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學校管制刀具管理辦法
一、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說的嚴重不良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由于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于攜帶管制刀具,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沖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為實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下面一起看一個真實的案例:學生陳某,出于好奇,在地攤上買了一把彈簧刀。一天,他與同學小于一起去學校,途中二人因口角而扭打,身單力薄的陳某爭不過身高馬大的小于,情急之下,抽出彈簧刀向小于扎去。小于頓時血流如注,躺倒在地。陳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送入少年犯管教所服刑。
有的學生也許會說,現在出門帶把刀,只是為了防身,難道這也犯法嗎?實際上,不少未成年人隨身攜帶刀具可能是出于防衛的需要,認為身上有武器就顯得有身份,沒有人敢欺負自己。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他不能保證不使用這把刀,更不能保證他的刀不被別人甚至壞人搶走,成為傷人的兇器。青少年思想比較簡單,遇事容易沖動、偏激。在校內外同學之間發生一些磨擦或矛盾都是難免的,一旦不能控制自己,就會釀成無法預計的后果,既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和家人。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根據公安部門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不僅僅是未成年人,即便是成年人隨身攜帶屬于管制范圍的刀具,也同樣是不合法的。同時,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于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后果,也要給予治安處罰。青少年應該做一名明智的守法者,認清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保證自己及他人的健康成長。
二、學校管制刀具管理規定
有關刀具的管制問題,國家公安部有明確規定,但未引起個別人的重視,在學校學生中還有個別人私存、攜帶和使用管制刀具現象。為進一步維護校園治安秩序,使大家吸取這一血的教訓,引以為戒,特通告如下:
(一)管制刀具的種類: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棍棒等。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規定
根據20**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各部門要對廣大師生員工認真進行法制教育,大力宣傳國家、公安部以及學校有關刀具管制的規定。在搞好教育的基礎上分工專人負責收繳管制刀具,工作要落實到人,收繳要徹底,不留“死角”,堵塞漏洞;若因教育不落實,工作不力,還有私存管制刀具者,一旦發現或發生問題,除追究當事者的責任外,也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四)廣大師生員工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嚴禁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各種管制刀具;凡保存的管制刀具,應立即主動上繳,以保障學校安全;若隱之不繳者,一經發現,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由各部門負責每學期兩次收繳,統一交到校保衛處。
保衛處
20**年**月
篇2:技校管制刀具管理辦法
技術學校管制刀具管理辦法
一、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
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如果屢教不改,就構成《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說的嚴重不良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于:一是由于玩耍而傷及自己或他人,構成犯罪。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由于攜帶管制刀具,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生沖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為實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下面一起看一個真實的案例:學生陳某,出于好奇,在地攤上買了一把彈簧刀。一天,他與同學小于一起去學校,途中二人因口角而扭打,身單力薄的陳某爭不過身高馬大的小于,情急之下,抽出彈簧刀向小于扎去。小于頓時血流如注,躺倒在地。陳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送入少年犯管教所服刑。
有的學生也許會說,現在出門帶把刀,只是為了防身,難道這也犯法嗎?實際上,不少未成年人隨身攜帶刀具可能是出于防衛的需要,認為身上有武器就顯得有身份,沒有人敢欺負自己。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因為他不能保證不使用這把刀,更不能保證他的刀不被別人甚至壞人搶走,成為傷人的兇器。青少年思想比較簡單,遇事容易沖動、偏激。在校內外同學之間發生一些磨擦或矛盾都是難免的,一旦不能控制自己,就會釀成無法預計的后果,既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和家人。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根據公安部門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不僅僅是未成年人,即便是成年人隨身攜帶屬于管制范圍的刀具,也同樣是不合法的。同時,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于非法攜帶管制刀具的人,即使其未造成任何后果,也要給予治安處罰。青少年應該做一名明智的守法者,認清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保證自己及他人的健康成長。
二、學校管制刀具管理規定
有關刀具的管制問題,國家公安部有明確規定,但未引起個別人的重視,在學校學生中還有個別人私存、攜帶和使用管制刀具現象。為進一步維護校園治安秩序,使大家吸取這一血的教訓,引以為戒,特通告如下:
(一)管制刀具的種類:
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棍棒等。
(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規定
根據20**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各部門要對廣大師生員工認真進行法制教育,大力宣傳國家、公安部以及學校有關刀具管制的規定。在搞好教育的基礎上分工專人負責收繳管制刀具,工作要落實到人,收繳要徹底,不留“死角”,堵塞漏洞;若因教育不落實,工作不力,還有私存管制刀具者,一旦發現或發生問題,除追究當事者的責任外,也要追究領導的責任。
(四)廣大師生員工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嚴禁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各種管制刀具;凡保存的管制刀具,應立即主動上繳,以保障學校安全;若隱之不繳者,一經發現,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由各部門負責每學期兩次收繳,統一交到校保衛處。
保衛處
20**年**月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