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沒簽前期物管協議就可拒繳物管費嗎?開發商與物管公司簽訂的前期物管委托合同適用于業主嗎?近日,我市首例拒繳前期物管費案在高郵法院開審,自認為未與物管公司簽訂前期物管協議的程先生被判敗訴。
◆業主不認可前期物管協議
20**年11月8日,高郵利民物管公司與高郵天成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合同約定,利民物管公司承擔管理天成公司開發的天星花園的前期物業管理,期限為20**年12月1日零時起至20**年11月30日零時止。
據利民物管公司介紹,《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簽訂后,物管公司與天星花園的業主陸續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按協議約定:天星花園的業主向物管公司繳納物管費。
20**年1月1日,程先生購買天星花園住房一套,利民物管公司隨即就前期物管協議簽訂一事多次找程先生協商,都被對方以種種理由回絕。程先生表示,物管公司未與他就前期物管內容進行協商,只是拿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管委托合同來“敷衍”他,他不好在此協議上簽字。
◆有無服務合同關系成焦點
20**年1月10日,高郵市物價局同意天星花園物管費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0.35元/月。天星花園業主委員會證實,程先生從20**年1月1日至20**年11月30日一直未繳納物管費。今年8月,利民物管公司在催討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程先生給付物管費。
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原告與被告雖未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但并不影響原告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的履行。況且被告居住在天星花園內,原告比照其他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的業主,對程先生提供了同等服務。程先生不按標準及時繳納物管費,應承擔本案全部責任。
對此,程先生則稱,“我沒在協議上簽字,這錢不好繳。”他認為,他與原告不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原告討要物管費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一審判業主支付物管費
法庭根據庭審調查認為,原告利民物管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委托合同》應是合法有效的,且該合同的效力及于被告,即原告已取得了天星花園的物業管理資格。被告程先生雖不愿與原告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但實際已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相關服務?,F被告以未與原告簽訂合同為由,拒繳物管費于法于理不合,既損害了物業公司的合法權利,對其他業主也是不公平的。
日前,該院作出被告程先生支付原告物管費800多元的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物業委托合同效力及于業主
法官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法律義務。本案中,被告向開發商購買了房屋,已成為業主,在業主大會選定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當然適用于被告。事實上,原告物業公司也提供了物業服務,而且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業主大會仍然選擇了原告為物業服務企業,說明小區業主對服務質量是認可的,被告當然有繳納物管費的義務。(文中人名、公司名等均為化名)
篇2:二中保安員崗位工作職責協議書
> 東調二中保安員崗位工作職責協議書為了加強學校的保安工作,為廣大師生創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結合就業局和相關的文件精神,同時考慮到我學校的特點,特制定本協議。
1、保安員財政開支由縣財政負責,二中給予工作以外出勤補助,日常管理由二中政教處負責,保安員必須按時到崗,服從學校的管理。接受二中考核。
2、保安員,工作時間為上午6:30分到晚上10點;保安員必須到場,學生離開學校時,保安員一天三次到校巡邏,同時到門衛簽到。
3、保安員在工作時間內,主要協助學校政教處管理好校園內外的秩序。主要包括,第一:大門口放學時間出現的小商販,要及時的清退,保證大門口學生正常的進出。第二:對校園內外出現的學生聚集情況要及時觀察、勸解、驅散和報告,對學生打架斗毆事件要及時疏散,制止和報案。避免惡性事件的發生。第三;對校園內外出現的可疑人員和情況要密切觀察、詢問、處理和及時匯報。第四:對學校內流出的大宗物資要詢問,發現周遍環境有安全隱患的要及時報告。
4、保安員工作時不得吸煙喝酒,要佩帶工作的袖標和著規定的服裝。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方法,處理事情要有記錄,重大事情一定要向學校政教處匯報。
5、保安員依照學校制定的考核辦法和工作職責,由政教處每月給出評價、備案。作為上級發放工資,學校是否聘用的標準。
6、保安員工作期間遇到問題和困難,要和學校及時溝通解決。此協議一式三份,教育局和學校備案一份,保安員自留一份。本協議從20**年3月1日起執行。期限為一年。
聘用單位:(蓋章)
保安員簽字:
東調二中政教處
篇3:北京市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3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京政辦發〔20**〕4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