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證明
**銀行:
茲有貴行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壹張,票號:**,出票日:**,出票人:** 票面金額:**,收款人:**,收款人開戶行:** , 到期日:**.我單位是第*手背書人,由于我公司財務人員失誤,騎縫章處蓋的不夠清楚。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正確的印章為:(把騎縫處該蓋的章蓋清楚一點)
落款:* **公司(公章法人章)
2024年 月 日
篇2:銀行承兌貼現利率計算方案
承兌貼息利率計算方式
貼現利息是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同意給予現款,但銀行要根據貼現率和承兌
匯票的剩余天數,計算并從匯票金額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項,這部分被從承兌匯票金額中扣收的金額就是貼現利息。
實付貼現金額是指匯票金額(即貼現金額)減去應付貼現利息后的凈額,即匯票持有人辦理貼現后實際得到的款項金額。
按照規定,貼現利息應根據貼現金額、貼現天數(自銀行向貼現單位支付貼現票款日起至匯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數)和貼現率計算求得。
票據貼現利息的計算分兩種情況:
1)不帶息票據貼現
貼現利息=票據面值*貼現率*貼現期
2)帶息票據的貼現
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貼現率*貼現天數/360
貼現天數=貼現日到票據到期日實際天數-1
貼現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為:
貼現利息=貼現金額×貼現天數×日貼現率
日貼現率=月貼現率÷30
實際付款金額=票面金額-貼現利息
舉例:匯票金額100000元,到期日20**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銀行申請貼現,銀行年貼現利率3.6%,則貼現利息=100000
*90
*3.6%/360=900元,銀行在貼現當日付給持票人99100元,扣除的900元就是貼現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時一年一般按360天計算,故要除以360)
貼現利率一般要比貸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貼現的辦理手續比貸款簡單,能滿足企業資金急需時的融資要求,匯票也具有較高的流通性,銀行也比較愿意辦理貼現業務。計算天數如下:
一公司于20**年1月15日拿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申請貼現
面值1000000貼現率2.62%,簽發于20**年的5月30日,到期日為20**年3月29日,貼現息如何計算?
貼現天數,為從貼現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數,算頭不算尾,算尾不算頭的,如果是異地的話要再加3天,碰上休假要順延.
16(16-31日)+30(9月)+29(1-29日)=75天
也可17(15-31日)+30(9月)+28(1-28日)=75天
貼現息=75*1000000
*(2.62%/360)=5458.33
〔例〕20**年3月23日,企業銷售商品收到一張面值為10000元,票面利率為6%,期限為6個月的商業匯票。5月2日,企業將上述票據到銀行貼現,銀行貼現率為8%。假定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則票據貼現利息計算如下:
票據到期值=10
000
*(1+6%
/2)=10
300(元)
該應收票據到期日為9月23日,其貼現天數應為144天(30
+30
+31
+31+23-1)
票據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貼現率*貼現天數/360=103
00
8%
144/360=329.60(元)
利率是各行按照國家票據掛牌價上下浮動制定,例如:1.88%是年利率,換算成日利率為:1.88%/360=0.0000522
篇3: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管理辦法
附件3
鄰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管理,規范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操作程序,控制票據融資風險,促進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結合鄰水縣農村信用社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是指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為了獲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的票據行為,是農村信用社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應納入信貸總量,并在存貸比例內考核。
本辦法所稱貼現僅指銀行承兌匯票貼現。
第三條
農村信用社開展貼現業務應當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二章貼現基本條件
第四條
貼現申請人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
(三)持票人資信狀況良好;
(四)持有尚未到期且符合法定要式、要式完整的銀行承兌匯票;
(五)持票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或勞務交易關系,能提供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和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復印件;
(六)持有有效的貸款卡和機構信用代碼證;
(七)農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據不得辦理貼現業務:
(一)法定要素不齊全;
(二)背書不連續;
(三)內容有涂改,有關簽章不符合要求;
(四)注有“不得轉讓”、“質押”(已解押的除外)字樣;
(五)匯票金額、期限等不符合規定;
(六)處于公示催告期間的票據;
(七)對匯票取得合法性有疑問的;
(八)承兌附有條件的;
(九)法律法規等規定不得辦理貼現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期限、金額和利率
第六條
貼現的期限從匯票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承兌行在異地的,貼現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天的劃款日期(遇法定節假日則加上法定節假日)。
第七條
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利息計算。
第八條
貼現利率應在考慮農村信用社的資金成本、風險因素、市場價格等因素后與客戶協商確定。
第四章部門分工
第九條
辦理貼現業務的公司業務部、小貸業務部(以下簡稱客戶部門)是貼現業務的受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受理客戶貼現申請,確定貼現申請人是否已在農村信用社開立存款賬戶;
(二)初審匯票的基本要素、背書及簽章和鑒定票據真偽;
(三)查詢票據是否在公示催告期間;
(四)審查貼現申請人的資格和匯票的交易背景;
(五)根據有權審批人意見,與貼現申請人簽訂相關合同;
(六)匯票到期前向營業部提示收款,匯票逾期后追索;
(七)建立并管理貼現臺賬、貼現業務檔案;
(八)保管應由客戶部門保管的憑證。
第十條
會計清算中心是貼現業務的審核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經辦匯票查詢查復事項;
(二)匯票遭承兌行拒付退票后及時提告客戶部門。
第十一條
信貸管理部是貼現業務的審查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貼現資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合規性;
(二)審查貼現申請人是否具備貼現基本條件;
(三)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第十二條
聯社營業部是貼現業務的操作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辦理貼現的會計核算手續;
(二)按照會出基本制度將票據入庫保管;
(三)保管應由會計部門保管的憑證;
(四)匯票到期辦理委托收款
第十三條
資金業務部是識票的操作部門。審查票面要素、背書及簽章,鑒定匯票的真偽;
第十四條
合規風險部是貼現業務風險防控部門,主要職責:的:
(一)提升風險識別能力,持續開展風險提示。
(二)對尚未收回的款項行使追索權。
第五章操作程序
第十五條
受理與初審
客戶部門在收到貼現申請人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書》后,對持票人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貼現申請人資格是否合法;
(二)票面基本要素、背書是否連續;
(三)票據的取得過程:即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間是否具有真實、合法的商品或勞務交易關系。商品購銷合同或其他能夠證實商品或勞務交易關系真實性的書面證明、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是否真實。銀行承兌匯票與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或普通發票的日期、金額等要素是否相互對應,是否具有邏輯關系;
(四)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第十六條
收執和移交
客戶部門受理與初審無誤后,對貼現申請人提供的票據收妥,并填寫清單或收執,將票據和清單或收執等有關材料交會計清算中心。
第十七條
票據查詢和審驗。會計清算中心接到客戶部門提交的票據和有關資料后,進行票據查詢。未經查詢的銀行承兌匯票不得辦理貼現。在辦理貼現前,會計清算中心應按中華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查詢并獲得查復書,會計清算中心將查復書及相關資料移交資金業務部進行票據審驗,重點審驗票據的防偽標識、記載事項、日期、金額、書寫、印章、背書等內容。在審驗中,應使用專業的票據鑒別儀器。資金業務部審驗無誤后,在《銀行承兌匯票真偽審驗意見表》上標明意見并簽字,移交客戶部門進行貼現前調查。
第十八條
貼現調查??蛻舨块T應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一)貼現申請人與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間是否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
(二)貼現申請人有關法律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三)貼現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和資信狀況。
經調查符合農村信用社貼現條件的銀行承兌匯票,由貼現調查人和客戶部門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調查審查審批表》中簽署意見并上報審查審批。
第十九條
審查與審批
信貸管理部負責對客戶的主體資格和貼現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無誤后,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調查審查審批表》中簽署意見,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對流轉地域跨度大、鏈條長、期限短、金額大、背書人雷同、申請人根底不清的票據和客戶應重點審查。
有權審批人根據相關規定在權限內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進行審批。
第二十條
簽署貼現協議和劃款
客戶部門收到最終有權審批人簽批文件后應與貼現申請人簽署貼現協議等文件。
聯社營業部根據最終有權審批人簽批和已簽署的貼現協議等文件辦理貼現核算手續、進行賬務處理并劃付貼現款項。
第六章貼現后管理
第二十一條
客戶部門在辦理貼現業務時必須建立臺賬,錄入相關業務系統。
第二十二條
承兌匯票到期,會計清算中心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承兌人在異地的,應匡算郵程,提前辦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條
托收資金劃入貼現社后,聯社營業部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兌匯票如果遭到拒付,客戶部門應在收到拒絕付款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的當天從貼現申請人賬戶內扣收票款,對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貸款的規定處理。同時立即將承兌行發出的拒絕付款證明或退票理由書移交客戶部門,客戶部門應立即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貼現申請人。對尚未收回的款項行使追索權,按照不良貸款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農村信用社有權暫停對其辦理貼現業務:
(一)未以商品或勞務交易為基礎取得銀行承兌匯票的;
(二)以非法手段騙取貼現的。
第七章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檔案是指在辦理貼現業務過程中形成及衍生形成的,用以記錄和反映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具有保存價值的重要文件、憑據和影印件等資料。
第二十七條
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
(一)紙質檔案是指貼現過程中形成的以紙張為存儲介質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全部重要記錄;
(二)電子檔案是指貼現過程中形成的以數碼形式存儲于磁盤、光盤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等數字設備閱讀處理的文件。
第二十八條
辦理貼現業務,應按規定收集、整理和保管相關檔案資料。
第8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辦理貼現業務的責任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賠償,情節嚴重且造成損失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暫行辦法的機構和部門,將視情節輕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糾正;
(二)通報批評;
(三)其他措施。
第9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鄰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制訂、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