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財務作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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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財務作賬

  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情況:第一,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稅,企業只負有扣繳義務;第二,企業既承擔稅款,又負有扣繳義務。舉例說明如下:

  第一,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該職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個人所得稅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

  例1:企業為職工顧某發放9月份工資3600元。稅款由顧某自己承擔,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顧某應納稅額=(3600-800)×15%-125=295(元)。

  月末發放工資時,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工資 3600

  貸:現金 3305

  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95

  繳納稅款分錄略(下同)。

  第二,企業為個人代負個人所得稅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由企業負擔。這種情況通常是企業的自愿行為。二是因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賠繳。這種情況是稅法對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的一種“處罰”。企業除了賠繳稅款外,還需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滯納金和罰款。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對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其稅款本應由個人負擔。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與之相適應,企業代負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2:企業為職工王某發放9月份工資3200元。按協議規定,王某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承擔。按照國稅發[1995]065號文件的規定,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速算扣除數)÷(1-稅率)=(3200-800-125)÷(1-15%)=2676.47(元);

  應扣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676.47×15%-125=276.47(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276.47

  貸:應付工資 276.47

  若該企業當年度稅前利潤總額為120000元,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代負本單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30000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則: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00+30000=1500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50000×33%=49500(元)。

  需要說明的是,有人認為,企業支付的工資本應是含稅的,企業代負的稅款和職工實際取得的收入,是企業本應支付給職工的含稅工資。因此,應將為職工代負的個人所得稅,記入應付工資賬戶貸方和相應的科目中,以體現實際發放工資總額的真實性。即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同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這種處理方法,實際上是將本應由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名正言順地改由企業負擔。這與國家開征個人所得稅的意義直接相違背,其結果必將增加企業的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企業代納稅人負擔個人所得稅,不能以犧牲國家稅款為代價。因此,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宜將企業代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中。

篇2: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財務作賬

  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財務作賬

  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情況:第一,職工自己承擔個人所得稅,企業只負有扣繳義務;第二,企業既承擔稅款,又負有扣繳義務。舉例說明如下:

  第一,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規定扣繳該職工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扣個人所得稅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

  例1:企業為職工顧某發放9月份工資3600元。稅款由顧某自己承擔,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顧某應納稅額=(3600-800)×15%-125=295(元)。

  月末發放工資時,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工資 3600

  貸:現金 3305

  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95

  繳納稅款分錄略(下同)。

  第二,企業為個人代負個人所得稅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由企業負擔。這種情況通常是企業的自愿行為。二是因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賠繳。這種情況是稅法對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的一種“處罰”。企業除了賠繳稅款外,還需按規定繳納一定數量的滯納金和罰款。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對取得應稅收入的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其稅款本應由個人負擔。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與之相適應,企業代負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年終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2:企業為職工王某發放9月份工資3200元。按協議規定,王某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承擔。按照國稅發[1995]065號文件的規定,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速算扣除數)÷(1-稅率)=(3200-800-125)÷(1-15%)=2676.47(元);

  應扣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676.47×15%-125=276.47(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276.47

  貸:應付工資 276.47

  若該企業當年度稅前利潤總額為120000元,營業外支出賬戶中列支代負本單位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稅額為30000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則: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20000+30000=150000(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50000×33%=49500(元)。

  需要說明的是,有人認為,企業支付的工資本應是含稅的,企業代負的稅款和職工實際取得的收入,是企業本應支付給職工的含稅工資。因此,應將為職工代負的個人所得稅,記入應付工資賬戶貸方和相應的科目中,以體現實際發放工資總額的真實性。即借記“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付工資”科目,同時借記“應付工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科目。這種處理方法,實際上是將本應由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名正言順地改由企業負擔。這與國家開征個人所得稅的意義直接相違背,其結果必將增加企業的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所得稅。筆者認為,企業代納稅人負擔個人所得稅,不能以犧牲國家稅款為代價。因此,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不宜將企業代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計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中。

篇3:物管案例:物業管理財務費是否要保密

  物管案例:物業管理財務費是否要保密

  勞醫生在某高層住宅買了一套房屋,花去半生積蓄。誰知入住后,勞醫生發現買房費用只是一個開始,還要交維修基金、管理費押金、裝修保證金等等。這些都交齊后,本以為可以安心居住了,誰知物業管理公司又發通知要繳納這個費、那個費。勞醫生非常疑惑,到管理公司去詢問費用的去向,要求管理公司提供財務支出賬目。物業管理公司財務人員回答:“財務支出是商業秘密,只可以向業主委員會公開,不是每位業主都可以了解的?!眲卺t生非常氣憤,先是向管理公司投訴該財務人員,又到政府主管部門投訴管理公司亂收費,還發動鄰居拒交管理費。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是全體業主的“管家”,一切工作都須置于業主的監督下。特別是物業管理費的收取與支出,應定期張榜公布,以便讓業主明白物業管理費的來龍去脈。但業主雖然有財務監督權,但行使此項權利的方式并不是通過業主私人查賬。一是因為業主個人不具備專業財務知識,即使是專業財務人員也無法以個人身份提取具有合法效力的審計證明;二是因為如果每個業主都去使用自己的查賬權,就會干擾管理公司開展正常工作。

  本案例所述物業管理公司應明確:業主作為費用支付人,有權利明白自己所繳費用的去向。該公司如果沒有實行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公布財務報表,則應盡快實行。如果已有財務公開制度,則可以向勞醫生說明財務報表將于何時公布,請勞醫生留意。如果勞醫生執意要查帳,財務人員可請勞醫生要求業主委員會委托專業審計事務所審查。

  [解決方法]

  政府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投訴后,先后對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審查。經核實該物業管理公司并未亂收費,要求管理公司盡快給業主交待明白。

  物業管理公司重新修訂了財務公開制度,每季度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費用開支情況。

  同時,物業管理公司還對處理此事的財務人員進行教育,要求其耐心對待業主詢問。管理公司主管還登門向勞醫生道歉,說明公司的財務制度,并提醒勞醫生注意每次的財務公告。

  [相關法規制度]

  1.《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規,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2.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管理辦法對物業實施管理。

  3.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

  6.有權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7.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管理經費。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1.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及使用人監督。

  3.重大管理措施應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批準。

  4.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

  5.至少每6個月應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管理費用收支帳目。

  6.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區文化。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8.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時,必須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房屋、物業管理檔案、財務等資料和本物業的公共財產,包括管理費、公共收入積累形成的資產,同時,業主委員會有權指定專業審計機構對物業管理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2.《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行為,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結合物業管理企業的特點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規定。

  除本規定另有規定外,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物業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各類經濟性質的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類組織形式的企業。

  其他行業獨立核算的物業管理企業也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條 代管基金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外墻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內存車庫等。

  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是指專項用于共用設施和共用設備大修理的資金。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天線、供電干線、共用照明、暖氣干線、消防設施、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

  第四條 代管基金作為企業長期負債管理。

  代管基金應當專戶存儲,??顚S?,并定期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檢查與監督。

  代管基金利息凈收入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代管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企業有償使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和共用設施設備,應當設立備查帳簿單獨進行實物管理,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有關費用(如租賃費、承包費等)。

  管理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辦公用房。

  商業用房是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向企業提供的經營用房。

  第六條 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業用房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企業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的維修基金;企業支付的共用設施設備有償使用費,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認可后轉作企業代管的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第三章 成本和費用

  第七條 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等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按照國家規定計入成本、費用。

  第八條 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營業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費、直接材料費和間接費用等。實行一級成本核算的企業,可不設間接費用,有關支出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直接人工費包括企業直接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等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等。

  直接材料費包括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直接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和動力、構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

  間接費用包括企業所屬物業管理單位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水電費、取暖費、辦公費、差旅費、郵電通訊費、交通運輸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勞動保護費、保安費、綠化維護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及其他費用等。

  第九條 企業經營共用設施設備,支付的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

  第十條 企業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 企業對管理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入營業成本或者管理費用。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0.3%-0.5%計提壞帳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沖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不計提取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壞帳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核銷的壞帳,沖減管理費用。

  第四章 營業收入及利潤

  第十三條 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從事物業管理和其他經營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第十四條 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業管理收入、物業經營收入和物業大修收入。

  物業管理收入是指企業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務費收入、公眾代辦性服務費收入和特約服務收入。

  物業經營收入是指企業經營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設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經營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共用設施收入。

  物業大修收入是指企業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委托,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物業大修收入應當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簽證認可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企業與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雙方簽訂付款合同或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或者協議所規定的付款日期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十六條 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以及補貼收入。

  第十七條 補貼收入是指國家撥給企業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

  第十八條 營業利潤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主營業務利潤是指主營業務收入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及財務費用后的凈額。

  營業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是指其他業務收入減去其他業務支出和其他業務繳納的稅金及附加后的凈額。

  第十九條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銷手續費收入、材料物資銷售收入、廢品回收收入、商業用房經營收入及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等。

  商業用房經營收入是指企業利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商業用房,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如開辦健身房、歌舞廳、美容美發屋、商店、飲食店等經營收入。

  第二十條 其他業務支出是指企業從事其他業務活動所發生的有關成本和費用支出。

  企業支付的商業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其他業務支出。

  企業對商業用房進行裝飾裝修發生的支出,計入遞延資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分期攤入其他業務支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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