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簡(快)餐主體建筑規劃與選址要求
開店要求
城市及商圈選擇標準
目標區域及要求:經濟發達區域和發展迅速區域
城市商圈選擇及要求:商業區、商住區、寫字樓區、交通樞紐、經濟開發區
商圈內位置的要求:臨街(大路口最佳)/得來速店(含車道)要求場地開闊、進出方便
合作方式
租賃期:15年或以上(特殊地點可另商)
免租期:商議
經營方式:自營為主
租金要求:按商圈回報商議
經營面積與樓層要求:傳統室內店400平米左右/特色店要求占地1200平米左右
主體建筑要求:樓板承重:部分區域500公斤/平米,大部區域350公斤/平米
給排水/排油/排污/煙道:要求提供或有位置建設
供配電負荷:250千伏安
硬件設施要求:提供室外安裝空調和排煙機位置
物業形狀要求:盡量方正或整齊,臨街有大窗
內裝修要求:□毛坯□粗裝□精裝□其它要求:自裝修
層高和柱距層高:單層層高不小于3.5米(極特殊可商議)柱距:6米以上為好(極特殊可商議)
交通及停車要求
交通方便,有停車位(專用最佳,公用也可)
其它需特別說明的要求
室外和建筑物外墻可設置店標和指示標(大型建筑物內可設多個指示標)
篇2: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1991年)
建規〔1991〕583號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與城市規劃密切結合,科學合理,提高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編制、審批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選址和布局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了解建設項目建議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時,對擬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要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階段的選址工作,對確定安排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從城市規劃方面提出選址意見書。設計任務書報請批準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主要是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與建設規模,供水與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運輸方式與運輸量,以及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的主要依據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通訊、能源、市政、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于城市環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劃的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具體規劃要求。
第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建設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實行分級規劃管理。
縣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地級、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和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對符合手續的項目,各級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規定的審批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不得無故拖延。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2011年)
浙江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20**)
浙建規〔20**〕31號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需要進行規劃選址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批準、核準或者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批準、核準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其他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四條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工作應當符合城鄉規劃,遵循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對建設項目選址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選址意見書實行分級核發制度。
下列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ㄒ唬﹪鴦赵杭捌溆嘘P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
?。ǘ┦≌_定的重大建設項目(詳見附件);
?。ㄈ┛缭O區市的建設項目;
?。ㄋ模﹪壹夛L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纜車、索道,公路,大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游樂設施,賓館酒店,設置風景名勝區徽志的標志性建筑等)、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包含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內必須異地遷移保護的歷史建筑的建設項目。
其它由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和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本條第二、三款規定以外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下放權限給計劃單列市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建設項目,由計劃單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但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除外。
第八條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逐級提出審查意見。
第九條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ㄔO單位、項目性質、建設規模、選址意向等內容的選址申請書;
?。ǘ┙ㄔO項目需要批準、核準的證明文件;
?。ㄈ┙ㄔO項目依據的城鄉規劃的相關圖件(包含建設項目在總體規劃上的位置圖、建設項目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專項規劃上的位置圖、標明擬選址位置的地形圖及擬建方案);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對城鄉空間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選址論證報告。建設項目選址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編制。編制選址論證報告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技術規定。
第十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選址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論證。專家論證意見作為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參考。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可以委托設區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選址論證報告的專家論證工作。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選址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核發選址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許可內容在政府門戶網站和建設項目現場等場所向社會公布。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可以委托建設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現場進行公告、公布。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選址審查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應當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選址意見書后一年內未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文件,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申請延續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續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獲批準的,選址意見書失效。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墩憬〗ㄔO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試行)》(浙建法〔20**〕71號)同時廢止。
附件:由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省級重大建設項目
由省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的省級重大建設項目
一、水利
需要省政府協調的省管河流、涉及跨設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
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10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庫、百年一
遇及以上海塘、300公頃及以上的灘涂圍墾項目。二、能源
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電源項目、220kv及以上輸變電項目。
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接受、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輸油輸氣管網及接受存儲設施。
三、交通運輸
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鐵路、公路、內河航道上500噸級及以上碼頭和通航建構筑物項目、1萬噸級及以上海運港口碼頭、機場新建飛行區。
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跨大江大河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
四、制造業
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煉油、化工、紙漿項目和有冶煉的鋼鐵項目。
五、城市市政公用
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軌道交通、供水、污水處理、橋梁和隧道項目。
省級有關部門批準、核準的垃圾焚燒、垃圾填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項目。
六、其他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中心遷建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