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聯合出資合伙型聯營合同

5629

  聯合出資合伙型聯營合同

  訂立協議單位:______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

  乙方(單位名稱):______

  經濟性質:______

 ?。ㄗⅲ喝粲袃蓚€以上聯營單位,依次稱,丙、丁......方)。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____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1.聯營宗旨:

  2.聯營企業名稱:____市(縣)____公司地址:____隸屬:____經濟性質:____(所有制)聯營。核算方式:共同經營、統一核算、共負盈虧。

  3.聯營項目:

  4.經營范圍與經營方式:

  5.聯合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

  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

  甲方投資____元,占投資總額____%。

  甲方以下列作為投資:

  現金:____元;

  廠房: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機械設備: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專用工具: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土地征用補償費____元;

  專利權:____元;

  商標權:____元;

  技術成果:____元。

  乙方投資:(略......)

  投資繳付日期:

  6.公司資金增減由董事會決定,并報請聯營成員協商,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7.公司財產為全體聯營成員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全體聯營成員一致通過,不得處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8.聯營成員出資額及其因參加本聯營獲得之權益不得轉讓。

  9.聯營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____。

  乙方:____。

  10.利潤分配與風險承擔:

  公司實行(所得)稅前分利的原則,即,依法繳納產品稅、營業稅后,由投資各方將分得利潤并入投資方企業利潤,一并繳納所得稅。

  公司所得,在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后,按下述比例分配:

  甲方:____%;

  乙方:____%;

  雙方按上述比例承擔公司虧損或風險。

  前款所列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及職工福利獎勵基金所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制定,但不得超過毛利的____%。

  11.聯營企業的組織機構: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決策機構,定期舉行董事會會議,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名,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會成員任期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會成員如有臨時變動,可由該董事的原單位另派適當人選接替。

  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經理、副經理或其他職務。

  12.公司的經營管理:

  公司由出資各方派人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董事會一致通過的原則。

  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由____方推薦,副經理____人,由____方推薦,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請,任期____年。

  公司的主管會計由____方推薦,____方推薦____名協助之。

  公司的財務會計帳目受聯營成員監督檢查。

  13.違約責任:

 ?。?)聯營成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協議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時間)違約方應繳付應產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給守約方。如逾期(時間)仍未提交,除累計繳付應交出資額的____%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協議,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雙方同意繼續履行協議,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對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聯營成員不得中途退出聯營,如中途退出,除賠償造成的全部損失外,另付出資額的____%作為違約金。

 ?。?)聯營成員在本聯營存續期間不得加入其他半緊密型聯營,如違反本規定,視為中途退出,按前款處理。

  14.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后,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生效,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聯營成員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15.本協議生效日,即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時,由公司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各方履約情況。

  16.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一份,協議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蓋章)

  銀行帳戶:________

  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蓋章)

  銀行帳戶: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年 月 日

  公證或鑒證機關:________(公章)

  年 月 日

篇2: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10)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67號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已經20**年8月19日國務院第7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的行為,便于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伙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稱《合伙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

  第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守《合伙企業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產業政策。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鼓勵具有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促進現代服務業等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用于出資的貨幣應當是可自由兌換的外幣,也可以是依法獲得的人民幣。

  第五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登記的,應當同時將有關登記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六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以下稱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國合伙人全部退伙,該合伙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同時將有關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信息向同級商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登記管理事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涉及的財務會計、稅務、外匯以及海關、人員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伙企業,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入伙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涉及須經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準手續。

  第十四條 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伙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或者個人在內地設立合伙企業,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修正)

 ?。?99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6號發布

  20**年5月9日國務院令第497號修訂 20**年2月19日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確認合伙企業的經營資格,規范合伙企業登記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伙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

  申請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條 合伙企業經依法登記,領取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伙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伙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伙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設立登記

  第五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ㄒ唬┟Q;

 ?。ǘ┲饕洜I場所;

 ?。ㄈ﹫绦惺聞蘸匣锶?;

 ?。ㄋ模┙洜I范圍;

 ?。ㄎ澹┖匣锲髽I類型;

 ?。┖匣锶诵彰蛘呙Q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伙期限。

  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第七條 合伙企業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當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第九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十條 合伙企業類型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一條 設立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w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ǘ┤w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ㄈ┤w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ㄋ模┖匣飬f議;

 ?。ㄎ澹┤w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饕洜I場所證明;

 ?。ㄆ撸﹪鴦赵汗ど绦姓芾聿块T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三條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合伙企業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之日,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合伙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原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绦惺聞蘸匣锶嘶蛘呶纱砗炇鸬淖兏怯浬暾垥?;

 ?。ǘ┤w合伙人簽署的變更決定書,或者合伙協議約定的人員簽署的變更決定書;

 ?。ㄈ﹪鴦赵汗ど绦姓芾聿块T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變更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變更登記的,應予當場變更登記。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變更登記的決定。予以變更登記的,應當進行變更登記;不予變更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合伙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 合伙企業解散,依法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逅闳撕炇鸬淖N登記申請書;

 ?。ǘ┤嗣穹ㄔ旱钠飘a裁定,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ㄈ┤w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

 ?。ㄋ模﹪鴦赵汗ど绦姓芾聿块T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合伙企業終止。

  第五章 分支機構登記

  第二十五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

  第二十七條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种C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ǘ┤w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ㄈ┘由w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w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ㄎ澹┙洜I場所證明;

 ?。﹪鴦赵汗ど绦姓芾聿块T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伙企業分支機構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辦法關于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公示和證照管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合伙企業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二條 合伙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干營業執照副本。

  合伙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損的,應當在企業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

  第三十五條 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正本和副本樣式,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應當發布公告,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合伙企業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清算人成員名單備案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清算人未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的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四十二條 合伙企業未將其營業執照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合伙企業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營業執照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合伙企業登記收費項目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合伙企業登記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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