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網計算機網絡通信服務費管理辦法
為了保證校園網計算機網絡的持續、健康和穩定發展,根據《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CERNET)分擔部分通信運行費用的管理辦法(試行)》(教育技司〔1997〕27號)。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并參照國內其他院校的相關收費管理辦法,經研究決定,從2016年6月21日起施行新的校園網計算機網絡通信服務費收費管理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收費項目
XX大學校園網計算機網絡通信服務費收費項目為信息使用管理費。
二、信息使用管理費
1.信息使用管理費為用戶使用網絡及網絡信息資源所應繳納的費用。直接上網按實際流量收費,采用套餐制收費方式。
套餐A:每月收取基本費10元,限定當月免費使用20G字節;超過部分按1元/G字節收費;
套餐B:每月收取基本費20元,限定當月免費使用40G字節;超過部分按1元/G字節收費;
2.針對辦公用途,學校為每位在職教職員工提供一個上網賬號,免收月基本費,限定當月免費使用40G字節;超過部分按1元/G字節收費。
三、收費方法
1.采用預繳款付費的方式,預繳費用給予10%的優惠;
2.用戶網絡信息使用管理費采用實時計費方式,用戶須采用預繳款付費方式。信息使用管理費超過限額后,系統將自動停用賬號直至繳交當月超出的信息使用管理費部分;
3.以上各項費用由校園一卡通系統繳存收取。
四、其他
1.嚴禁不經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同意擅自命名和使用IP地址,嚴禁盜用他人賬號上網和接受網絡服務,嚴禁不經網絡與教育技術中心擅自為他人開設賬號。違者視情節輕重交相關部門處理。
2.本規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施行,《XX大學校園計算機網絡通信服務費收費管理辦法》(華大財〔2012〕45號)同時廢止。
3.本收費管理辦法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處負責解釋。
篇2:酬金制下物業服務費的會計核算主要問題及對策
酬金制下物業服務費的會計核算主要問題及對策
從20**年1月1日起,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就已正式實施。該《辦法》中提出: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辦法》對酬金制是這樣定義的: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在國內一些地區已推行多年了,然而由于缺乏酬金制的理論研究和業務指導,再加上地方政府長久以來一直把物業服務收入作為持續增長的重要地方稅源,導致物業服務企業被動沿襲以往的會計核算方法,使酬金制的優越性在實踐中受到抑制。本文試圖理清酬金制下物業服務收費的基本認識,并嘗試建立一套酬金制下物業服務費的會計核算模式,以期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如何認清酬金制下物業服務費的性質
為了認清物業服務費的性質,我們對它從以下幾個不同的角度來進行綜合分析。
1.從收入確認的標準來看,酬金是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項目上可以獲得經濟利益的唯一渠道,雖然物業服務企業收取了全部的物業服務費用,但是,除酬金以外,相關物業服務的經濟利益并不能流入物業服務企業本身。所以,對物業服務企業而言,不能將物業服務費作為企業的收入。
2.從會計核算的“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來看,物業服務費應確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代管資金”。
會計核算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要求我們在會計核算時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物業服務企業對于收到的物業服務費,僅有管理(包括按合同或約定用途使用)的權利,沒有通過業務操作從中取得收益的權利,而業主則保留了對全部物業服務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的權利,因此,實質上,物業服務費應當是物業服務企業代全體業主管理的貨幣資金。
3.從管理業主共同財產的主體來看,目前除物業服務企業,并無更合適的主體。全體業主歸集起來的物業服務資金本可以由業主委員會這樣的機構管理,但是,因為目前我國的業主委員會尚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從而也就不具備法人財產權利,包括開立銀行賬戶管理業主共同財產的權利?;谶@樣的理由,物業服務企業就擔起了暫時保管的責任,合同到期時,要么移交業主委員會,要么移交給下一任物業服務企業。
4.從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會計主體”的角度來看,在酬金制下,物業管理處是獨立的會計主體,但其會計核算的責任主體是物業服務企業,這更清晰地反映出物業服務企業“代人理財”--“代業主管理資金”的特征。
對于采用酬金制作為計費方式的物業管理項目而言,物業管理處只有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才能將物業服務的提供者即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營活動與其受托代理的物業管理項目的經營活動區別開來。由于物業服務費是業主預交的物業服務資金,屬業主財產,顯然,就不能將其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的收入。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酬金制下,物業服務費是物業服務企業以代理人的身份為業主管理的資金,在會計上應當作為“代管資金”;對于采取酬金制的物業管理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收入僅包括物業服務酬金。
二、酬金制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近年來,物業服務的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越來越多的物業服務企業將自己定位于“社區服務集成商”,“服務外包”已經成為行業主流。在這樣的背景下,《辦法》的出臺,不僅順應了歷史潮流,也維護了廣大業主的經濟利益。然而,由于一些技術問題沒有解決,在物業服務領域出現了包括重復納稅在內的稅收問題,加大了廣大業主的負擔,沒有將《辦法》為廣大業主爭取到的利益落到實處。
在目前條件下,稅務機關不僅將物業服務企業收到的物業服務資金全額計稅,而且在出現服務分包情形時再征一次稅,有嚴重的重復征稅情形。但是,我們在對營業稅條例進行簡單的研究發現:金融企業不是按收到的存款,而是按收到的利息收入作為繳納營業稅的計算基數;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運輸行業、旅*業也莫不如此。這些至少可以佐證兩點:物業服務企業應該只對酬金納稅;分包(即使是包干制)也不應重復納稅。
然而,與《辦法》的規定相比較,在實踐中,業主不但交了不該交的稅(營業稅和所得稅),而且還普遍存在“不該交的稅(營業稅)交兩次”的情形,即重復納稅。同時,“代管資金”的結余也不是物業服務企業的“所得”,在酬金制下也就無須征收所得稅。若真正貫徹《辦法》的做法,在物業服務市場外部環境不樂觀的條件下,可以使物業服務企業在為業主服務的過程中至少額外獲得超過物業服務費用總額7%(按物業服務25%外包,即5.6%×1.25)的可支配現金資源。
前面講了,在酬金制下,業主交來的物業服務費屬“代管資金”,因此,在費用交繳環節和業務分包環節上就不應課稅。然而,由于物業管理行業理論研究力量尚顯薄弱,行業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對這一問題重視不足,使得《辦法》頒布后,國家稅法沒能同步給予明確解釋,造成地方稅務機關仍按企業收到的物業服務資金全額征稅,并且對業務分包項目重復征稅。我們相信,這個問題應該可以在不久的將來得到有效解決。這也將是廣大業主優先選擇酬金制的重要原因。
三、酬金制下物業服務費的會計核算
酬金制下對物業服務費的會計核算,需增設以下幾個會計科目:
“代管資金--物業服務費”此科目用于歸集每一會計期間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年末,將“代管資金--物業服務酬金”、“代管資金--物業服務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方。經年度結算,本科目的余額為本年度物業服務費的結余(或不足)。年末,還需將結余(或不足)轉入“代管資金--結余”科目。年終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代管資金--物業服務酬金”此科目用于歸集按合同約定比例或約定金額計算的,應付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年末,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代管資金--物業服務費”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代管資金--物業服務支出”此科目用于歸集按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支出。年末,將本科目借方余額轉入“代管資金--物業服務費 ”借方,本科目年末無余額。
“代管資金--結余”此科目用于反映截止到上年末代管資金的結余(或不足)。
在按約定比例計算物業服務酬金時,應以每一會計期間的應收物業服務資金數為計提基數,這樣做有幾個好處:首先,可以防止酬金的計算與物業服務支出直接建立關聯,杜絕出現為增加本期物業服務酬金而增加本期物業服務支出的不正常情況,切實保護業主的利益;其次,物業公司能夠比較容易地確定其在物業管理項目的經濟利益的多少,并能夠使其在各物業管理項目的經濟利益得到保障;再次,這樣做,符合收入和支出配比的原則,能夠真實地反映出各會計期間的物業服務資金是否足夠,物業服務價格是否需要調整,也便于為編制有關的預算提供準確的財務數據。
在此方法下,物業服務企業應做到這樣幾點:一是建立完善的收費統計制度,如實計算各期的應收物業服務資金,避免因計算錯誤而發生業主追償的情況;二是收費臺賬的登記應做到清晰、完整、明了,尤其要詳盡地記錄每一個有欠款的業主的情況,包括業主姓名、欠費期間、欠費金額等,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要求欠費業主說明欠費原因。
另外,對應收而未收到的物業服務費(“應收賬款--物業服務費”)是否計付酬金的問題,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避免合同執行過程中產生爭議。
(一)以下我們舉例說明物業管理處如何進行酬金制下物業服務費的會計核算。
ABC物業服務企業僅管理一個獨立核算的物業管理項目即*住宅區,合同約定采用酬金制計費方式,按當期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的總額作為計提基數,約定的酬金計提比例為15%。
為了方便探討,我們假定該公司在*住宅區僅從事單一業務(物業服務),*住宅區管理處為獨立的會計主體。
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處的賬務處理如下:
1.根據有關的資料測算,*住宅區20**年1月應收物業服務費115000元,實收物業服務費121000元(其中包括上年欠款1000元,預收物業服務費10000元)。
借:貨幣資金 21000
應收賬款--物業服務費 5000
貸:代管資金--物業服務費 115000
應收賬款--物業服務費 1000
預收賬款 10000
月末,根據當月應收物業服務資金計提物業服務酬金。
20**年1月應收物業服務資金為115000元,即“代管資金--物業服務費”的貸方本月發生額;應計提的物業服務酬金為15000元(=115000÷(1+15%)×15%)。
借:代管資金--物業服務酬金 15000
貸:應付賬款--ABC公司(物業服務酬金) 15000
2.20**年1月發生物業服務支出110000元。
借:物業服務支出 110000
貸:貨幣資金 110000
月末,結轉物業服務支出
借:代管資金--物業服務支出 110000
貸:物業服務支出 110000
3.支付物業服務酬金。
借:應付賬款--ABC公司(物業服務酬金)15000
貸:貨幣資金 15000
4.20**年2月1日,ABC公司發現,*住宅區“應收賬款--物業服務費”科目中有漏記的元月份應收物業服務費一筆,金額為1150元。
借:應收賬款--物業服務費 1150
貸:代管資金--物業服務費 1150
為了簡化會計核算,保持賬戶之間的對應關系,發生誤記時,有關賬項調整的分錄不再單獨計提酬金。
其他業務的會計處理從略,年末按上面給出的會計科目的使用方法進行有關的賬務處理。
(二)ABC公司本部對*住宅區業務的賬務處理如下:
元月份收到*住宅區交來的物業服務酬金15000元。
借:貨幣資金 1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物業服務酬金 15000
物業服務企業本部應根據其收到的物業服務酬金計提稅金;其他業務的會計處理,因無特別之處,從略。
四、有關會計報表的問題
由于物業管理行業內存在資質管理和企業排名,物業管理處收取的物業服務費的匯總數往往用來反映物業服務企業的業務規模。因此,統計各物業管理處的資金收入規模仍然有其現實意義。
然而,如果物業管理處作為完全獨立的會計主體,物業服務企業若將各物業管理處有關的數據合并到其本企業的會計報表中,將顯得毫無意義。物業管理處的會計核算,實際上是對業主資產、業主負債和業主權益的核算,其立場是站在業主的角度;物業服務企業的會計核算的立場是站在股東或所有者的角度。由于其基本出發點的差異,若將兩者的數據合并在一起,將導致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受到質疑。過去,許多的物業管理糾紛也是源于將兩者混合在一起核算,導致業主權益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股東權益難以區分。這從另一個側面提示了物業管理處獨立核算的重要性。
物業管理處應每期編制資產負債表。由于物業管理處不涉及損益核算的問題,因此,無需編制利潤表。
篇3:物業服務費的測算編制應考慮的因素
物業服務費的測算編制應考慮的因素
(1)物業服務費測算編制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并考慮其實行的是政府指導價還是市場調節價。
(2)物業服務費的測算編制應根據物業服務的項目、內容和要求,科學測算確定物業服務成本。
(3)物業管理企業為該項目管理投入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物業管理項目機構用物業服務費購置的固定資產折舊,這兩部分折舊均應納入到物業服務費的測算中。
(4)物業管理屬微利性服務行業,物業服務費的測算和物業管理的運作應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在確保物業正常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前提下,獲取合理的利潤,使物業管理企業得以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