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種典型客戶與房產中介糾紛
房產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非常重要,中介提供的居間服務是否規范直接關系到房產買賣的安全性,在實務中客戶與房產中介產生的糾紛非常多,這些糾紛主要有以下八種:
一、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糾紛
中介帶買方看房,一旦客戶流露出購買意向,中介往往會趁熱打鐵,說服買方支付意向金并要求簽訂居間合同,而且會解釋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不是“定金”,如果買賣不成還會退還。但等到買方不想買要求返還時,中介卻說已交給賣方變成了“定金”,如果反悔會被沒收。
買方付“意向金”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居間合同對意向金是怎么約定的。通常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寫得密密麻麻,字又非常小,買方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粗看一下就簽了字,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么變成定金的?!毒娱g合同》其實比正式的買賣合同都重要,其中玄機很多,但在二手房買賣中往往被忽視,特別是里面約定的“意向金轉定金”的條款。
“意向金轉定金”通常約定由買方先付一部分錢款作為意向金交給中介,如果賣方同意居間合同中的條件(包括總價及付款方式),中介就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此時意向金就轉為定金,如果買方反悔不買則不能要求返還,如果賣方反悔不賣則要雙倍返還。所以,買方付錢的時候確實是意向金,但如果賣方同意賣,那就變成定金了。所以一定要看清居間合同條款,不能隨隨便便就付了意向金。
二、因跳中介引起的糾紛
跳中介通常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買方看房時簽了《看房確認單》(《看房確認單》上有買方跳開中介與賣方私下成交,買方應當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看了房以后,買方通過其它中介公司成交。
買方通過其它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它中介公司不收或少收傭金,也有可能是通過其它中介公司談下來的成交價格更低一些。如果是前一個原因,毫無疑問買方應向前一家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看房確認書》也具有約束力,買方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誠信原則因而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后一種原因,買方實際上是按新的交易條件達成的合同,其目的并不是為了少付傭金,所以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中有買賣雙方跳開中介私自買賣要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的內容)后,為了規避中介費,買賣雙方先協議終止合同,再跳開中介直接成交。
但《居間合同》不只是一個買賣合同,還包括居間合同的內容,即使買賣雙方終止了合同,也只能終止買賣合同,不能終止居間合同,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仍然應當向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三、因合同無效、終止引起的糾紛
合同無效的情況較為常見。比如:房子的產權登記為張三和李四,簽合同時只來了張三,張三可能會出具一份委托書說明他已得到李四的授權,或者只是口頭上告訴中介出售房屋已得到李四的同意。合同簽訂后,李四卻提出說他從來沒有同意過。這時買方可能已經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糾紛由此產生。
根據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出售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合同無效。很多人認為合同無效就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后果,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如果確實沒有證據證明李四同意賣房,那合同無效,張三應當賠償買方的經濟損失。
但如果張三無力賠償,買方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筆者認為要看中介公司有沒有過錯。如果中介公司有過錯,比如中介未對李四的授權進行審核,那么中介應當賠償。如果中介沒有過錯,那么中介就不必賠償。
在合同終止的情況中,造成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買賣雙方協商一致決定終止合同,再比如一方違約如逾期不付款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將合同解除。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的,仍然應當向中介方支付適當的報酬,如因一方違約造成買賣合同解除,違約方應當賠償中介方的損失即傭金的損失。
四、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況引起的糾紛
買方付了定金后發現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發現房子滲水,這些情況在第一次看房時沒有發現,買方于是提出退房,但此時房東不肯退還定金。買方能不能向中介索賠定金損失?
這類案件買方敗訴率非常高。房產中介只是居間方,居間人提供的服務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的媒介服務。中介只是根據自己的知識和房東的描述將房屋的情況告知買方,“看房”會產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后果即“認可房屋的現狀”,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質量、裝修等等,買方看了房又認為自己沒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會被法院所認可,除非有證據證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的缺陷。即使中介有意誤導,買方也很難就被中介誤導的事實進行舉證,因而會將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買方不能輕信中介或房東對房屋情況的描述,一定要自己親自查看,仔細詢問。
五、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實引起的糾紛
張某持偽造的預售合同通過中介公司與買方李某簽訂了買賣合同并收取了房款,此后張某被以詐騙罪判刑,于是李某起訴中介公司要求賠償。法院最后認定中介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并造成李某經濟損失,因此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中介公司承擔李某30%的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了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房產中介對客戶提供的有關材料應當負有審查義務,并依據合同約定或商業慣例進行調查核實。如果中介沒有盡到這些義務且造成委托人的損失,顯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中介這種審核義務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也就是說中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以及商業慣例做出審核以及進行必要的調查,如果這種審核和調查超出中介的能力范疇,那么即使造成買方損失中介也不用承擔責任。
比如某人找人假扮產權人,并持產權人的身份證和產證通過中介出售房產,也安排了看房,中介通過一般的審核和調查不可能了解產權人系假扮(比如外表酷似產權人),那么中介就不用承擔責任。近期法院在一起類似案件中判決中介公司敗訴,筆者認為有待商榷。因為合同法第425條所規定居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如果中介受到他人的欺騙而信以為真,并且憑其經驗和能力都不能分辨,那中介就不是一種“故意”的心理狀態,甚至也沒有過失,在這種情況下,中介的審核義務已經完成,不應為他人的欺騙而賠償。
六、因吃差價引起的糾紛
中介吃差價有很多做法,有“明吃”也有“暗吃”,常見的有三種:
第一種,賣方明確表示將房屋賣給中介,中介再賣給第三方。此時賣方與中介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中介即使吃差價完全合法。細分下來,實際操作中有兩種做法:
一是賣方與中介簽訂買賣合同但不辦理過戶手續,待中介找到買方后,再加價將合同轉讓給
買方,由賣方與買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二是賣方與中介簽訂買賣合同后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證。中介找到買方后,再由中介和買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
顯而易見,前一種方式中介可獲得的利潤更多一些,不過,中介在采用此方法時一定要注意與賣方要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待中介找到適當的買方時,賣方應當同意與買方另行簽訂買賣合同,此時中介系將買賣合同整體轉讓給買方而獲得差價,所以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取得債權人即賣方的同意。
第二種,賣方委托中介以不低于一定價格(如200萬元)出售,而中介售價高于委托價(如210萬元),則雙方成立委托代理銷售的關系,如果雙方對溢價部分(即10萬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該溢價部分應當歸賣方。但是,如果對溢價部分有約定,如約定溢價歸中介所有,則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溢價部分應當歸中介。
第三種,在第二種情況下,如中介按最低委托價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與自己有密切聯系的第三方簽訂買賣合同,再將房屋加價賣出獲利的,則委托人可主張溢價部分。但在實務中法官對此的認定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中介買入后并不立即賣出而是持有,或者按買入價作為合同成交價,這些都會影響到法官對案件的判斷。
七、因簽約過程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中介人員良莠不齊,一些中介業務員不按規范操作埋下許多糾紛的隱患。比如:簽了合同后不給正本而只給復印件、私收中介費、找“托”抬價、故意隱瞞房屋的信息、引誘甚至欺騙客戶交納定金、將各方交納的稅費故意算錯等等。
買賣雙方既需要中介人員提供的服務,又不能輕易相信中介的承諾特別是口頭承諾,對中介的話一定要冷靜判斷而不能全聽全信,必要時最好上網核實或者向其它專業人員如律師咨詢。
八、因混淆居間及代理行為引起的糾紛
中介從事居間服務,但也有一些時候中介只是一方的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事,此時中介所實施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委托人承擔,不能將中介實施的代理行為與居間行為混為一談。
在一起案件中,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支付的定金及房款由中介轉交賣方,此后由于雙方發生糾紛,買方起訴中介要求中介退還已收的房款,最終法院認定由于雙方均授權中介轉交房款,中介也在事實上將房款轉交給賣方,因此要求中介返還房款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故而駁回了買方的請求。
篇2:房地產集團公司項目中介管理制度
房地產集團公司項目中介管理制度
1.目的:為規范集團項目儲備運作和管理,為集團戰略發展提供項目儲備的支撐,拓寬項目信息獲取渠道,規范總部及各公司項目拓展部門與項目中介溝通過程中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2.1適用范圍:總部發展中心及各項目公司項目拓展部門
2.2發布范圍:總部發展中心及各項目公司項目拓展部門
3.名詞解釋:項目儲備包括土地儲備和在建房地產項目儲備。
3.1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能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的個人或單位。
3.3項目所有方是指土地使用權人、房地產在建項目中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形成的共同體。
3.4項目拓展部門是指總部發展中心項目拓展部及各項目公司負責項目拓展的部門或項目公司下屬項目部負責項目拓展的工作人員。
3.5項目責任人是指獲取中介項目信息的第一人、拓展項目小組的牽頭人。
3.6項目備案是指各項目公司拓展項目達到備案標準后,向總部發展中心進行項目信息、項目資料及項目初步分析報告的備案,并留存項目資料。
4.職責:
4.1總部發展中心:
4.1.1負責督促各項目公司項目拓展部門對拓展項目及項目中介信息進行備案;
4.1.2審定中介服務協議的內容;
4.1.3負責已簽訂中介服務協議的備案工作。
4.2項目公司主管領導/發展中心拓展部經理:
4.2.1負責督促拓展部門項目責任人及時進行項目備案;
4.2.2協助拓展部門項目責任人進行項目的溝通和談判。
4.2項目公司拓展部門項目責任人/發展中心拓展項目責任人:
4.2.1負責厘清項目關系,認定所拓展項目的中介;
4.2.2負責向總部發展中心及時進行項目備案及中介信息的備案;
4.2.3及時通報項目中介變更或變動的信息;
4.2.4負責解釋與項目中介有關的信息和情況;
4.2.5依制度中的中介服務協議范本,草擬中介服務協議書。
5.作業內容:
5.1項目中介的分類:
5.1.1一類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能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的,且對拓展項目合作能夠起關鍵性作用(能根據我方要求,對項目進行全程溝通)的個人或單位。
5.1.2二類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能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之間進行協調和溝通,且對拓展項目合作能夠起輔助性作用的個人或單位。
5.1.3三類項目中介是指擁有房地產項目信息資源,但不具備溝通和協調能力及資源的個人或單位。
5.2項目中介的認定:
5.2.1可提供土地或在建房地產項目信息,并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相關法律文件,達到總部發展中心項目備案標準的,即可認定其為該項目的中介;
5.2.2不能提供項目所有方信息并進行切實溝通和協調的,不能認定其為該項目的中介;
5.2.3提供項目信息不完整或有明顯不真實的不能認定其為該項目的中介;
5.2.4項目中介以項目為單位,就同一項目而言,項目中介只有一個;中介為多人或多級時,視為一個中介團體;
5.2.5拓展項目在總部發展中心進行項目備案時,信息來源屬項目中介的,須同時對該項目中介備案,項目中介信息由該拓展項目實際負責人負責核實并解釋。
5.2.6項目責任人要保留項目中介在項目談判過程中起到中介服務作用的憑證,要在談判大綱、談判紀要等談判過程記錄文件中體現,作為最終確定該項目中介認定結果的重要依據。
5.2.7若同一項目出現多個中介時,可視如下不同情況進行選擇:
5.2.7.1同一項目拓展部門內,若針對同一項目出現多個中介,且多個中介互無關系時,選擇能夠提供較詳盡資料和信息的,溝通和協調能力強的;
5.2.7.2同一項目拓展部門內,若針對同一項目出現多個中介,且多個中介同屬一個服務機構時,視其為一個中介團體;
5.2.7.3不同項目拓展部門間,針對同一項目出現不同多個中介,以項目備案時間先后為準,確定項目歸屬及項目中介,或以上級領導意見確定為準。5.3項目備案標準:
5.3.1項目簡介清楚明確,應包含如下內容:項目座落、四至范圍、占地面積、規劃建筑面積、規劃容積率、各類建設產品及其規劃面積、地塊現狀、項目所有方的基本情況及意向轉讓價格。
5.3.2項目法律文件,應有以下法律文件中的一個或多個:立項批復、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出讓合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用地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
5.3.3項目中介信息的備案內容包括聯系人姓名、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
5.4項目中介接洽
過程的工作原則:
5.4.1尊重第三方及其工作成果,承認項目中介方的信息提供、溝通協調的服務功能和作用;
5.4.2注重接洽工作時的個人儀表,樹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詳細內容參見《員工手冊》及《拓展項目談判管理制度》;
5.4.3在我方與項目所有方進行溝通前,要求項目中介提供公開的項目資料,原則上項目拓展工作人員不應以任何名義簽訂保密協議。若確有必要簽訂保密協議的,須經集團領導同意并授權執行人,方可執行;
5.5.項目拓展人員不應向中介方承諾給付中介費用的額度;中介費用額度的最終審定權歸集于集團副總級別以上人員;
5.5.1與項目中介接洽過程中,要注意保守公司機密,不得泄露公司機密。中介服務報酬及費用:中介服務報酬的給付以項目中介提供中介服務,使我方與項目所有方的合作達成,且合作協議正式生效為前提;
5.5.2若項目成交總額款項是分期給付的,則相應的,項目中介服務報酬也同比例分期給付;
5.5.3三類項目中介的信息服務報酬付費區間為:1--10萬元人民幣;二類項目中介的中介服務報酬按市場標準以項目成交合同額的1-3‰(含稅)累時比例額度給付,該中介服務報酬須中介費出具正規發票;
5.5.4項目中介付費標準項目成交總價10億元以上8-10億元5-8億元2-5億元5.5.5付費標準0.10%0.15%0.20%0.25%2億元以下0.30%一類項目中介的中介服務報酬參照二類項目中介的付費標準,上浮30-50%,或視項目具體情況,由雙方協商另行商定,經集團領導批準后確定;
5.5.6中介服務報酬額度中已包含項目中介應繳納的各項稅費,我方不負責代繳任何稅費;
5.5.7無論項目合作達成與否,項目中介在服務期間內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我方不予負擔;
5.5.8若項目中介方發生如下情形,視情節輕重,予以核減中介費給付額:5.5.8.1在合作過程中溝通協調不利的;
5.5.8.2在合作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情節的;
5.5.8.3在合作過程中發現有意向我方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
5.5.8.4在合作過程中泄露我方公司機密的。
5.6從項目中介渠道獲取項目信息的操作流程:前期接洽中介認定獲取項目信息資料及法律文件項目中介完成初步分析報告初步可行獲取詳細資料項目中介中介備案項目備案溝通協調與項目所有方接觸、溝通、談判項目中介簽訂合作協議簽訂中介服務協議
5.7中介服務協議:
5.7.1中介服務協議的簽訂以我方與項目所有方簽訂合作協議為前提;
5.7.2中介服務協議的簽訂須經由集團審批方生效,任何以個人名義簽訂的中介服務協議均屬無效。
5.7.3中介服務協議內容參照本制度附件之中介服務協議范本執行;
6.獎懲條例:
6.1對于引薦項目中介并達成項目協議的公司拓展人員的獎勵辦法,相關內容詳見《土地儲備獎勵制度》;
6.2與中介接洽過程中不得接受他方人員的賄賂或回扣,否則將按公司相關制度給予懲處;
6.3無
7.與中介接洽過程中泄露公司機密的,按公司相關制度給予懲處。
8.注意事項:8.1附件:中介服務協議(試行草案)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房地產中介篇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指按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包括:房地產評估、房地產咨詢和房地產經紀等機構。
【從業人員】 是指報告期末,在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等領域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人員。
【執業資格人員】 是指報告期末,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的人員。
【從業資格人員】 是指報告期末,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的人員。
【業務量】 是指報告期內,專營或兼營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等業務所涉及的估價額、交易額等。
二、房地產咨詢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價格評估總收入】是指房地產專業估價機構從事土地、房產價格等評估業務所得的評估費收入。
【評估標底物總價值】是指房地產專業估價機構從事土地、房產價格評估的各類標底物的價值合計。具體包括土地、居住房地產、商業房地產、工業房地產、其他用途房地產等。
【利潤】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利潤。
四、房地產經紀
【房地產經紀】 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的經營活動。
【經紀總收入】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從事經紀業務活動所得的中介服務費收入。
【新建房經紀收入】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為開發商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進行策劃、包裝、銷售、招租等經紀業務,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總計。
【存量房經紀收入】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存量房銷售、招租等經紀業務,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中介服務費總計。
【代理交易總面積】 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代理各類房屋交易的面積合計。
【新建房代理銷售面積】 是指各類新建房代理銷售面積的合計,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銷售面積。
【新建房代理租賃面積】 是指各類新建房代理租賃面積的合計,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租賃面積。
【存量房代理銷售面積】 是指各類存量房代理銷售面積的合計,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銷售面積。
【存量房代理租賃面積】 是指各類存量房代理租賃面積的合計,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租賃面積。
【其他代理交易面積】 是指除以上四項代理交易面積以外的其他房地產代理交易面積,包括贈與和繼承等的成交面積。
【代理銷售成交合同金額】 是指房地產中介機構對商品房及以外的所有房產進行代理銷售并簽銷售合同的成交金額。
【新建房代理銷售成交合同金額】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為開發商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進行代理銷售,并簽訂銷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銷售成交金額。
【存量房代理銷售成交合同金額】 是指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存量房市場代理銷售,并簽訂銷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額,包括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及其他房屋的銷售成交金額。
五、住房置業擔保
1.單位基本情況
【成立時間】 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核準設立或當地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成立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日期。
【單位人數】 是指統計期末,在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它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再就業的離退休人員、在企業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方人員、兼職人員、借用的外單位人員和第二職業者。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
【單位登記注冊類型代碼】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所屬類型的代碼,如國有企業代碼為11,代碼:( )填11。
2.注冊資本金
【注冊資本金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總額,包括實物資本和貨幣資本。
【政府預算資助】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中,來源于政府財政預算資金投入的部分。
【資產劃撥】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中,來源于政府或政府部門以實物資產投入的部分。
【企業入股】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中,來源于企業以資金或實物資產投入的部分。
【其他】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注冊資本金中,來源于除政府預算資助、資產劃撥和企業入股以外的其他資金或實物資產投入的部分。
3.經營情況
【本期擔保戶數】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服務的戶數。
【累計擔保戶數】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提供擔保服務的累計戶數。
【本期擔保面積】 是指統計期內,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所購住房的面積總和。
【累計擔保面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貸款所購住房的總面積。
【本期擔保金額】 是指統計期內,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住房貸款金額。
【累計擔保金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住房貸款金額的累計值。
【擔保余額】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由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住房貸款余額。
4.擔保業務構成
【住房置業擔?!?是指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滿足貸款人要求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為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而與貸款人簽訂保證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行為。
【公積金貸款】 是指統計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擔保余額中,為公積金貸款提供擔保所占的比例。
【商業貸款】 是指統計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擔保余額中,為商業貸款提供擔保所占的比例。
【組合貸款】 是指統計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擔保余額中,為組合貸款提供擔保所占的比例。
5.收費標準
【10萬元貸款擔保收費標準】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為10萬元貸款提供不同年限擔保業務時,所收取的擔保服務費金額。
6.收入狀況
【本期總收入】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全部收入。
【累計總收入】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的累計全部收入。
【本期擔保收入】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
【累計擔保收入】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 期末,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累計收入。
【本期其他收入】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事其他中介業務的收入。
【累計其他收入】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從事其他中介業務所獲得的累計收入。
7.擔保保證金
【擔保保證金】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按其提供擔保的借款人借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從其資產中提留并存入貸款銀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作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資金。
【提取比例】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以擔保余額為基數提取擔保保證金的比例。
8.風險基金
【風險基金】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按其擔保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其清算時對其所擔保債務的清償基金。
【提取比例】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本期擔保收入中提取風險基金的比例。
【本期使用金額】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風險基金中支出的金額。
【累計使用金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累計從風險基金中支出的金額。
9.承擔連帶責任情況
【承擔連帶責任】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按規定或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本期承擔連帶責任戶數】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對其擔保的住房貸款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戶數。
【累計承擔連帶責任戶數】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對其擔保的住房貸款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累計戶數。
【本期承擔連帶責任金額】 是指統計期內,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對其保的住房貸款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金額。
【累計承擔連帶責任金額】 是指住房置業擔保機構從成立到統計期末,對其擔保的住房貸款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累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