  2、需報總部審批的合同按本細則的審批權限、《合同審批單》和《合同審批流程》進行。各屬下公司應建立公司內合同審批制度。

  3、合同的簽定:需經總部批準的合同原則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根據本細則第七條《授權書》的職權簽署,并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合同談判與簽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項重點審查內容: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資質證書、注冊資本等;在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注意業主委員會是否經當地主管部門的登記,是否取得業主大會的決議同意。

  2、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及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事項及權限、有效期等。

  3、簽約對方的履約能力:有無違約記錄、銀行信譽、股東背景等;對電梯維護養護等分包合同,應從合格分包方中選取。

  4、合同條款的完備和嚴謹,特別是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明確合理,經辦人應充分估計違約風險。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第十八條 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所在地有示范文本的應使用該范本,沒有的應使用公司范本。采取電子數據交換和E-MAIL形式的,應特別注意保存,須打印存檔。各屬下公司應指定一個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并要求簽訂確認書。

  第十九條 總部及各屬下公司經辦人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保證合同的履行,注意保存雙方往來文件、函件和數據電文。發生可能中止履行、履行不能,或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情形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匯報。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需申請資金支付或調動的,應由經辦人向財務部出示合同副本,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合同履行與條款不一致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報告。

  財務部發現合同的付款嚴重與合同條款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和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匯報。

  第二十一條 屬下公司應建立合同檔案制度,將合同正本(至少一份)、《合同審批單》和《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原件存檔。由總部批準的合同,上述文件的復印件一份由總部備案。

  第五章 外聘律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部將選擇幾家律師事務所作為長期合作伙伴,建立"外聘律師備選名錄"??偛科髽I管理與培訓部應加強和各地律師協會的聯系,及時掌握律師的業績、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情況,充分了解律師執業背景資料,對律師的滿意度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量、所在地物業管理和律師行業發展水平,實行外聘律師的層級管理:

  1、北京、上海、深圳公司應選擇當地行業內的兩至三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征詢后擇優聘請知名律師,根據業務量和律師實際協商確定費用;

  2、武漢、南京公司按往年慣例和業務量聘請律師;

  3、西安公司外聘律師由總部監管、指導聘用。

  第二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工作需要常年法律顧問時,原則上由各屬下公司自行聘請,但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方式、合同期限、費用和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簡介、律師簡介等背景材料報總部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項目律師或個案代理律師。項目律師指為特定項目臨時聘請的律師,一般是非訟代理,一事一聘,采用固定金額制。個案代理律師指訴訟仲裁代理的律師,費用可根據糾紛情況采取固定費率制、風險費率制或其他方式。采用固定費率制的,應分期支付,且在結案后支付的律師費應不少于總額的30%。采用風險費率的,不得超過勝訴金額的30%,一般不再支付差旅費等辦案費,且律師費須在結案后支付。

  第六章 特別法律事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稱的特別法律事務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為解決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的訴訟仲裁事務,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聽證等特別事務。

  第二十七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是公司特別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各屬下公司在訴訟仲裁事務上接受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屬下公司主動提起起訴、仲裁的:

  1、應做好起訴前準備,收集整理各種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2、在起訴前10日內,向總部提出書面報告,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和起訴書(申請書);

  3、總部征詢律師意見后決定,并書面回復。

  第二十九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對方律師起訴前的《律師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訴通知書》的,根據案件性質、可能損失和危機程度實行分級管理: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西安公司5萬元)、或已由媒體曝光的糾紛,必須在2日內口頭或電話報告總部,并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2、屬于一般民事合同糾紛、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西安公司5萬元)的糾紛,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3、總部收到書面報告后5日內書面回復。

  第三十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必須在5日內上報總部,決定是否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將被重大行政處罰的口頭或書面《聽證告知書》,必須在次日報告總部,決定是否聘請代理人,準備參加聽證。

  第三十二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總部的授權權限、案件性質和危機程度將案件進展情況上報: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

  的金額在10萬元(西安公司5萬元)以上、或需由總部決策的案件應根據需要,一事一報、一事一請示;

  2、各屬下公司授權范圍內的其他案件,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個工作日前知會公司總部,報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案件處理完之后,各屬下公司應在15日內上交結案報告,內容包括糾紛的產生、爭議事項和金額、案件結果、總結分析,如有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應有處理意見。并附和解協議、調解書、裁定或判決等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應建立特別法律事務的案件檔案,包括各種法律文書、證據、內部報告和批復。在總部對案件的結案報告批復后,由各屬下公司裝訂成冊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適用于除香港公司以外的公司總部和屬下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從下發之日起試行。

篇3:集團公司對外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對外法律事務管理辦法

  1、目的

  為了進一步明確對外法律事務工作的實施步驟,規范處理對外法律事務工作的實施程序,提高法務工作的處理效率,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標準。

  2、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法律事務部對外法律事務的處理范圍、處理方式、處理費用、存檔、處理結果執行等相關具體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處理對外法律事務時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驟。九江、成都參照執行。

  3、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Q/JSG0119-20**法律事務管理實施細則

  4、職責

  4.1對外法律事務:是指涉及集團公司的訴訟、仲裁或其他非訴糾紛事務,主要包括:1)長期掛賬逾期貨款催收;2)所購商品、服務的質量或違約索賠;3)訴訟或應訴案件;4)經濟合同仲裁;5)勞動糾紛:6)知識產權保護;7)行政聽證、復議;8)其他與集團公司相關的對外法律事務。

  4.2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法律事務的處理工作。

  4.3相關業務部門協助法律事務部開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貨款催收

  5.1.1與客戶已停止業務往來且逾期欠款時間超過6個月的,對該貨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務部負責監管,業務部門予以配合。欠款客戶明細及金額由責任部門提供。

  5.1.2業務部門將符合條件的應收帳款移交法律事務部管理,應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包括合同、往來帳、對帳單、客戶資信檔案等。資料不全的業務員有義務配合法律事務部補充相應資料。

  5.1.3法律事務部根據每筆應收帳款的實際情況,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將催收結果報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領導。

  5.1.4法律事務部處理應收帳款期間,業務部門原業務員須繼續協助處理。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執行。

  5.2供應商質量或違約索賠

  5.2.1在出現供應商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有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情形時,業務部門必須將情況及時通報法律事務部。法律事務部配合業務部門處理供應商索賠。

  5.2.2法律事務部應當就索賠事宜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

  5.2.3業務部門可以邀請法律事務部參加索賠談判;在對方有律師或法務人員參加的情況下,業務部門則必須邀請法律事務部參加索賠談判。

  5.3訴訟、仲裁案件處理

  5.3.1業務部門在集團公司發生可能的訴訟、仲裁后,報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前,應將該案件的相關材料交至法律事務部,由法律事務部對材料進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關系。

  5.3.2對需要以訴訟、仲裁方式處理的案件,業務部門填寫《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交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審批。法律事務部按照5.1條負責處理的貨款,確實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處理的,由法律事務部填寫《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交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分管領導審批。

  5.3.3應訴案件、以集團公司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務部直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的分管領導。

  5.4處理方式

  5.4.1訴訟案件原則上由法律事務部自行辦理,重大、疑難或特殊案件可委托外部律師辦理。

  5.4.2法律事務部明確處理方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著手處理訴訟、仲裁案件。

  5.4.3逾期貨款催收案件、供應商索賠案件、訴訟、仲裁案件處理過程中,如遇到調解、撤訴等需要由集團公司對經濟利益做出讓步的,根據讓步金額進行處理。讓步金額在十萬元(包括十萬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溝通,并請示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后當場決定,事后再以《訴訟工作聯系單》形式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明確意見并請分管領導審批;讓步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務部和具體業務部門共同出具情況說明,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呈送總裁審批決定。

  5.4.4應訴案件處理過程中,如遇對方同意在法律規定金額以下調解解決的,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溝通,并請示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后當場決定。

  5.5處理費用

  5.5.1案件處理的費用包括:逾期貨款催收期間產生的差旅、調查等費用;供應商索賠期間產生的差旅、調查等費用;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的受理費、保全保證金、差旅費、律師代理費、調查費等;其他對外法律事務處理產生的各項費用。

  5.5.2上述費用中案件受理費、差旅費、律師代理費、調查費為支出性費用,統一由法律事務部按照資金使用權限報分管領導或總裁審批后支付。保全保證金為代墊性費用,案件結束后法院將退還,該部分費用由法律事務部報總裁審批后支付代墊,案件結束退款后再予以沖銷。

  5.6處理結果的實施

  5.6.1訴訟、仲裁案件處理完結后,由法律事務部對案件處理的執行進行監督,以月為單位,每月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實施情況進

  行匯總,并上報分管領導。

  5.6.2如發現有訴訟、仲裁案件未按處理結果執行的,法律事務部應及時根據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5.7存檔

  5.7.1案件處理完結后由法律事務部將該案件相關材料暫時保存。

  5.7.2案件處理完結,并且處理結果執行完畢后,由法律事務部負責將案件材料移交集團公司檔案室存檔。

  6、其他

  6.1本標準由法律事務部起草并負責解釋。

  6.2標準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反饋法律事務部,集團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完善。

  6.3集團原《案件訴訟工作管理辦法》在本標準生效的同時作廢。

  7、記錄

  7.1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

  7.2訴訟工作聯系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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