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違約證據不足,女子別墅被殺害物業被判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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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興市女業主姜素素在自家的別墅內被人殺害,丈夫、女兒及父親認為該別墅的開發公司及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管理義務,故將別墅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此案經一審、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件回放
女業主自家別墅內遭殺害

20**年5月,路青向A開發公司購買了宜興某小區別墅一套,當年裝修后入住。同年8月,A開發公司與B物業公司簽訂了服務合同,由B物業公司對該小區的物業行使管理之職,路青每年均支付物業管理費。

20**年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路青從公司回家午休,進門后發現妻子姜素素身中數刀,躺在血泊之中,路青立刻撥打110報案,警方趕到后確認姜素素已身亡。此案后雖經公安機關全力偵查,但因缺少線索至今尚未偵破,只在路青家中以及別墅南側一間空置房中發現了同類型花紋的鞋印。

路青與女兒、岳父認為,A開發公司作為小區的開發商,B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者,未能有效行使小區的管理之職,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其行為直接造成犯罪嫌疑人輕易進入小區并致犯罪得逞,理應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遂于20**年3月5日將A開發公司與了B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067782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在江蘇省省級報刊及宜興市市級報刊的醒目位置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辯論激烈
保安是否只是個擺設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被告方進行了激烈的辯論,爭議焦點主要有兩方面:物業對小區的安全管理是否已盡到了安全防范義務?犯罪嫌疑人利用空置別墅作案的事實能否得到確認?

原告認為,被告B物業公司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措施,對出入小區的外來人員未進行登記,致犯罪嫌疑人輕易出入小區導致慘禍的發生,B物業公司疏于安全管理的行為與原告親屬被害之間有明顯的因果關系,理應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另外,A開發公司將由其開發未售出的聯體別墅長期空置,該空置房門窗不全,外人可以自由進出。正是由于兩被告疏于管理的行為為犯罪嫌疑人作案提供了便利條件,故應由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B物業公司辯稱,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只能針對小區內的公共區域而言,對私人物業內發生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應不負責任,物業公司已經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不間斷對小區巡邏,外來車輛、人員出入小區進行登記等條款來履行相關義務,小區保安不可能預先知道原告別墅里會發生兇殺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出入小區的現在也無法判斷,小區物管已經對巡邏及外來車輛人員均進行了登記,相關記錄在案發當天就給公安機關調取,因此公司盡到了自己的安全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被告A開發公司則認為,現在仍沒有確實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了空置房進行踩點作案,公安機關發現的同花紋鞋印并不能得出兩個地方的鞋印即為同一人的結論,犯罪分子是否利用空置房作案只有待案件偵破以后才能確定。因此,公司沒有任何過錯,依法不需要承擔責任。

法院宣判
證據不足,駁回原告訴求
宜興法院審理認為,B物業公司是否違約

進而是否要擔民事賠償責任,要看該公司是否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相關義務,據合同約定,物業的保安義務主要為不間斷對小區巡邏,外來車輛、人員出入小區進行登記。案發當天,物業公司上述巡邏、登記記錄本即為公安機關調取,證實物業已履行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安保義務,而要求小區保安對原告家中發生的兇殺案事先察覺,顯然超出其能力范圍。原告稱巡邏、登記記錄有作假嫌疑缺乏證據證實,該主張不予采信。

對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前是否利用空置房屋事先踩點觀察,法院認為,姜素素被害一案至今尚在偵查之中,在案件偵破之前對案發經過僅是一個分析意見,尚不能構成最后明確的結論,根據刑事證據唯一性原則,不能用民事證據規則中高度蓋然性原理來推出結論,故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空置房作案尚缺乏證據證實,須待案件偵破以后才能確定。所以,原告主張因兩被告疏于管理的行為導致空置房為犯罪嫌疑人作案提供了便利條件缺乏證據證實。

因此,法

篇2:業主遭殺害,保安已盡責無需物業賠償


業主陳女士不幸在家中慘遭歹徒殺害,物業公司的保安劉某未經培訓,未持證上崗是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日前,閔行法院審結了這起因刑事案件引發的民事賠償案,對原告不予支持。。

案情介紹:

1999年5月7日,虹梅路一居民小區發生一宗血案。業主陳女士在打掃房間時,因房門未關且毫無防備,被入侵的搶劫犯罪分子兇殘地殺害,家中財物被劫。后罪犯雖伏法,但死者家屬認為,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沒有上崗證,又未盡其保安職責,讓犯罪分子用假名登記混入小區,在管理上嚴重失職。為此,他們向閔行區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喪葬費、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和被劫現金等各項損失16.89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反復審核了雙方的證據,確認擔任保安值勤9年的劉某,從未參加過培訓也未持有相關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確已違反了《上海市居住物業保安管理辦法》的規定,但這應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處理或處罰。

此外,法院注意到,罪犯孟某在案發前已兩次使用假名登記到死者家中作客,其家人對此并未引起警覺,也未對保安提出過特殊的保安要求。案發當日,保安人員是在孟某登記后方才放行的。當時孟某并無異常行為,保安人員無法預見其進入大廈后會實施犯罪行為。同時,案發后,值勤保安接到他人通知,迅速趕到案發現場,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據此,閔行法院認為,陳女士之死和家中財物被劫系罪犯孟某的加害行為所致,保安管理方面已經盡到謹慎的注重義務,劉某在履行保安職責時并不存在過錯,不應對死者家屬予以賠償。

案件點評:

小區內發生命案,雖然從法理上分析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終究是一件聞之令人非常痛心的事情,同時也是一件可能為物業公司聲譽帶來負面影響的事情,相信這件事無論從法律還是道義上,都為所有物業管理從業者敲響了警鐘,要求我們時刻保持高度的警覺和職業敏感度,視社區的安全為己任,最大程度地為業主提供一個安全、文明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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