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公物,原則上一律不借給私人和外單位。特殊情況,固定資產(工具除外)須經主管校長批準,低值易耗品須經主管總務主任批準,方可借用。其他人員無權自行外借或借與私人。
2、外單位借物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注明歸還日期,并由總務主任簽注意見,財管員保存借據并負責按期催還,過期不還者,由總務主任負責催還。
3、本校各處室或個人因公向學校借用物品、固定資產須經總務主任批準,低耗品須經財管員同意,物品只借給正式教職工,其他人員因公借物,須由正式教職工代辦借還手續。
4、辦理借物手續時,雙方應檢查物品新舊完整狀況,并有書面記載;歸還時如有損壞,應按賠償制度執行;發現原物更換,以舊抵新,以次抵好,要追還原物,追不回原物的,或照價賠償,或以更換物加合理賠償。
5、要設置《借物登記簿》
(1)要求分戶立卡,一戶一頁,戶頭寫正式教職工姓名或部門姓名,戶頭排列要規律有序,登記簿首頁要有目錄。
(2)一人以上共用物品,可記入有關部門戶頭卡內,由主要借用人或部門負責人簽領,離開該部門工作人員和部門撤銷,要及時辦理物品歸還手續。
6、借物登記要求,借物者要認真填寫,字跡工整、清楚;除外單位介紹信借物外,不得使用借條借物。
7、教職工或部門所借之物,不得再轉借給他人,否則造成公物損壞和流失,由原借人負責。
8、專職托管部門,如:圖書館、各儀器室、專用教室等,其托管物品記入托管賬卡表內,參照上述規定,制定借物制度,并經主管校長批準實施。
9、凡公物出校,必須事先履行借物手續,否則,傳達室人員有權過問,并及時交主管部門處理。
10、工作調動、退休、離休、退職人員必須先歸還公物,方辦理其他離校手續。
篇2:某中學學校借物制度
> 中學學校借物制度1、單位公物,原則上一律不借給私人和外單位。特殊情況,固定資產(工具除外)須經主管校長批準,低值易耗品須經主管總務主任批準,方可借用。其他人員無權自行外借或借與私人。
2、外單位借物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注明歸還日期,并由總務主任簽注意見,財管員保存借據并負責按期催還,過期不還者,由總務主任負責催還。
3、本校各處室或個人因公向學校借用物品、固定資產須經總務主任批準,低耗品須經財管員同意,物品只借給正式教職工,其他人員因公借物,須由正式教職工代辦借還手續。
4、辦理借物手續時,雙方應檢查物品新舊完整狀況,并有書面記載;歸還時如有損壞,應按賠償制度執行;發現原物更換,以舊抵新,以次抵好,要追還原物,追不回原物的,或照價賠償,或以更換物加合理賠償。
5、要設置《借物登記簿》
(1)要求分戶立卡,一戶一頁,戶頭寫正式教職工姓名或部門姓名,戶頭排列要規律有序,登記簿首頁要有目錄。
(2)一人以上共用物品,可記入有關部門戶頭卡內,由主要借用人或部門負責人簽領,離開該部門工作人員和部門撤銷,要及時辦理物品歸還手續。
6、借物登記要求,借物者要認真填寫,字跡工整、清楚;除外單位介紹信借物外,不得使用借條借物。
7、教職工或部門所借之物,不得再轉借給他人,否則造成公物損壞和流失,由原借人負責。
8、專職托管部門,如:圖書館、各儀器室、專用教室等,其托管物品記入托管賬卡表內,參照上述規定,制定借物制度,并經主管校長批準實施。
9、凡公物出校,必須事先履行借物手續,否則,傳達室人員有權過問,并及時交主管部門處理。
10、工作調動、退休、離休、退職人員必須先歸還公物,方辦理其他離校手續。
篇3:民辦中學物品領用、借物制度
波揚民辦中學物品領用、借物制度
1、個人或部門領用低值易耗性物品時,必需寫明用途、簽名以便統計。
2、耐久性物品每人分戶立卡,領用時由領用人在分戶卡上簽章,歸還所領物品時,應在分戶卡上及時注銷,調離時,保管員應按卡收回未經注銷的全部物品,不能收回時,須經主管負責人簽名同意。
3、領用的物品,發生遺失或損壞時應及時報告總務主任,經總務主任了解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貴重物品應報請校長處理。
4、個人借用物品需填寫借用單,按規定辦理手續。
5、貴重物品原則不出借,特殊情況經校長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