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規范集團公司印章管理的通知
**建[20**]第1號
各所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印章使用,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充分發揮各辦事處、分公司、項目部及各部門的管理職能,防范印章使用漏洞,經研究對集團公司印章使用作如下規定:
一、項目部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須經主管部門及經理審批簽字,然后經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同意,報請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二、分公司、辦事處,申請加蓋集團公司印章,特別是招投標承諾、補充合同條件等,必須經分公司經理或辦事處主任簽字,然后報集團公司所屬職能部門審核,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加蓋公章;
三、集團公司不直接受理項目部未經主管部門審批簽字的相關資料情況的蓋章請求;
希各部門按本通知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O**年八月二十三日
篇2:某醫院印章管理制度
醫院印章管理制度
為保證醫院印章、介紹信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有效地維護醫院利益,杜絕違法、泄密等行為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對公章、財務章、合同章及介紹信等重要印鑒憑證的管理。
2.2凡屬以醫院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醫院公章;
2.3凡屬醫院內部行文、通知,使用醫院公章;
2.4凡屬醫院對外簽訂合同文件,使用合同專用章;
2.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憑證,使用財務專用章;
2.6部門(科室)印章只在醫院內部有效,對外無法律效力;
2.7凡屬介紹醫院員工對外辦理重要事項,使用加蓋公章的介紹信。
3、內容
3.1印章的刻制
3.1.1醫院需刻制公章、財務章時,應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報送集團董事長批準后,由院辦(人事行政部)憑有效證明文件統一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制手續。
3.1.2醫院刻制其它印章,由用章部門(科室)負責人報送總經理(院長)審批后,方可刻制。
3.1.3印章選擇的材質、形體及規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3.2印章的啟用
3.2.1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3.2.2印章啟用前應向集團總部及其它關系單位正式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等信息。啟用印模應用藍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3.3印章的保管
3.3.1醫院各類印章均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并在院辦(人事行政部)備案。
3.3.1.1醫院公章、專用印章、鋼印、總經理(院長)的手章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或總經理(院長)指定人員保管;
3.3.1.2.部門(科室)印章由部門(科室)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3.3.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機關、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3.3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險柜。印章要保存在辦公室或隨身攜帶,不準委托他人代管。
3.3.4印章保管有異?,F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保衛部門查辦。
3.4印章的交接
3.4.1印章交接須辦理移交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3.5印章的停用
3.5.1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3.5.1.1機構變動,機構名稱改變;
3.5.1.2上級部門通知改變印章圖樣;
3.5.1.3印章使用損壞;
3.5.1.4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3.5.2印章停用要提出處理辦法,報經總經理(院長)批準(醫院公章停用須報集團董事長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至制發機關封存或銷毀,并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3.6印章的使用
3.6.1使用印章,一律嚴格執行審批手續。用印人需填寫《用印申請單》(附件4.1),由總經理(院長)或授權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批后,方可蓋印,凡不符合用印要求的,均應拒絕蓋印。
3.6.2使用印章,一律實行登記制度,在《用印登記表》中填寫用印事由、數量、申請人、批準人、用印日期。
3.6.3因工作急需而又無合適的印章時,可以采用借章的辦法,借章要在落款處加注“借印”或“代”字樣。
3.6.4使用印章時,印章保管人員應對蓋印的文書內容、手續、格式嚴格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請示領導,妥善解決。
3.6.5嚴禁在空白的信箋、介紹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員長期外出時須將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貽誤工作。
3.7介紹信管理
3.7.1介紹信種類:存根介紹;信箋介紹;證明信(材料)。
3.7.2介紹信一般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保管與開具。
3.7.3介紹信開具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一般事宜由部門(科室)負責人簽字后交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審批;重要事宜需報總經理(院長)審批。
3.7.4嚴禁開出空白介紹信。
4、罰責
4.1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制等,依情節輕重,對責
任人分別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篇3: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辦法
集團公司印章管理辦法范本
第一條為加強EE各專業公司和總公司各部門(以下簡稱EE各單位)印章的管理,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常使用,防止產生不良的法律后果,根據《總公司辦公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印章是指EE各單位的正式印章作風公章和部門章)、專用印章(即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海關報關章等)、手章(即各專業公司負責人用于文件、報表、票證等的個人印章)。
第三條EE各單位應確定印章管理人員,負責本辦法第二條所述印章的保管并按有關制度和程序使用。印章管理人員應是EE正式職工。如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出差或因病請假時,EE各單位負責人應指定臨時人員保管。臨時保管人員也必須是正式職工并應相對固定。
第四條印章保管人員接到印章后,必須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印章名稱、收到日期、原保管人姓名、批準人簽名、保管人簽名等。如指定臨時人員保管時,也應辦理上述交接手續,做到職責分明。
第五條印章的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原則上所有的印章均應置于保險柜內,并注意隨時鎖好,以免發生意外。
第六條未經EE各單位負責人或總公司主管該單位的副總經理批準,不得將印章拿出公司或交由他人代管。
第七條需用印時應先填寫(使用公章申請表》,經EE各單位負責人簽字批準后,連同經審核的文件文稿等交印章管理人員用印。
第八條用印文件文稿(包括合同、介紹信)等應復印,以留存備查。
第九條不得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紙上蓋印。
第十條用印登記項目包括:用印時間、用印編號、用印事由、批準人、經辦人等(詳見附件《使用公章申請表調》)。
第十一條合同用印應按照總公司有關合同管理的規定執行必要的法規審核程序。
第十二條未履行用印登記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印章,包括印章管理人員和EE各單位負責人。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印者,除追究印章管理人員的責任外、還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