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明確違規事項和處罰辦法,令職員清晰知道公司態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責任:成昌板材行政部負責該項條例的制定、修正、補充、解釋和執行。
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內容:
1、按公司垂直功能層層負責制執行公司規章制度。
2、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由所在部門經理處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3、凡違反公司安全保密制度,按安全保密管理制度處罰。
4、凡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從而造成后果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5、以下行為均屬于違紀行為:
A、私自銷售他家貨品;
B、私自介紹或帶公司客戶、分銷商到同行廠家看貨或購買;
C、錯收款、錯發貨造成公司損失的;
D、收受賄賂、傭金;
E、對合作方違反合同條款情況隱瞞不報;
F、未經負責人同意或上級領導允許,越權私自承諾客戶或合作方,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客戶或合作方有粗魯、言語骯臟,造成不良后果的;
H、合作態度差,工作上不與同事配合的;
6、違紀行為可處以警告或記過處分,嚴重違紀行為可處以記過處分、記大過處分或開除。
7、連續三次警告處分自動升級為記過處分,連續兩次記過處分自動升級為記大過處分,連續兩次記大過處分可做辭退處理;
8、警告處分的檔案由本部門保管,一個月后,本部門經理有權視違紀者改過表現決定是否撤消。記過處分的檔案上交行政人事部保管,半年后,本部門經理有權視違紀者改過表現向行政人事部申請將記過處分降級為警告處分。記大過處分檔案上交行政人事部保管,在12個月內不得撤消。
9、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員工不得參與本年度獎金的評定。
10、對處罰有異議,可按有關規定進行申訴。
篇2:某廠職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和行政處理條例
廠職工違規違紀行為處罰和行政處理條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使國有資產和職工人身安全受危害或損失的,尚不足以刑事、治安處罰的,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50-200元;情節較重的,給予調離原崗位、降職使用,經濟處罰200-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處罰500-10000元。觸犯刑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法移交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尋釁滋事,無理取鬧,不服從上級指示、命令,干擾他人工作、生活秩序;
2、盜竊企業或他人財物;
3、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4、侮辱他人,打架斗毆、賭博;
5、傳播、觀看淫穢錄像、書畫;
6、調戲、侮辱婦女等流氓行為;
7、隱慝、毀壞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
8、造謠惑眾,煽動他人故意違反廠規廠紀、法律法規;
9、張貼*標語,散發*傳單或參與*活動;
10、擅自在計算機上安裝游戲軟件或上網訪問與工作無關的網址、網頁;
11、現場值班人員發現可疑的人或事,不制止、不報告,
12、違反財物安全管理制度,對責任范圍內經管的財物不按規定落實防盜措施;
13、違反重點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規定;
14、違反用電,明火作業及易燃易爆、劇毒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規定,
15、故意損壞,擅自移動路牌、路標等公共設施;
16、攀折廠區內花木、樹木,破壞草坪、綠化;
17、違反內部治安管理標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未經登記批準;
18、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標準、消防安全管理標準的其它違章行為;
19、騎自行車進出廠區大門,不下車推行;
20、機動車、非機動車、人員強闖門崗逃避檢查的;
21、在廠區內不按m.airporthotelslisboa.com指定地點,停放自行車;
22、職工私自帶無關人員進入生產區域或攜帶寵物進入廠區;
23、出入廠區不服從門衛、巡邏人員管理;
24、基層治安秩序混亂且管理不力,致使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發生或職工有違法犯罪等問題;
25、發生刑事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隱瞞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弄虛作假;
26、為犯罪分子窩贓或銷贓,隱匿包庇犯罪分子,知情不報或作偽證;
27、違反保密法規,對秘密級以上的文件、圖紙、資料等保管不嚴,發生丟失、被盜或口頭泄密;
28、拒絕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活動,情節輕微的。
29、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篇3:學生公寓違紀處罰條例細則(2)
> 大學學生公寓違紀處罰條例細則(二)凡違紀者,除在宿舍文明狀況等評定中給予相應的降級外,還將按以下細則執行:
(一)不服從統一安排,私自調換宿舍或床鋪者,令其搬回原處,并給予通報批評。
(二)在宿舍內打麻將者,沒收麻將并給嚴重警告處分;有賭博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沒收賭具、賭資。
(三)非規定時間在宿舍內打撲克、下棋者,沒收其用品并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四)宿舍內自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五)在宿舍內私拉電線,接燈、接插座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六)存放或使用電爐子、電熱器、電熱杯、電褥子、電熨斗等電器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七)在公寓區內打架、斗毆者,按《學生手冊》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理。
(八)在宿舍內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者,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九)平時在宿舍內聚餐喝酒者,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隨地小便,將垃圾放在樓道或其他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仍果皮、雜物,亂倒臟水者,將給予通報批評。
(十一)未經批準,在公寓內從事盈利為目的的營銷活動(如:宣傳、散發、張貼廣告、啟事者,代理、招攬生意者,上門推銷、擺攤設點、銷售貨物、從事傳銷活動等)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在公寓樓內焚燒垃圾、物品者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者,從重處罰。
(十三)刻畫、涂抹、粘貼、弄臟室內外墻壁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交納維修金。
(十四)在公寓內燃放鞭炮、朝樓下投擲物品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追究責任。
(十五)自行車入樓、不按規定排放者,給予通報批評。
(十六)破壞水電設施或公共物品者,除加倍賠償外,按《學生手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酌情給予紀律處分破壞消防器材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十七)擅自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因移動、挪用、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八)未經公寓中心允許私換門鎖者,給予通報批評。
(十九)晚歸者,必須出示學生證,說明原因登記后方可進入公寓,給予通報批評;爬門跳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無故晚歸或擅自通宵不歸,經勸阻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十)未經公寓中心允許,私自留宿外來人員,將給予通報批評;
(二十一)在異性宿舍過夜或留宿異性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本宿舍人留宿異性不制止不反對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十二)假期無住宿證者,每天按實際住宿標準的3-5倍繳住宿費,情節嚴重者,不予安排住宿并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二十三)未經允許,私入女生宿舍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加重處分。
(二十四)不服從公寓管理人員管理,尋釁滋事、無理取鬧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五)凡有盜竊和詐騙行為者,酌情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嚴重者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十六)在宿舍內觀看、傳播*、淫穢書刊或音像制品者,除給予以沒收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十七)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八)已被學校安排住宿,未經批準擅自在校內外租房、借住居住,經教育批評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十九)對嚴重或屢次違反宿舍管理條例者,除按規定處罰外,并令其搬出學生公寓住招待所,按規定收費,待其認識錯誤、愿意改正后,經學生處批準,方可回宿舍住宿。
(三十)對于不負責任的舍長和值日生,酌情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三十一)其他違紀和不文明行為根據學生手冊及國家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