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給予(員工名稱)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各科室:
S1,男,漢族,19**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年12月參加工作,20**年12月加入*黨員,家住**市**區鎮*街道**巷*號,現在**市第*醫院急診科當駕駛員。
S1在20--年期間為親戚DD(開廢品收購站,涉嫌違法收購贓物,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案件說情,先后分兩次在**停車場將兩萬元人民幣送給**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庭庭長FF,請求FF幫忙,找城廂區法院有關人員說情,減輕對DD違法案件的處理。事后,DD被城廂區法院判緩刑。
綜上所述,S1身為醫院工作人員、*黨員,為開廢品收購站的親戚DD收購贓物說情,并向法院工作人員行賄**萬元人民幣,其行為構成送禮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經院黨委研究決定給予S1黨內警告處分。
某院
二〇**年六月*日
篇2:給予(員工名稱)黨內警告處分決定
關于給予(員工名稱)黨內警告處分的決定
各科室:
S1,男,漢族,19**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年12月參加工作,20**年12月加入*黨員,家住**市**區鎮*街道**巷*號,現在**市第*醫院急診科當駕駛員。
S1在20--年期間為親戚DD(開廢品收購站,涉嫌違法收購贓物,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案件說情,先后分兩次在**停車場將兩萬元人民幣送給**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庭庭長FF,請求FF幫忙,找城廂區法院有關人員說情,減輕對DD違法案件的處理。事后,DD被城廂區法院判緩刑。
綜上所述,S1身為醫院工作人員、*黨員,為開廢品收購站的親戚DD收購贓物說情,并向法院工作人員行賄**萬元人民幣,其行為構成送禮錯誤。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經院黨委研究決定給予S1黨內警告處分。
某院
二〇**年六月*日
篇3: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XX**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校紀建設,優化育人環境,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和《XX**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學生在校內有違紀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實訓、考察、社會實踐等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校規校紀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院部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六條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從輕、減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三)確系被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積極協助組織調查處理,認錯態度好的;
(四)其他可從輕處分的。
第七條違反校規校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從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法違紀的;
(二)違紀后,隱瞞事實拒不承認錯誤的,或認錯態度極差、拒不接受教育的,或屢教不改的;
(三)在組織調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的;
(四)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
(五)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六)涉外活動中違紀的;
(七)系違紀群體的首要人員或主要人員的;
(八)曾受到過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九)違紀后用不正當手段私下了結的;提供偽證,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的;
(十)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
第八條學生因違紀行為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名譽損害,或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二章 違紀處分分則
第九條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與統一的,視情節輕重和悔改態度,給予以下處分:
(一)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罷課等,對策劃者、組織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骨干分子,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黨的方針和政策,分裂祖國、破壞祖國統一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不當言論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制作、印刷、書寫、張貼、散發有損安定團結的標語、傳單、大小字報、圖片等,經教育仍堅持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制造或散布謠言煽動群眾,制造混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從事非法活動,出版非法刊物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違反學生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的,或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的,或有違反學生團體管理規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在學校組織或非法參加宗教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在學校組織或參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是已經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立案偵查,犯罪事實清楚,但被免予刑事處罰或免予起訴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或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四)被處以治安警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違反有關網絡管理規定構成違紀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網絡上發表、傳播顛覆國家政權、影響社會穩定、有損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他人正當利益的言論、文章等,以及散布各種謠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在網絡上發表、轉發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及宣傳封建迷信等方面的的文章或圖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公開和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他人隱私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制造、故意傳播和應用計算機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或組織的計算機等設備系統的,或未經允許,修改、移動、破壞、復制、下載他人或組織的計算機等設備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造成損失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在網絡上誹謗、辱罵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六)在網絡上發表、轉發與事實不符或不負責任的言論,給他人或集體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校園建筑物、設置物、草皮等綠化植被及公共設施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故意損壞校園廣播電視、電話、網絡等通訊線路或設備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故意損壞圖書、教學儀器、圖書館、餐廳、寢樓和教室設施或設備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故意損壞公共照明、消防設施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以各種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財物者(物品價值按當時市場價計),除追回贓款贓物或按價賠償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不足200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800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贓款、贓物而參與分贓或予以窩藏、轉移、購買、銷售者,與作案者同論;
(五)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視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搶奪、哄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七)有脅迫、威逼他人共同作案情節的,加重一級處分;
(八)在校期間,作案兩次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以上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對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策劃、組織者
1.雖未引發斗毆,但用言詞侮辱或其他方式觸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在打架現場帶頭起哄等助長打架事態升級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2.引發斗毆事件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進入他人寢室尋釁滋事或毆打他人的,或強迫他人離開寢室并進行毆打的,視情節和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程度,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4.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對校園霸凌行為策劃組織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打架、群毆者
1.動手打人但尚未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輕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4.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后又報復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攜帶或存放匕首等管制刀具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6.持械傷人者,視其后果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7.凡是參加群毆者或是多次參與打架者均給予從重處理;
8.凡打架后不向學校各級組織報告而私自解決者,或先動手打人者均從重處理;
9.打人致傷者,除按上述規定給予處分外,均需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不按期賠償損失者,加重一級處分;
10.情節惡劣或后果嚴重的,可比照上述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三)參與、協助者
1.凡給打架通風報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由于通風報信而引起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擴大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3.目擊者故意提供偽證,為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4.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視其后果,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5.勾引、唆使矛盾雙方以外的本校學生參與打架斗毆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6.引入非本校人員參與打架斗毆的,參照相應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7.其他本條款中沒有列舉到的情況,可比照上述條款給予相應的處分。
(四)侮辱、毆打教職員工者,從重處理。
(五)有兩款以上違紀行為的分別裁決,按照其中較重的處罰加重一級處分。
第十五條在校學習期間,因飲酒造成違紀或產生不良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禁止在圖書館、教學樓、宿舍樓、實訓室等校內教育教學公共場所飲酒,對違反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對酒后造成不良后果的,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1.影響他人學習、休息的,或妨礙公共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破壞公物造成財產損失的,除照價賠償外,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酗酒后尋釁滋事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4.引發或參與斗毆事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因飲酒引發其他違反校規校紀行為的,均從重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的,根據其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如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電梯以及其他一些公共場所有亂扔垃圾、隨地吐痰、吸煙、說臟話、過度親密等行為,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收藏、觀看淫穢書刊、雜志、視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制作、復制、傳播、販賣、出租淫穢物品的,或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有滋擾、猥褻異性等流氓行為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樹枝,不聽勸阻的,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視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在建筑物、課桌等公物上亂涂、亂寫、亂畫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六)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聽制止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七)有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其他情形的,可參照本辦法中類似條款或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七條對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在宿舍內留宿異性的,雙方均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同宿舍內的其他不予舉報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未經宿舍管理部門許可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擅自調換、占用學生寢室、床位,妨礙(或拒絕)宿舍調整,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等相關規定,在學生宿舍樓內使用(或存放)大功率電器的,或破壞、私拉、亂接電源線等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不聽勸阻,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進行影響他人的體育活動或焚燒垃圾、雜物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就寢熄燈后無正當理由晚歸三次以上,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犯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未經批準夜不歸宿或擅自外宿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若發現其間還有其他違紀行為,根據相關條款加重處分;
(八)就寢后喧嘩、打鬧、打撲克、點蠟燭、奏樂器、看電視、使用電腦等影響他人正常休息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犯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在宿舍內使用(或存放)做飯用具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在宿舍內飼養各種寵物的(包括貓、狗、兔等哺乳類、鳥類、爬行類以及其他類別動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十一)在宿舍內使用(或存放)酒精、酒精爐、液化汽爐、液化汽罐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從重處理;
(十二)未經批準擅自租房居住的,或以其他方式長期外宿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經勸阻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其他本條款中沒有列舉到的情況,可參照本辦法中類似條款或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擾亂社會、學校正常秩序行為之一者,在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同時,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弄虛作假,騙取國家獎、助學金、困難學生補助、國家助學貸款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并令其退還相應的資金。
(二)明知自身患有傳染病卻隱瞞病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為達到個人目的有下列行為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偽造學生證、校園卡等各種證件的,或偽造各類有價證券的;
2.私刻、偽造公章的;
3.涂改偽造成績單的;
4.在有效文件、材料上模仿他人簽名造成不良影響的;
5.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證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的;
6.冒用學?;蛩嗣x,侵害學?;蛩死?,給學?;蛩嗽斐刹涣加绊懟驌p失的;
(四)在餐廳、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五)故意損毀或涂改學校尚在生效的布告的,給予警告處分;
(六)擾亂課堂、食堂、會場或影劇場等場所公共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侮辱、謾罵、造謠、誣陷或威嚇他人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八)以談戀愛為名追逐異性,將本人意愿強加于對方,給對方人身自由、名譽造成損害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用低級下流語言或動作挑逗、侮辱異性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十一)在校園內私自組織以營利為目的或變相營利的各種商業性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二)賣淫、嫖娼行為當事人及參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其他被認定為擾亂社會、學校正常秩序的,可參照上述條款或其他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的,無論是否已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均應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吸食毒品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走私、販賣、運輸、存放、制造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賭博、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者給予以下處分:
1.凡用麻將、撲克或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的,一經發現,沒收其賭具和賭資,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2.組織賭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組織聚眾賭博,數額較大,影響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未參加賭博,但提供賭具、賭資、賭場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參與非法傳銷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組織或脅迫、欺騙、誘使他人參與傳銷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以下學時者,給予以下相應處分:
(一)曠課達到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達到30學時的,或因曠課已經受到警告處分、再累計曠課達到10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達到40學時的,或因曠課已經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再累計曠課達到1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達到50學時的,或因曠課已經受到記過處分,再累計曠課達到10學時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曠課達到51學時及以上的,或因曠課已經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再有曠課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考試(含考查、測驗)作弊、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有其他違反學術道德規范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有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2.畢業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纂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二)其他有關考試作弊或違反考場紀律的,按照《XX**職業學院學生考試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中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本條例中類似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 處分學生的程序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處理學生違紀必須有證據證明,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書證、物證、電子數據等;
(二)違紀學生的陳述、書面檢討等;
(三)被侵害人簽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四)證人簽名的證言;
(五)學生所在院部及有關單位的詢問筆錄等綜合材料;
(六)司法機關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鑒定書和有關部門的決定、仲裁裁決、行政復議決定等。
第二十四條處分的權限與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學生所在院部根據本條例提出處分建議,由學校相關部門審核,報學校主管領導審批,形成處理決定;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由學生所在院部根據本條例提出處分建議,由學校相關部門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提出處理意見的單位須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的申辯可以以書面形式表達,也可以口頭形式表達。聽取學生的口頭表達要認真做好筆錄,結束時,口頭陳述的學生應在筆錄上簽字,如拒絕簽字,由主筆人寫出文字說明;
(四)給予違紀學生處分時,由錯誤事實認定部門出具學生的違紀事實和旁證材料,由學生所在院部將上述材料連同違紀學生的書面陳述和申辯材料、筆錄及其它相關證據上報學校;
(五)特殊情況下,學校相關部門有權直接提出對違紀者做出的處分決定或處分建議;
(六)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學生所在院部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內,召開院部黨政聯席會,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學校相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處分的存檔、送達、公布與解除:
(一)處分的存檔:
學生所受到的紀律處分均應以學校名義出具《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和《學生違紀處分決定送達通知書》。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其他必要內容等。學生處分決定書等材料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個人檔案。
(二)處分的送達:
1.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院部送達受處分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文本上簽字;
2.學生拒絕簽收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由所在院部記錄在案、保存證據,并有兩人以上簽字證明,處分決定無本人簽字同樣有效;學生已經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的方式送達;
3.如受處分學生下落不明難于聯系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學校指定的公告欄上粘貼公告,或者在學校指定的網站上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一周,即視為送達。學校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公告送達的過程,并由兩人簽字證明。
(三)處分的公布:
1.學生違紀處分的決定書,視情況在全校、院部或班級范圍內公布;
2.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由相關部門決定不予公布。
(四)處分的解除:
1.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設置6到12個月期限,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8個月,記過處分期限為10個月,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
2.處分到期后,學生寫出書面申請,根據《XX**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解除辦法》,按學校規定程序確定是否解除處分;
3.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取消其參加學校各種評優評先及各類獎助學金評定資格。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生效后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其善后問題,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學校與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自動解除一切權利與義務。因學生個人原因不辦理相關手續所造成的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二十七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XX**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進行申訴。
第二十八條受處分學生是共產黨員或共青團員的,由學校組織部門或團委視其情節按黨紀和團紀作進一步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學校相關文件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