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關于重申項目部財務管理的通知
**建[20**]第35號
各項目部:
隨著建設市場的規范,企業內部管理也急需完善,特別在財務管理、材料采購等成本控制方面,為提高這方面管理,公司制訂了可行的措施,望各項目經理嚴格把關,工地財務認真執行。
一、什項費用報銷必須分類,如差旅費、禮品、材料五金工具費、通訊費、餐費等,超過500元費用支付必須預報財務總監同意。
二、旅差費除正常的采購員、工地財務、送樣員公交車費,以及特殊因公用車外,其他一律不得報銷。
三、手機費項目經理每月補貼300元,采購員每月補貼100元,其他手機費一律不得報銷。
四、材料采購必須經公司材料科審核同意,采取通知工地采購員直接采購和公司材料科直接采購相結合的靈活方法,其他項目部管理人員有監督權和舉報權。
五、伙食費發放由公司財務直接與工地財務到現場發放,借款等沒有提到的按原有規定、程序辦。
六、本通知從發放之日起嚴格執行。
特此通知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O**年十月十八日
篇2:某幼兒園財務管理、財產保管制度
> 幼兒園財務管理、財產保管制度1、各班組財產一律要登記造冊,全體人員要愛護室內財產,相互監督,相互提醒。自然損壞報總務部門及時修理,個人無意損壞要賠償,故意損壞加重罰款,無人承擔者,由該班集體賠償。
2、各班固定財產一律不得隨意增減,不得擅自挪至其他室。需要時,必須通過園領導審批。
3、各班要保管好本班的財產,學期末驗收一次。
4、園內財產教職工不得私自外借,必要是時要經過學校主管領導同意才能辦理。
5、各班教師要隨時對幼兒進行愛護公物的教育,輕拿輕放物品,管理好班內財物。
6、全體教職工都要樹立愛護公物的意識,做到愛校如家。
7、凡需領取辦公用品教學用品時,要認真履行簽字手續,提倡節約精神。
篇3: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規定(2001)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20**.03.05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3.05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和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京財社〔1999〕1802號),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構成,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條 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將收入戶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向區(縣)財政專戶劃轉的同時,劃分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
第四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京財社〔1999〕1802號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繳撥。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在區(縣)管理。區(縣)經辦機構繳入區(縣)財政專戶,區(縣)財政部門根據個人賬戶支出的實際需要審核撥付給區(縣)經辦機構,由區(縣)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結算。
第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要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第七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管理,單獨核算。資金繳撥程序比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執行。
第八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