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起訴狀范本6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訴訟請求:
1、判令對車輛許可執行;
2、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年 月 日,原告收到貴院送達的 執行字第號《執行裁定書》。原告認為貴院根據案外人被告對該案中部分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而作出的“中止對異議人所有的 車輛(以下稱“爭議車輛”)的執行”的裁定事項,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一、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下稱“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爭議車輛的抵押權。
根據已生效的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和 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查明及認定的事實,爭議車輛的所有權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為B公司向廈門M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記在其名下的爭議車輛作為抵押的反擔保在年發生,且爭議車輛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依照物權法等有關規定,原告善意取得爭議車輛抵押權。
二、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號案件的民事判決結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爭議車輛的抵押權,且該案事實認定明顯有誤、審理違反法定程序。該判決不應作為采納被告執行異議的合法依據。
1、 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爭議車輛因存在掛靠合同則車輛實際歸被告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物權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的規定,則該判決的內容不得對抗原告善意取得之爭議車輛抵押權。
2、該案事實認定錯誤。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書中均已查明爭議車輛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掛靠,尤其是該事實業經刑事案件的偵查核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僅以被告出示的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掛靠合同便認定掛靠關系,與事實不符。
3、該案審理程序違法。因B公司沒有償還原告代還銀行的借款,原告于 年 月 日即起訴了B公司,并于 年 月日申請法院對包括爭議車輛在內的擔保物作了財產保全。從被告據以提出執行異議的 民初字第號案件的案號可以清楚判斷該案起訴在原告起訴B公司之后,當時爭議車輛在車管所既有抵押登記又有法院的訴訟保全查封,該兩案的訴訟結果與原告顯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原告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事實上原告對該案一無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執行裁定書》。因此,該案件程序損害了原告的合法訴權。
綜上所述,異議裁定書否定生效民事判決書已認定的車輛所有權和車輛抵押權的歸屬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申請執行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的,應當以案外人為被告,”原告依法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十五日內起訴,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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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日
篇2:代書執行異議書樣本5
代書的執行異議書樣本5
案 外 人: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
法定代表人:孫**,男,漢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現住黃州開發區新港大道益民路**號,聯系電話:135********
案外人就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在受理(20**)洪法執字第179號凍結案外人所有位于**市農行**支行賬號(17-63**00027**)上的18萬元整存款提出異議如下:
異議請求:
請求法院解除對案外人所有的位于**市農行**支行賬號(17-63**00027**)上的18萬元的凍結。
請求理由:
貴院于20**年2月11日凍結案外人所有位于黃岡市農行寶塔支行賬號(17-63020**400027**)上的18萬元整存款,該案件不具有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應當解除保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5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0條、第71條、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16條的規定,案外人對法院執行其財產有異議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其理由有三:
1、本案中凍結黃岡市農行寶塔支行賬號(17-630***0027**)系案外人掛靠湖北zz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公司時所用,20**年12月30日案外人已脫離掛靠關系,成立以孫宇階為法人的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以下簡稱**陶瓷設備維修店)并獨立經營,已經有自己在銀行開設的新賬戶(中國農業銀行黃岡市分行營業室,賬號:6306**039**),但因工作疏忽未及時注銷原來的老賬號:(黃岡市農行寶塔支行賬號17-6**0027**)。20**年5月5日東莞市厚街美風陶瓷店與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簽訂的年終改造工程合同書中約定的匯款賬戶:(中國農業銀行黃岡市分行營業室,賬號6306010400039**)中匯工程款時,因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匯入老賬號,致使所匯21.14萬元款中有18萬元被誤當作湖北zz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財產被予以凍結。
2、誤匯款中的18萬元根據情況介紹以及《民法通則》第92條的規定,實際上已經成為zz公司的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給案外人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
3、該案所凍結案外人18萬元純粹是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準備發放給農民工20**年1月至2月份維修改造工程的工資款,直到20**年5月5日建設單位才付款,完全與被申請人湖北zz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純粹由于財務疏忽才出現了這種情況,一旦這18萬元工資款出現狀況,其后果就不堪設想。
綜上,案外人認為18萬元的凍結款項不屬于(20**)洪法執字第179號民事裁定書及所依附的判決書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特請求貴院停止執行該筆款項,解除對18萬元款項的凍結措施。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異議人:黃岡市黃州**陶瓷設備維修店
日期: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此執行異議書現存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仲裁辦。此案經5個月協調,18萬元已經全部解凍退還!)[作者:宋飛 ]
篇3:執行異議訴訟二審答辯狀范本(2)
執行異議訴訟二審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 公司
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 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 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本案訴爭車輛同為原判決之訴訟標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P>
如何處理呢?自然是“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這可由民訴法意見第258條印證:執行員“……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準,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狈ㄔ簣绦芯譄o權徑行改變原判決,否則,上級法院判決的既判力何在?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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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