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未簽物業服務協議業主可不交管理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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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某是天津某小區的一位業主。該住宅原由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物業管理部負責管理,1998年4月該物業管理部更名并成立現物業管理中心,即本案原告。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包括被告住宅在內的小區物業移交給原告。移交后原、被告未簽訂物業管理協議書。被告自1999年1月起未交納物業管理費。原告訴至法院。被告辯稱,雙方未簽訂物業管理協議書,不應交納物業管理費。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被告住宅小區內房屋建筑及附屬配套設施、場地、周圍環境、清潔衛生、安全保衛、公共綠化、道路等進行統一的維修和服務活動,雙方雖沒有簽訂書面的物業管理合同,但被告事實上接受了原告的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管理合同關系,被告應履行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義務,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物業管理綜合服務費用337.44元。

  近年來,隨著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普及,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日漸增多,本案就是一例。本案的關鍵在于原告物業管理公司與被告之間是否成立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

  合同作為規范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載體,屬于法律行為的一種,其成立的形式包括口頭、書面、電子等。對于一些重要的合同.法律明文規定必須或應該采用書面形式。但實踐中很多時候,雙方已經履行了權利義務.但是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對于這樣的情況,不能一概認為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本案中,被告履行了物業管理服務的義務,原告并未明確表示反對,應當視為原告接受了被告履行的義務,雙方之間成立物業管理管理合同關系。

  合同不僅有書面的,而且有口頭合同、事實合同等多種形式存在。在現代社會中,人們不得不依賴電力公司、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提供電、水,氣等生活必須的能源。這些公司向人們提供服務.享受服務的人們交納使用費用,事實上供用電,水、氣的合同就已經成立了。是否采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能以"沒有和這些公司簽訂書面合同"為由拒絕支付費用。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也是這樣,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提供住宅小區內房屋建筑及附屬配套設施、場地、周圍環境、清潔衛生、安全保衛、公共綠化、道路等的統一維修和服務活動.原告事實上享受了這些物業管理服務.也就是接受了被告履行的義務,原、被告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被告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交納物業管理費用。

篇2:物管案例:業主拖欠巨額管理費催交困難怎么辦

  物管案例:業主拖欠巨額管理費催交困難怎么辦

  由于不便言明的非管理原因,某公司入伙某商城后,便不按時繳交管理費,甚至把交管理費作為與有關方面交涉的籌碼,作為達到某種目的的交換條件。一年后,已累計欠費達35萬元之多。期間,管理處有關人員無數次上門催交未果。

  [案例分析]

  在物業管理實踐中,業主無故拖欠物業管理費是物業管理公司面臨的一大難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是應盡的義務,《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及《業主公約》等對此都有明確明確表達。就本案例而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對每一個業主有約束力。物業管理公司依約提供了物業服務后,業主負有按約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即使是收費標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也會有明確約定,根據自治原則,該公司應按照約定繳納物業管理費用。

  對于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業主,物業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對策。一般先應以反復的協商為主,再者啟動催繳程序,仍不見效可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訴訟。

  [解決方法]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該商城管理處主要領導一方面主動與有關方面保持聯系,幫助全面反映該公司的意見和要求,以取得其對管理處工作的信任和認可;一方面盯住平時難得一見的該公司老板,頻頻征求意見并反映管理處的經濟困難,以求得攜手維護物業正常運行的共識。

  在贏得了該公司理解信任的基礎上,管理處提出了適當減免滯納金、分期付款等有利于促成該公司盡快繳清拖欠管理費的優惠條件。最后雙方達成了一致,自約定之日起分10期,每月3萬余元,隨當月管理費一同繳交拖欠的費用。10個月后,該公司拖欠的管理費已全部繳清。

  [相關法規制度]

  1.《物業管理公約》

  前言

  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保持物業的完好美觀,加強住宅園區的管理,創造一個舒適、溫馨、安全、清潔、優雅、有序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沈陽市的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簽訂本管理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約中的下列用語,除另有注釋或有明顯其它含義的以外,具有如下含義:

  l.,園區:指座落于××區××路××號,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

  2.業主:凡依據《商品房購銷合同》,對本園區內的房屋擁有或共同擁有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或依據其它法律文件或法律事實對房屋實際占有、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3.管理公司: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指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的物業管理公司

  4.單位:指業主依據《商品房購銷合同》或其它法律文書、法律事實依法占有,使用的園區內的房屋。

  5.公共地方:指除業主單位以外,園區圍墻以內的所有為業主所設定并供其共同使用的地方或范圍,但不包括任何業主依法擁有獨立使用權的地方及發展商的聲明保留之地方。

  6.公共設施:指為園區及業主利益而設置的各種地上附著物,架設及敷設的各專用系統及管線。

  第二條:業主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公約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努力成為遵紀守法,思想品德高尚的文明公民。

  第三條:為實現以上目標,業主與管理公司應全力配合、協作。

  第二章:業主的權利、義務

  第四條:業主的權利

  1.業主獨立擁有、使用、居住及享用其名下的單位及全部租金收益。

  2.業主有權將其名下單位連同上述權利及利益,自由出售、饋贈、出租、抵押或其它方式處置或變賣。

  3.可與其他業主共同使用園區公共地方和公共設施。

  4.可根據本公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5.對住宅園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業主的義務

  l.業主在行使上述權利和使用名下單位時,須遵守本公約及根據本公約所制定的物業管理所必須的相關規定。

  2.依照法律及本公約的規定,負責繳交其名下單位應分擔的管理費及其它基金款項。

  3.繳納其名下單位需付的而由管理公司代收的包括采暖費在內的各項費用。

  4.業主在出租、出售或準許他人使用房屋時,須提前到物業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并保證新的業主遵守公約或重新簽訂本公約。

  5.不得改變樓宇的結構、不得更改橫梁、支柱等,或加建、擴建、搭建、拆除任何建筑物。

  6.不得切割、損壞、更改、干擾樓宇任何公用部分,包括水、電、煤氣等供應及排水管道,暗渠、喉管、電纜、固定裝置等設施

  7.住戶單位(非公共建筑部分)只可做居住使用,不得做寫字樓、貨物工廠或其它商業用途。

  8.不得妨礙他人使用公用地方及公用設施,不得阻礙房屋的正常維修。

  9.樓宇內公共地方不得擺放家具、貨物、架設花架、室外天線或其它物品。

  10.住宅區內之任何地方均不得亂涂亂畫、張貼。

  11.住宅區內嚴禁業主飼養家畜、家禽。

  12.不得往樓下拋棄雜物、生活垃圾,包括裝修垃圾應用袋裝好,按指定時間放到指定地點。

  13.業主有義務教育并帶動其未成年子女遵守本公約及其它管理規定,如因未成年子女的過錯給物業管理造成嚴重危害的,業主除應對未成年子女加強教育外,對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14.遵守管理公司訂立的其它管理規章制度。

  第三章:管理公司的職責及權利

  第六條:管理公司的職責

  l.負責園區的管理、經營及房屋和配套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

  2.維護園區內的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設備,并保持其功能良好。

  3.保持園區內公共地方環境優美、衛生清潔。

  4.負責園區內公共綠化的維護和管理。

  5.負責園區內的保安工作,保持園區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條:管理公司的權利

  l.根據本公約管理需要制訂園區住戶守則及其必要的規章制度,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發布。

  2.有權對園內的車輛進行有序化管理,除消防、救護、警備和特許的車輛外,其它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一律駛往地下停放車輛,包括自行車、摩托車等在內的各種車輛實行定點停放。

  3.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向業主收取管理費,收取的管理費用單列項目??顚S?,年度費用收支情況張榜公布,并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

  4.管理公司根據園區管理收支情況,可適時的調整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但此調整需經園區管委會和物價部門通過。

  5.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提出及進行訴訟)制止各業主違反、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公約以及依本公約制定的各有效之規定。

  6.管理公司可采取法律行動或其它有效行動來催促業主繳齊各項欠款。

  第四章:違約責任

  第八條:業主逾期交納管理費的,應按逾期交納部分的日百分之五交付滯納金。

  第九條:業主有其它違反本公約的行為,應當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并應支付違約金,對造成實際財產損失的還應依法賠償。

  第十條:前款所稱的違約金以處罰的方式支付,每人次以5元-5000元為限,管理公司可在園區內進行公告,違約金應用于園區內專項建設費用上。

  第十一條:管理公司或其他人員履行職責時如違反公約,侵害業主利益的,管理公司除應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外,還應負責消除由此給業主帶來的不良影響,對造成業主實際財產損失的除按法律規定予以賠償外,對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園區竣工后,經園區管委會確認本公約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本公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修訂或補充,也可經住宅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投票同意修訂,但不得違反國家政策法律規定。

  第十四條:管理公司依據與業主委員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或依據本公約制定的園區內的住戶手冊及各項規章制度是本人參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本公約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六條:本公約一式二份,業主及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2.《財務管理的機構及職責》

  (一)財務部門機構的設置

  財會部門一般設置下列人員:財務會計部經理、主管會計、出納、電腦員、統計員、收費員。

  (二)財會人員的崗位職責

  1.財會部經理

  (1)向企業領導人負責,組織公司的財會管理工作,當好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參謀;

  (2)每月、每季審核各種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寫出財務會計分析報表,送企業法人審閱;

  (3)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各項費用的及時收繳,保證企業資金的正常運轉;

  (4)審核控制各項費用的支出,杜絕浪費;

  (5)合理有效地經營管理好企業的金融資產,為企業創造利潤;

  (6)根據物業管理行業的具體特點、依據財會管理有關法規、政策、文件,制定財會管理具體制度和操作程序;

  (7)組織擬定物業管理各項費用標準的預算方案,送企業領導、業主委員會和相關主管部門審核、修定;

  (8)研究熟悉和實施相關的工商、財會及稅務、物價等管理制度,運用法律、行政處分和經濟手段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2.主管會計

  (1)向部門經理負責,具體組織好本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日做好各種會計憑證和賬務處理工作;

  (3)每月、每季按時做好各種會計報表,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公布管理收繳及使用情況;

  (4)負責檢查、審核各經營管理部門及下屬機構的收支賬目,向企業領導及時匯報工作情況;

  (5)檢查銀行、庫存現金和資產賬目,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6)按照物業管理的行業特點和需要,分類計賬;完成企業領導交辦的財會工作。

  3.出納

  (1)遵守公司員工守則和財務管理制度;

  (2)管理好公司的現金收付、銀行存款的存取,保管現金、有價證券、銀行支票等;

  (3)及時追收企業各種應收款項,保護企業和業主利益不受損失;

  (4)編制有關現金收付記賬憑證、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的工作;

  (5)及時辦理各項轉賬、現金支票,按月將銀行存款余額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并交會計作賬。

  4.統計員(電腦員)

  (1)及時統計、存儲各種費用收付資料,供主管會計參考;

  (2)維護好電腦設備,保管好所有資料,對變動資料數據應及時修改并存儲;

  (3)及時輸入打印收費通知單,保證費用的按時收繳。

  5.收費員

  物業管理企業所轄區業主(住戶)較多時,可專門在各管理處配備收款員,其職責是:

  (1)負責物業管理費等各項費用的通知和收繳;

  (2)對繳費情況隨時進行統計,及時追討欠繳費用;

  (3)承接與物業管理相關的經營服務收費,為業主辦理各項公用事業費的繳付;

  (4)和業主(使用人)交朋友,爭取他們對物業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協助搞好“窗口”服務;

  (5)完成企業和部門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篇3:物管案例:租戶欠繳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能否向業主催繳

  物管案例:租戶欠繳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能否向業主催繳

  去年8月,某業主與王小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出租給她居住,租期為兩年。合同除了對租金及支付期限作了約定外,還約定物業管理費由王小姐承擔。前幾天,該業主收到物業公司的催款函,說已欠付近一年的物業管理費。為此業主投訴,稱租賃合同中已約定由房客交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不應再向業主催繳物業管理費?

  [案例分析]

  根據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其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后,有權按照合同向業主收取約定的物業費。對業主來說,在接受了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后,有義務按約定支付相應的物業費。

  在房屋出租期間,房東應將出租情況及時書面告知物業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可根據房東和房客對物業費繳付的具體約定向有關義務人收取物業費。也就是說,若租賃合同約定由房客支付物業費,物業管理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若租賃合同對物業費由誰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由房東承擔的,物業費應當由房東承擔。

  根據以上分析,若王小姐不按約定繳物業費,物業規律公司向業主收取物業費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你要承擔連帶責任。當然,在繳完欠付的物業費后,業主可向王小姐追償,并可追究她相應的違約責任。

  [解決方法]

  物業管理公司接到業主投訴后,應與業主溝通,說明上述觀點,以求得業主的理解。同時,還應提請業主了解在房屋對外租賃時,應到物業管理告訴履行必要的手續,以便物業管理公司了解掌握業主租賃情況,配合業主做好租賃管理工作,還可避免問題的出現。

  [相關法規制度]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ㄒ唬┪匆婪ㄈ〉梅课菟袡嘧C的;

 ?。ǘ┧痉C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ㄈ┕灿蟹课菸慈〉霉灿腥送獾?;

 ?。ㄋ模鄬儆袪幾h的;

 ?。ㄎ澹儆谶`法建筑的;

 ?。┎环习踩珮藴实?;

 ?。ㄆ撸┮训盅?,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ò耍┎环瞎?、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ň牛┯嘘P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賃合同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ㄒ唬┊斒氯诵彰蛘呙Q及住所;

 ?。ǘ┓课莸淖?、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ㄈ┳赓U用途;

 ?。ㄋ模┳赓U期限;

 ?。ㄎ澹┳饨鸺敖桓斗绞?;

 ?。┓课菪蘅権熑?;

 ?。ㄆ撸┺D租的約定;

 ?。ò耍┳兏徒獬贤臈l件;

 ?。ň牛┻`約責任;

 ?。ㄊ┊斒氯思s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約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并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ㄒ唬┓戏梢幎ɑ蛘吆贤s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ǘ┮虿豢煽沽χ率棺赓U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ㄈ┊斒氯藚f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 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答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答訂后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孀赓U合同;

 ?。ǘ┓课菟袡嘧C書;

 ?。ㄈ┊斒氯说暮戏ㄗC件;

 ?。ㄋ模┏鞘腥嗣裾幎ǖ钠渌募?。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證》由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于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護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答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ㄒ唬⒊凶獾姆课萆米赞D租的;

 ?。ǘ⒊凶獾姆课萆米赞D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ㄈ⒊凶獾姆课萆米圆鸶慕Y構或改變用途的;

 ?。ㄋ模┩锨纷饨鹄塾嬃鶄€月以上的;

 ?。ㄎ澹┕米≌梅繜o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庥贸凶夥课葸M行違法活動的;

 ?。ㄆ撸┕室鈸p壞承租房屋的;

 ?。ò耍┓?、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士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國務院頒布有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五章 轉租

  第二十六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八條 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ㄒ唬﹤卧?、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可處以罰款;

 ?。ǘ┎话雌谏陥?、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可處以罰款;

 ?。ㄈ┪凑鞯贸鲎馊送夂臀崔k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機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國有農場。林場等房屋租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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